7.5.1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构建的重要性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虽然能够弥补农业投入的先天不足,但也可能带来危及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诸多隐患。因此,有必要构建实现机制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完善农村社保体系、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稳定的风险投资环境、谨防土地分级承包后的国家农业政策低效化、有控制地利用国外工商资本为重点的宏观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实现机制构建的顺利实现。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指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诸如改变土地用途、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低价格、长时间、大面积”的方式占用农地等问题,所制定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这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7.5.2 主要问题:未形成稳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实现机制构建中,还未形成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保及保险体系不健全
在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工商资本开始进入农业以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支撑是必要且关键的。目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存在对土地的路径依赖,土地的生产要素性质及其经济功能还未完全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民与土地锁定,不利于土地流转的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以及社会的不稳定。在土地换社保的传统方式上,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参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有效建立,影响了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规模和进度。此外,在农业保险制度上,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还尚未完善,商业性保险还在探索中,存在着企业短期经营性套利行为的可能,农户的后顾之忧尚未解除。此外,对于大规模(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还未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还无法有效保障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股金或红利拖欠等问题。
2.土地分级承包后的政策低效化
在工商资本等流转大户流转土地后,部分工商企业并非自己种植,而是将土地分级承包进行运作。在土地分级承包不断呈现的情况下,需要从本质上认识到真正的粮农,而非简单地将流转大户视为种植者。“在严格意义上,现行农业补贴政策更多地表现为惠农民政策而非强粮食政策。”[19]地方政府可能将流转大户视为种粮者进行农业补贴和政策扶持,真正的种粮者并未获得扶持,而流转大户等非种粮者则得到了国家补贴和政策优惠,从而导致粮食种植激励效果不明显。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异化
在外来资本经营农业以后,弱化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并不适应从主人到雇工角色的转变。资本和当地强势集团可能形成强权一方,对势单力薄的农户带来巨大冲击。村级集体组织在自身定位上并不完善,兼具了经济性、行政性、中介性等多重身份,导致其在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中,带有浓重的偏好色彩。比如土地流转是一个典型的经济行为,而村级集体组织则在土地流转中兼具了更多行政色彩,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此外,村集体组织可能与外来资本、地方政府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点,对单薄的农户造成巨大冲击。
4.对国外工商资本的控制和防范不足
国外工商资本觊觎大宗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链的整体环节,存在着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者某几个环节、农产品供应体系中进行突破的可能。通过控股或者收购我国知名农产品品牌,寻求控制农业产业链整体环节的机会。国外工商资本也可能以游资形式直接进入产业链流通环节,造成物价上涨,引致通货膨胀,扰乱居民消费生活。在应对国外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上,目前我国还未构建合理有效的防范机制。
5.我国农业产业风险投资环境不稳定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需要经历“投入初期—风险期—规模产业期”三个阶段。从目前来看,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已经加快步伐,但总体还是处于一种试探性的阶段。从日本、韩国等国外的发展经验看,只有当农业现代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前后,才允许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因此,就目前而言,无论从结合的广度还是深度上,我国资本和农业还未深度融合,还处于资本投入初期和风险投资阶段,还远未达到农业投资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补偿机制还远未形成。
7.5.3 防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风险的主要措施
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防范措施上,主要从农地用途管制,“企业+农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以及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角度来分析。
1.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建立严格的农地租赁准入制度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可能出现大肆圈地进行资本运作、房地产开发等变相圈地行为。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20]在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下,国家应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在资本投向农业前设立门槛,建立严格的农地租赁准入制度,禁止工商资本以“低价格、长时间、大规模”的方式租赁农地,威胁粮食生产。
首先,强化农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1)对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可能造成农地抛荒的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2)严格禁止以机会主义心态进行资本化运作的工商资本,对大肆圈地实行变相房地产开发、利用耕地进行非农化运作的企业要明令禁止。(3)在农业范围内,合理分配粮食、花卉、蔬果等种植的面积。严格保护粮食耕种面积,优先保证良田种植粮食,保证粮食的持续供给量。2014年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21](4)对工商企业与地方政府相互勾结,以提高政府政绩为由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5)严格保护耕地,防止掠夺性经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体现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意义,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为了防止工商资本下乡后为了短期利益而掠夺性经营,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加强监督,严禁企业因短期利益的驱动,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等,造成土地肥力的下降,禁止企业掠夺性开发;另一方面,对于进行掠夺性开发的企业,如果已造成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文明破坏,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积极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并加强立法建设。
其次,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资质审查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这是从土地受让方主体资格角度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基于以上分析,应采取以下两个措施:(1)对工商企业经营农业的资质做全盘审查,比如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产业规划、风险意识及风险规避机制等是否完备,从源头上制止农地“非农化”的倾向。(2)对工商企业以非法途径或者低价、强制的方式从农户手中圈地的行为,要多方预防并严加管制。保证企业以合法、合理的价格流转土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执行的监督检查。”[22]
2.构建“企业+农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变“投资”为“支持”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应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变“投资”农业为“支持”农业,最终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有必要构建“企业+农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尤其是构建吸引龙头企业投资的机制和平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1)采取适合的利益联结机制。
以龙头企业为例,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存在多种可行的形式,如合同式、合作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每种形式的特点、适用条件不同。比如,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是以资本主导型为主要特征的联结机制,交易费用较高,由龙头企业来承担主要的风险,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稳定;股份制,是资本联合型的典型代表,交易费用较低,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共同联合体来共同抵御风险,利益联结机制比较稳定。[23]综上,龙头企业与农户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双方内在需要进行选择,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利益共享。
为了紧密联结双方利益,规避可能出现的微观风险,使联合体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努力构建企业和农户间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产品基地的带动作用,构建“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大户+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节约企业与农户间的内生交易费用,形成紧密型利益联合体。二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积极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法人资格,构建“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利益联结机制。三是在入股分红上,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充分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市场价值。在利润返还上,完善合作社二次返利机制,使农户共享流通环节终端收益。
(2)重点支持农业产业链增值环节。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比如设施农业、规模化畜牧业等。这类种养业跨越了传统农业的约束性,资金和技术门槛较高,极具投资价值与发展潜力,非一般农户可为。因此,应鼓励工商资本重点支持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价值链增值环节。农业产业价值链增值可以通过价值链的延伸来实现,其方式有二:一是纵向扩展,二是节点裂变。因此,工商资本一方面要注重农业产业链纵向扩展,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另一方面,从农业产业链加工、销售等中下游环节入手,在每个节点不断裂变出新的横向子环节,使农产品附加值产生倍增效应。[24]通过延伸农业产业链,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
(3)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业发展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三农”投入问题的解决,不仅要考虑农业效率这个单一指标,还要考虑农业经营主体等公平性的问题,不能因为工商资本经营效率高、市场化程度高而否定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家庭经营方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最终目的还是要盘活农村生产要素,以技术示范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带动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纵观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家庭经营始终是最有效的经营主体,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则是家庭经营的组织保障。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最终目的还是要盘活农村生产要素,以技术示范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因此,要尊重和保障家庭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鼓励工商资本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4)利益联结机制实施的保障措施。
“企业+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主要目标还是为了实现工商资本与农户的利益共享。实践中,工商企业在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多重风险,因此需要采取多渠道的风险规避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契约的执行效力。在契约视角下,清晰界定企业和农户两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导致单方面违约。加强合同的执行力,完善监督机制。二是建立风险保障基金。2013年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在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地区,通过政府补助、流入方缴纳等方式,鼓励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面积的规模经营主体,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以降低因经营规模扩大可能导致的自然、市场风险。”2014年一号文件也做出了相关表述:“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蒋永穆、杨少垒、杜兴端(2010)指出:“对于股份合作制,依照我国《破产法》,可规定企业破产时,破产清算对象中不包含农民入股土地;最后,可以适当调低农地入股分红的比率,但农民不承担经营的风险。”[25]对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面积的规模经营主体,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以降低因经营规模扩大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
3.转变地方政府投入,引导工商资本支持农业
在转变地方政府投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支持农业上,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在资本下乡的有序性上。
资本的趋利性表现在:只要有盈利空间,工商资本就会进入。因而,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上,不需要鼓励而是需要合理引导和有序进入。资本下乡,要不断提升其下乡的示范效应,这就需要在不同的时点、不同类型的资本分别地进入。资本下乡的有序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应在工商资本准入制度上设立优先级。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对能充分利用农村闲置资源,资金技术实力突出,愿意付出隐性成本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本下乡示范效应强的龙头企业应给予政策上的优先考虑。二是资本下乡应与工业化、城镇化进度相适应。在当前社保体系不完善,非农产业吸纳劳动力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被动的。若工商资本下乡排挤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大于城镇化发展所能带动的劳动力数量的话,则会带来很多社会隐患。三是应与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相适应。目前,“国内现有农户1.98亿户,其中1.67亿户是纯种粮户。按目前工商资本进军农村种养殖业尤其喜好大规模、大范围‘圈地经营’的方式,土地集中度每提高10个百分点,就意味着1670万户农村家庭将无田可种。”[26]因此,工商资本下乡应与当地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相适应,切不可超前大规模无序地涌入,弱化资本的示范效应。综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规模与速度应该与当时的工业化、城镇化进度有机结合,以便这些示范效应强的企业能够适时、适度地带动区域性农业发展,产生杠杆效应,以“农业”为支点,构建解决“三农”问题的平台。
(2)在引导工商资本支持农业上。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农业养育工业和城乡二元的政策,农业总量投入严重不足。以政府、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参与的农业投入体制也未有效建立。在解决农业投入问题上,应从政府、工商资本和农户之间寻求解决路径。从农户角度看,以农户自有自筹资金来加大农业投入显然不能满足。工商资本具有投入的能力,但由于利润获取及风险规避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工商资本存在不敢投的现状。从政府角度看,政府虽然不是农业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但具备了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支持农业的经济职能。[27]因此,应转变政府投入,为工商资本支持农业创造条件,通过政府引导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
农业基础设施是典型的公共品,但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学属性与政策属性上是有一定差异的。在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上,以水利设施为例,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对保障粮食生产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效应,其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而小型水库、塘堰等灌溉系统,受益对象较为明确、外部性相对较小,可以通过收费实现收益的排他或部分排他,其建设可以由私人主体来负责。[28]因此,针对不同类别基础设施,应由不同投资主体来承担。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外部性较小、受益对象明确的农业基础性设施项目,而非仅仅在农业产业的扶持上,以形成多元参与的投资格局。国家亟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标准。同时,对于西充县等丘区地貌进行适合机械化运作的改造,从而提高工商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集成项目,主要是以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农产品开发为主体,把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开发与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以农产品开发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在集成项目建设上,各参与主体在契约形式下,形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均衡点。这是一个投资特色农产品生产获取利润的有效平台,是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关键一环。
(3)土地分级承包后的政策重心转变。
在工商资本等流转大户流转土地后,部分工商企业并非自己种植,而是将土地分级承包进行运作。在土地分级承包不断涌现的情况下,需要从本质上认识到真正的粮农,而非简单地将流转大户视为真正的种植者。郭晓鸣(2013)指出:“现有主要按承包地面积平均发放补贴的普惠制方式,补贴的只是土地承包者而非实际生产者。不仅实施的政策成本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耕地粗放经营和撂荒现象变相得到了政策支持,从而产生不利于增大粮食供给的结果。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缺陷是,将对农民的利益补偿和对粮食的生产激励两大政策目标相互混淆,因此导致政策绩效受到明显限制。在严格意义上,现行农业补贴政策更多地表现为惠农民政策而非强粮食政策。”[29]因此,政府政策要不断引导、培育、扶持真正的种粮者,给予他们更多的粮食补贴和政策倾斜,以保障粮食生产的激励效果,防止政策低效化。
从2012年开始,四川省开始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实行“有种有补,无种无补”“谁种粮谁受益”等原则,对没有种粮食的农户不予补贴;在流转土地上种粮的农户享受补贴,补贴资金将补贴给种粮农户而不是不种粮的土地承包者。在补贴方式上,将过去的按原计税面积或土地承包面积发放补贴改为按主要粮食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据调研,有关补贴的情况如下:在种粮补贴上,38家企业中,仅有7家企业享受过种粮补贴。在享受的粮食补贴上,其他6家企业基本是以国家级和市县级的补贴为主,每亩100元。四川省荥经县塔山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2013年享受了每年60元的国家级苗木补贴。
(4)在地方政府信息服务上。
在地方政府信息服务上,应完善土地流转信息联网和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健全市、县、乡土地流转等三级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地方投融资集成项目的信息平台、中介组织等市场化体系,破解企业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建设服务型、高效型政府,切实为外来资本服好务,为农户带来真正的实惠。
4.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有必要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农民所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可以通过包括转让、置换、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由流转。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明确集体所有,村级集体组织、村民小组以及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政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同权同价,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平台。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在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中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土地的公平买卖和平等交易。实践中,存在大量土地流转不规范的行为。因此,有必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农户”双方的基本权益。
首先,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实行确权登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上,应以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要尽可能杜绝无偿或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使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土地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要保证其股权所有和土地分红收益。对于一些暂时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可以采取强制流转的办法,应采用互换地块或预留集体机动地等折中办法来解决。[30]
其次,对流转主体、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进行契约形式的书面协定。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尽量减少以血缘、地缘等非契约形式的土地流转行为。2014年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31]此外,为防止流转双方单方毁约造成的损失,在土地流转中政府应订立制度规范。对单方毁约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在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合约谈判。对流转双方的契约要加强管理,保证执行的力度和效率。2014年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32]
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减少行政干预和强制性流转行为。土地流转以市场交易为平台,确定土地交易价格。由于不同地块的特点有所不同,其地租理应有所差异。因此,在流转合同中,应设置土地流转价格弹性机制,根据不同时段的市场需求、交通便利程度、土地肥力、基础设施完备情况等,调节土地流转的价格。刘润秋(2012)指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分配机制,农村土地整理所获得的增值后的收益应该留在农村,而征地补偿应该市场化,让农民和农村参与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33]
最后,要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工商资本下乡,这必将带动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不过随之而来的土地流转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契约视角下,集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工商企业、农户为主体的多元参与的全方位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土地流转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实现流转纠纷调解手段的多元化。在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上,应建立一整套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推广土地流转示范合同,建立健全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流转纠纷。
5.有控制地利用外国工商资本
对于外国工商资本,应审慎、有控制地选择和利用,对国外工商资本进行全盘审查和核定。防止别有用心的外国资本侵吞我国农业产业链、主要大宗农产品供给体系以及我国粮食安全领域等。郭晓鸣(2013)指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支撑,以及有控制地利用国际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的供给和保障能力。”[34]另外,亟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对外商资本投资农业进行动态监管,以防范外商资本对我国农业产业链的蚕食。建立健全外商资本投资农业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国外工商资本对我国粮食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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