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雄飞
如何认识马克思经典表述的内涵是确定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关键所在。学术研究的历史表明,简单化的“文本研究”无法让人们真正达成共识。由于解读者的素养和视角不同,同一文本往往会出现多种解读。要克服解读的主观性和过度解读的偏差,就必须把文本解读确立在充分的历史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历史研究,还原历史文化的背景,并通过文本作者的历史活动、著述、言论、交游、通信等,使作者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中“复活”,从而真正把握他的思维方式、思想特质、立场取向、文字风格等。否则,不同视角的文本解读必然陷于盲人摸象的争论,而过度解读的结果可能连作者本人也无法接受,以致马克思曾经声明: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7]。因此,要准确把握经典表述的真实含义,必须首先跳出文本,通过深入扎实的历史研究,把作者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丰富的、有理性有情感的人来把握,并把他的理论当作有机整体来把握。
马克思反对以往的唯心主义哲学,无论主观唯心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他都不能苟同,这是毋庸赘言的。与此同时,他还对“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批判。[8]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批判,是因为那些唯物主义仅仅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对象、现实和感性世界,它们不能体现人的能动作用在自然人化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决定性意义和创造性作用。正是通过对包括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以往一切旧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实现了超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的理论目标,从而形成了全新的理论认识。[9]其实质是彻底唯物的历史发展的实践人本主义思想。
与此相应,马克思提出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可以说,思维方式革命贯穿着、渗透着马克思的全部理论成果。以往的旧哲学,无论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是从抽象的概念范畴出发,通过抽象的逻辑和概念运动把握事物。例如对“果实”的认识,以往哲学都从“果实”这一抽象概念出发,按照一般——特殊——个别的顺序理解所要认识的对象,只不过唯心主义进一步把“果实”神化为“绝对精神”、“自我意识”之类的东西,从而把一般——特殊——个别所包含的认识对象的内在属性的逻辑关系,转化为精神的自我规定,以至完全脱离感性经验。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指出:“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唯灵论”。[10]马克思从这种实践人本主义思想出发,反对任何抽象的思维方式,在他看来,从抽象概念出发,依照一般——特殊——个别的思维模式,不可能真正认识任何具体事物。因此,他强调:一个概念,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东西而具有意义”,它必然始终同特定的对象相联系,概念“其实正好是抽象的对立面,是对象”,脱离特定对象的抽象概念是不合理的。[11]也就是说,我们不应须臾脱离对象来谈论概念,我们对特定对象的阐述处于怎样的层次、怎样的阶段,概念的内涵便必须与其相应。这种思维方式要求将主体的思维首先与特定研究对象结合起来,因为同样是“对立统一”,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统一不同于土地所有者与农奴的对立统一,由它们得出的现实规律是完全不同的;而围绕特定的研究对象,又要求依照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展开逻辑线索,随着研究层次的转换,概念也必须随之进行新的规定。作为这种独特思维方式的体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如果说资本作为研究对象还算得上有定义的话(这里依然是与对象联系在一起),对于那些最基础的范畴,我们几乎找不到完整的抽象“定义”。例如“商品”,一些教科书把商品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实,这一“定义”是与这样一种交换关系相适应的,即不存在所有权制约、人与人的关系单纯表现为以市场为纽带的劳动分工关系。严格说来,它仅仅适合《资本论》第1卷第1篇。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又指出:“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12]。完全有理由说,马克思在这里对“商品”给出了一个更为现实的“定义”,这里的“商品”已不限于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价值也可以有价格。因此,它反映的是所有权约束下社会总价值的市场化再分配关系。再比如“价值”,一些教科书把它定义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其实,这只是价值的内容规定,除此之外,还有量的规定,形式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指出:价值对象性只能通过商品的“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13]。商品的价值属性是由“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转化而来的,货币是生产关系的物化。[14]教科书的“定义”根本没有、也不可能体现这些必要的规定。因此,人们无法根据这一“定义”理解:既然“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何以作为限制语的“商品”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非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维习惯给价值下一个“定义”的话,我们不应该随意抽出一句马克思的原话作为定义,而应该综览与价值有关的全部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定义”。[15]一些教科书还把交换价值“定义”为: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是很不科学的,商品可以按价值交换,也可以按生产价格交换,还可以按垄断者的意志确定的任何比例交换,并且,没有价值的物品也可以按一定比例与劳动产品交换。这样一来,怎样说明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呢?其他诸如“财富”、“实践”等,马克思同样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关于“实践”,马克思只是从五方面内涵进行了一番描述。
马克思的这种崭新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在《资本论》中有着充分的体现。《资本论》作为一部经济学著作,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作为活的有机体,并把这一有机体定格在当时最发达的横断面上进行研究;而另一方面,这种研究又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基本矛盾的研究,是整个社会发展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有关社会发展的分析与资本主义特定时期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分析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形成一种耦合关系。或者说,对资本主义生产及其社会关系的分析是确立在对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理解的基础上。这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首先向我们系统交代他的唯物史观的用意所在。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这种理论层面的耦合关系尤其明显。在《资本论》的定稿中,有关历史发展的理论阐释及其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进行了虚化处理,突出了经济理论这一主题,但作为“艺术的整体”,其基本的思维方法并没有改变,经济理论的分析依然以背后隐含着的社会发展的理论阐释为基础。有鉴于此,从概念即对象的原则出发,对应不同层面的不同研究对象,表面相同的概念必然有不同的规定。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关系之类的概念,由于同时涉及唯物史观层面的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定的物质生产及经济关系,它们的内涵必然具有双重规定性。从唯物史观及社会发展层面看,生产方式必须理解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可以称之为“生产方式Ⅰ”,它是生产力及其具体化与生产的特定社会性质的有机结合,大致上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生产力则侧重于生产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可以称为“生产力Ⅰ”;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资本之间和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马克思有时直接称之为社会关系,因为其他社会关系也是从生产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生产关系可以姑且称为“生产关系Ⅰ”。从资本主义生产层面看,生产方式应该是指: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技术状况及其技术的、社会的结合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我们暂且称之为“生产方式Ⅱ”;这个层面的生产力即“生产力Ⅱ”则是“生产方式Ⅱ”焕发出来的生产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大多数场合称为生产能力,或就其特定方面称为劳动生产力、资本生产力;这里的生产关系即“生产关系Ⅱ”则是特指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6]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应理解为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方式,而不能像唯物史观场合一样,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理解;这里的“生产方式”应当理解为“生产方式Ⅱ”,即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技术状况及其技术的、社会的结合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劳动生产条件……就是……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变革包含“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17]在这里,马克思正是在“生产方式Ⅱ”的意义上加以说明的。这一含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还直截了当地称为“物质生产方式”[18]。当然,这里的“资本主义”可以有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性质”。如果理解为后者,“生产方式”则必须理解为“生产方式Ⅰ”。我们采用的是前一种含义,但不是单纯的主观选择。在同一篇“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19]。我们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解为“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生产方式”,这两处表述便恰好形成一种前后呼应的关系。马克思对《资本论》第一卷的法文版所做的修改,则进一步说明这一场合他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短语的。[20]
另外,与“生产方式Ⅱ”相应的用法,在马克思原著中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马克思指出:“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所以我们上面所考察的、单靠延长工作日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看来是与生产方式本身的任何变化无关的。”[21]这里的“生产方式”如果理解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这段话便难以理解。资本既然迫使既有的技术条件服从了自己,生产关系必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按照其生产方式的内涵,生产方式也应该是发生根本变化。可见,这里只能把“生产方式”理解为生产力的具体化,理解为“生产方式Ⅱ”。马克思还指出:“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22]。这里的“生产方式”如果理解为“生产方式Ⅰ”,就只能理解为一部分资本家处于改良了的资本主义社会,而另一部分资本家处于较初级的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十分荒唐的。这同一页后文提到的“新的生产方式”,含义与前文完全相同。马克思还把“生产方式”与部门的生产直接联系起来。他指出:“一个工业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必定引起其他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工农业生产方式的革命,尤其使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即交运输工具的革命成为必要”[23]。《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13、328、330页中提到的“现代生产方式”,大致也可以从“现代的”生产条件方面理解,因为第331页把它称为“新生产方式”,并与“陈旧的生产方式”相对照。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24],这里不一一加以评析。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马克思在所有这些场合,都没有明确给“生产方式”下定义,因此,虽然这些提法与“生产方式Ⅱ”的基本思想是相符的,但都只能从“生产方式Ⅱ”的某个方面去理解。马克思有时还把不属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小生产”看成一种“生产方式”[25],还有“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26]的说法。这里提到的“生产方式”,大致也可以理解为“生产方式Ⅱ”。
在“生产方式Ⅱ”与“生产方式Ⅰ”的关系方面,我们还应该根据马克思的科学实证主义方法,考察其形式规定的辩证转化与历史逻辑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这一范畴,最初应该是指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技术状况及其技术的、社会的结合形式,也就是这里的“生产方式Ⅱ”。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及其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是相对分离的。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方式也只是形式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有到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成为主要的剩余价值生产手段的时候,由于生产力乃至自然力都实质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为资本的生产力或自然力,这时,生产力及其生产方式才最终与生产关系成为对立统一的有机体,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体现为两者的有机统一。这就是典型的“生产方式Ⅰ”。因此,从范畴与客观对象相统一这一方法论思想的要求来看,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合乎这一原则,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应该是一种类比的说法。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社会形态表现为形式性规定,现实的阶级关系自然也不会那样纯粹,会有更多的色层,更多地表现为阶层关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马克思同时使用生产方式的两重含义,这两重含义有时会在同一场合出现。如果我们一定要把同一场合不同含义的两个范畴看成同一个范畴,必然引起逻辑上的困难。在《资本论》第1版序言中,马克思紧接着“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后面指出:“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27]。在这里,同时出现的两个“生产方式”的内涵是有差别的。后文的“这种生产方式”不能理解为承接前一句的“生产方式”,而应该理解为承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此,“这种生产方式”属于“生产方式I”。对此,在《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马克思特意把“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修改为:“到现在为止,英国是这种生产的典型地点。”[28]事实上,马克思在法文版中所做的修改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修改之处并不是绝对的错误,仅仅因为不同含义的同一范畴在一些场合有可能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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