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雄飞
一百多年来,一直有人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表示强烈质疑。其主要理由是:在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事实上,在任何理论下,要求不同条件下某一原理的具体结论完全相同,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规律或原理,在不同条件下,其作用形式及其后果必然是有差异的。因此,科学的设问方式只能是:在“特殊条件”和“一般条件”下,生产价格的决定都是确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吗?围绕这一新的设问,我们能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前文已经指出,所谓“一般条件”,即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投入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销,因而总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要在这种所谓“一般条件”下考察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我们必须首先回到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思路。
在马克思看来,在这一条件下,产出应该首先表现为有误差的价值,然后才谈得上进一步向生产价格的转化。这里包含两个逻辑环节,而不能一步到位。这两个逻辑环节的关系依然可以用前文所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
根据前文的假设,两个生产部门的价值方程是:
Ⅰ.10+2+2=14
Ⅱ.8+4+4=16
这一组价值方程我们称之为“价值方程(1)”,这里的总价值是30单位,总剩余价值是6单位。在此基础上,我们假定投入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率保持不变,而投入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生产价格,第Ⅰ部门和第Ⅱ部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分别为11单位和13单位。在这里,“生产部门Ⅰ”的不变资本的生产价格比价值多1单位,“生产部门Ⅱ”比价值多5单位,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未能完全抵销,从而使投入成本产生了6单位的误差,投入成本总量变为30单位,总资本有机构成改变为24∶6。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前提即“一般条件”所要求的。当然,这里的投入数值是依照“一般条件”的要求任意设定的,在与“一般条件”相符合这一前提下,可以设定不同的数值,投入要素的总生产价格也可能出现少于总价值的情形,这对最终的理论结论不会有实质性影响。这时,“价值方程(1)”可以改写为如下一组方程:
Ⅰ.11+2+2=15
Ⅱ.13+4+4=21
这依然是一组价值方程,因为各部门的剩余价值分别以剩余价值形式附加到各自的“成本”中,尽管投入的生产资料以生产价格计算。由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实体都是劳动时间,它们只存在量的差异,因此,投入的生产资料以生产价格计算,并不影响整个方程的通约。不难算出,这里的总价值为36单位,总剩余价值为6单位。由于这里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销,总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必然存在误差,误差的具体数值是6单位。生产资料的这种误差还必然导致商品总价值的误差,具体数值同样是6单位。由于这里的剩余价值没有被平均化,这组方程依然是价值方程,我们称之为“价值方程(2)”。这是一组存在误差的价值方程。价值方程的这种转换是转化理论的内在要求,它保证我们在简单再生产层次讨论价值生产与生产价格生产,而又体现误差对再生产的影响;且避免将总量关系绝对化。
现在,我们按照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预先由“价值方程(2)”计算出平均利润率r=20%,并将“价值方程(2)”转化为如下生产价格方程:
Ⅰ.(11+2)·(1+r)=13+13·20%
Ⅱ.(13+4)·(1+r)=17+17·20%
这时,总生产价格等于36单位,总利润等于6单位。这与“价值方程(1)”相对照,两对总量不能同时相等,总生产价格比总价值多6单位。但与“价值方程(2)”相对照,两对总量是同时相等的。可见,在成本价格的误差基础上,有误差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同时相等,但由此得出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相比,不能同时相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价值方程(2)”及相应的生产价格方程,虽然采用了“均衡生产”的形式,而实质上,如果最初的前提是能够保证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的特定意义的“均衡生产”的话(这种“均衡生产”与新古典经济学基于“斯密教条”、限于流通的抽象分析的所谓均衡生产具有本质区别,两者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能得到一致的结论),那么,由于误差的存在,它们的生产必然是一种“非均衡生产”,或者说是存在误差的“均衡生产”。误差是价值生产过程中“非均衡”的体现,即投入与完全的“均衡生产”有偏差。与此同时,这种误差同样可以看成生产价格决定中“非均衡”的体现。
这里的逻辑推论清楚地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由于投入存在误差,作为产出的商品价值相应产生误差,与投入未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情形相比,这时候的总价值和相应的总生产价格也都必然存在误差,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可见,依照马克思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内在逻辑,在所谓“一般条件”下,这种误差是必然存在的,是由自身逻辑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但是,就这里所举的例子和我们设定的条件看,由于生产资料误差多少,商品价值也就误差多少;总价值误差多少,总生产价格也就误差多少。因而,总生产价格和总价值的误差都会等于总投入的误差。因此,总投入的误差一旦最终消除,从而使所谓“一般条件”转化为所谓“特殊条件”,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也就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这一结果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尽管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价值规律依然是生产价格决定的基础。可见,不同条件下的具体结论尽管不同,也不应该相同,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一原理还是成立的。如果考虑到有误差的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两对总量在有误差的基础上同时相等,那么,误差的存在不但不是问题,反而是全社会的总生产价格向总价值回归的一种动态平衡所需要的。这种误差同时反映着价值决定及其生产价格决定的“非均衡生产”与“均衡生产”的背离,又体现着它们回归“均衡生产”的一般趋势。由于“非均衡生产”条件下价值生产的误差会以同等的量转入相应的生产价格决定中,这进一步说明了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决定为基础。事实上,这种回归仅仅是一种趋势,就像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仅仅是趋势一样。因为任何生产技术的变化和供求关系引起的市场价值的决定条件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反向的变动。
我们这里得到的结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结论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不能同时相等,是马克思转化理论的应有内容,也是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一原理的内在要求。它是从马克思阐述的误差中必然引申出来的。因而,不能用这一结论否定马克思的基本经济原理,或将其归入具有否定意义的所谓“特例”。这里的论证与马克思《资本论》的文本逻辑是完全吻合的。由于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由双重原因产生”[1],只有投入商品中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相互抵消,从而“偏差”归零的时候,总生产价格、总利润才会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情况下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但是,由于前一种差额同时影响着商品的价值生产和生产价格的生产,这不会影响生产价格规律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结论。
依照马克思的理论前提和内在逻辑,结论是如此清楚明白,为什么运用新古典均衡方程无法进行有效的验证呢?这首先在于,要求某种原理在不同条件下得出绝对一样的具体结论,这是违背基本的思维规律的。这种不顾条件变化的“绝对不变”的结论是不应该存在的,它违背了最起码的思维规律。就拿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常见的价格决定机制来说,当我们得到某个商品的均衡价格时,它一定是供求恰好相等的价格,或者说它是严格约束条件下的价格。在供求不相等的“一般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得到均衡价格,但我们不能就此将供求规律贬为“特例”,因为这一“特例”背后的供求规律可以在“一般条件”下确定价格,尽管这个价格不可能是均衡价格,在这里,供求规律的表现形式必然要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这种“不可检验性”还要归因于两种理论的思维方法的差异。因为新古典所谓“特殊条件”,恰恰是马克思经济学严格地将生产价格确立在价值决定和剩余价值决定基础上所必要的条件;而新古典所谓“一般条件”,在马克思经济学那里恰恰被视为常规条件,它允许存在必要的误差。这种“特殊”与“一般”的颠倒,使新古典经济学家根本无法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
此外,新古典经济学自身的缺陷也使这种验证难以合理。一方面,新古典均衡方程的求证方式存在问题。在均衡方程中,均衡利润率和均衡价格是循环决定的,这就是人所共知的“资本计量问题”。再加上k个方程有k+1个未知数(k个商品的价格和利润率),必须外生决定一个变量。这就使所谓“一般条件”下的投入量无法确切地决定。由于新古典经济学家不能正视自身的这一根本缺陷,甚至认为其中的循环论证是一种合理的循环论证,因而他们认识不到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产生的误差,甚至完全忽视这种误差,这样,他们就不能理解“均衡”利润率与基于劳动价值的平均利润率的必然差异。另一个更为关键的方面是,新古典经济学是一种工具性理论思维,当他们带着自身的工具去验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时候,由于数学形式化完全不能理解被检验对象的内在逻辑,因而在条件设定过程中便陷入了逻辑悖论。我们所举的例子不难看出,依照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内涵,设定所谓“一般条件”,便预先假定了总价值必然存在误差,即“价值方程(2)”的总价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不相等。这时,总生产价格、总利润只能与“价值方程(2)”的有误差的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要在所谓“一般条件”下证明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也就是间接要求“价值方程(2)”的总价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相等,即无视两者间存在的误差。这是所谓“一般条件”所不允许的。可见,这种设问方式已经预先设定总生产价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不能相等,却又要求人们证明它们相等。这就给人们提出了永远无法完成的任务。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说,就全社会范围来说,商品价值的误差是应该相互抵销的。这是合乎马克思的思想逻辑的,但这挽救不了所谓“转形问题”的破产。因为商品价值的误差要相互抵销,必然要求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误差相应地相互抵销,因而,这就必须回到所谓“特殊条件”来论证,这时,所谓“一般条件”的设定也就成为不合理的设定。事实上,我们进行上述分析时,假定全社会只存在两个生产部门。因此,这里的分析完全能说明全社会的总生产情况。也就是说,当假定全社会的生产处于所谓“一般条件”时,投入资本向生产价格转化前后的两对总量不可能同时相等。可见,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向生产价格转化前后的两对总量不能同时相等这样一个结论,事实上是假定的结果,而不是论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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