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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宗商品交易“期现结合”模式运作的规范性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期现结合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但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因此规范运作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2015年以来我国出现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比较典型的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案子,投资者通过问题交易中心下属会员单位进行大宗商品现货投资,造成短时间内巨额亏损。

虽然期现结合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但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因此规范运作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早期的大宗商品交易大都是“单打独斗、唱独角戏”,未来应该是一个战略联盟的时代。但是物的发展总是在曲折中前进的,不论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目前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国内在册各类交易场所有650多家,其中现货交易场所约280家,最近一年内有50家现货交易所因违规事件而主动或者被迫“暂停”交易,由此看出大宗商品交易依然存在一些乱象,尤其是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电子盘)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严厉监管与规范。

2015年以来我国出现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比较典型的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案子,投资者通过问题交易中心下属会员单位进行大宗商品现货投资,造成短时间内巨额亏损。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021家,同比增长38.2%,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服务领域也不断扩大,贯穿整个产业链。有些非营利性机构的现货交易所为了追求赢利而放松了对市场会员的监督管理,放松了对交易者的硬性约束,鼓励投机,引发“市场高成交,低交割”“业务员夸大收益以及欺诈行为”等诸多问题。在资金托管、交易边界、交易对赌等方面还有比价明显的问题:

(1)资金托管存在猫腻

开户时会员单位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会选择一家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农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等)进行“第三方托管”,但其实很多投资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查看流水明细才发现交易资金并没有在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或直接进入交易所账户。有时候交易所官方网站显示客户资金是在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的,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客户资金根本不是放在银行进行托管,而是直接转入交易所平台账号。因此,只要客户存入交易保证金,无论买卖操作与否,客户资金就迅速直接进入交易所账户,缺乏第三方保障,使客户资金面临巨大风险。银行代理各交易市场的业务主要有三方面,分别为结算、融资和托管,圈内人士认为那些资质过硬且有政府支持的交易场所,都会比较规范地选择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出问题的往往是资质很弱或地下黑平台的交易所,很难获得银行的合作,就采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的方式管理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客户资金监管的业务,从而助长了某些利欲熏心的交易平台通过“限制投资者资金流入、流出”进行恶意侵占资金的违规违法活动。即使由银行监管资金,也可能出现监管漏洞,需要引入政府监管,出台更为翔实与严厉的大宗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提高交易所资质门槛。虽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风险控制、结算方式”等方面与期货相关管理制度或机制大致相同,却没有相应的管理条例。此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不统一,政出多门相互推诿,没有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这些特权较大、随意性较强的交易所平台,风险管理预警机制更是缺失,这些均不利于电子交易的风险管控。

(2)故意模糊现货与期货的交易边界

尽管我国股票投资者众多,但由于期货和现货市场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新生事物,广大散户对此还有误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促进了大宗商品现货生产及贸易流通,这也是现货电子盘的主要目标,但由于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具有相似性,致使散户认为电子盘现货交易就是期货交易,把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看成“准期货”“类期货”,而忽视了期货市场和电子盘交易市场的本质区别,交易所就有可能利用误区来诱导投资者,非法获取盈利。证监会在2014年就发布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来判断。目的要件主要考虑是否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是否以对冲平仓方式结束交易,是否需要交割实物;而形式要件,需要考虑交易对象是否为标准化合约,且交易方式是否为集中交易。有些交易所会员单位就是以期货交易模式诱骗客户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投资,其非法的交易模式为:“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一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22小时不限次数的连续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通过买卖价格的涨跌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还有一些交易所对客户进行指导交易,通过“钓鱼方式”先让客户赢小利,再让客户亏大钱。往往半天之内一次操作就亏损巨大,所采取的“标准化合约T+0、公开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进行交易的目的是赚取差价而非实际交付现货,交易功能就是纯粹对赌投资而非促进商品流通,这完全是用期货交易方式来进行现货电子盘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不够严厉,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交易所依然热衷于进行非法引导客户交易或自营直接交易。

(3)操控交易数据对赌

有些会员单位为了获取私利,非法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软件进行后台操控数据,用虚拟价格数据进行对赌,利用客户对现货市场电子盘交易专业知识的不足,让其以为原油和贵金属的价格涨跌和国际接轨,但实际上交易数据并未与外盘连接。例如201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系统后台修改交易数据的内幕,其中,华堂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各平台提供的软件不仅可以实现后台控制,甚至还能手动篡改客户下单的价格。

大宗商品交易行业要取得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要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中央高度重视保障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期货交易有一套完整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障。目前,一些地方大宗商品市场风险事件频发,说明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大宗商品现货投资与期货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现货电子盘还没有要求客户交易资金一定需要第三方机构托管,地方政府在批准大宗交易平台时要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管。目前对于客户被“指导下单”以及商品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都很难界定违法性,因此,为规范发展,应“编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推进市场向规模优质化发展”。由有关部门负责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进行统筹,建设与培育交易平台,确定交易品种,整合交易所资源,完善交易系统,控制交易风险,逐步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质量。通过实时监控技术进行“银行监管、仓储监管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综合监管”,实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OTO无缝对接,促进虚拟与实体经济良性协同互动,整合产业链资源,提高贸易及流通效率,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创新“期现结合”交易模式,减少同质化竞争,有效规范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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