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7月公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租房的建设模式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邹劲松;2010)。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正式成立,注册资金100亿元,由市财政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每年将增资,在此基础上争取银行信贷、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该中心将承担保障房融资、建设,以及公租房租赁管理、选聘物业公司等运营管理方面的职责。
2009年9月19日,北苑南区项目宣布开工,标志着北京公共租赁房建设正式启动。截至2009年11月,北京市已建设、收购11个公共租赁房项目,共51.5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7 400多套。2010年北控集团、市公安局、丰台区黄土岗这3个公租房项目开工。3个项目公布的成本租金明显低于周边的市场租金,比周边市场租金便宜12%~35%。北京市公共租赁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一般以低于市场价20%。北京公租房的户型将确定为四种,面积最小的在3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不能超过60平方米。未来北京公租房分为单居套型(厅室合一)、小套型、中套型、大套型四种户型,要求装修一次到位,租户可以直接“拎包入住”。地段大多集中在大兴区、通州区、昌平区等地段,位置较偏远。公租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超出廉租房准入标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夹心层”家庭,以及一些过渡期住房需求家庭。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2.重庆市
重庆市积极建立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体系,将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纳入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2月11日,《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实施。2010年7月29日,重庆市成立全国首家公租房监管机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隶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研究起草公共租赁房配套政策,研究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投融资措施、具体实施公共租赁房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共租赁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承担公共租赁房项目监督管理、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审核配租、信息统计和分析等。
重庆市计划从2010年起的3年内,开工建设4 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保障60多万户、200余万名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年度交房计划,2011年底重庆全市在建项目交房总量为491.4万平方米、82 446套(刘玲;2010)。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提供优惠租金价格,租赁价格按建设成本利息+维护费计算,租金标准是同地段、同类型房子房租的60%,最高的11元1平方米,最低的为9元1平方米。面向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的群体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公租房户型多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均在35~80平方米之间,租户可根据家庭成员情况选择户型大小,租住适合的公租房。重庆还对申请人的户型标准进行了微调,将原“按面积配租”调整为“按户型配租”。公租房所在地段一般都有轨道交通支撑,周边城市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绿化率达35%左右,公建配置的建筑面积达10%。
重庆市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张定宇;2010)。一是正常退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退出公共租赁房。符合条件续租的,需重新申请;二是购买退房。承租人租赁公共住房5年后,可选择以综合成本价为基准(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税费和利息等)的价格购买公共租赁房。但所购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三是强制退房。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以及在公共租赁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房,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房。
3.深圳市
2008年1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拟定并发布的《深圳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国首个有关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深圳公共租赁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出租公共租赁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财政借款、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公共租赁房筹集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房筹集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等几部分组成。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有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房、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房(方和荣;2010)、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等十个部分组成。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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