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价格确定不完全相同,具有价值和价格不确定性的特征,这给技术商品的买卖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在技术商品价格确定的过程中,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不仅要懂得技术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和有关原则,而且还要掌握定价谈判的经纪技巧。
技术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技术商品交易只能由技术买卖双方采取自由议价的方式来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技术商品自由议价形式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一次性议价
一次性议价是指供需双方对某项技术商品议定转让价格,一次转让,一次付款的方式。这种议价方式对卖方是有利的,因此转让价格一般要低一些,但有可能使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和责任。因为买方一次付清款项后,有可能出现卖方对技术商品售后服务不负责任。而且买方在技术应用前,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也有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这种方式的交易,对买方而言是不太公平的。
(二)效益分成定价
效益分成定价是自由议价方式中比较理想的议价方式。因为,除了买卖双方可自由平等地确定价格外,更主要的是效益分成是在技术商品应用中取得实际效益之后进行的,这样,技术商品的价值能够得到比较全面、客观、公正的检验和评价,因而技术商品的价格确定更科学、更正确。但由于效益分成的自由议价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些也可能包含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因此,仍需进行比较和选择。
第一,新增产值分成定价。新增产值分成定价是在技术产品转让时,约定技术商品使用后新增的产值按分成比例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这样,新增的产值越多,技术商品的价格就越高。反之,在出现亏本或获利低于技术商品价值的情况下,买方仍要向卖方支付原定的产值,这对技术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二,新增利润分成定价。新增利润分成定价是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增利润的分成比例,按照技术商品的使用所带来的新增利润来确定技术商品价格的方式。由于技术买卖双方都关心利润,处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位置,因此,新增利润分成法,是一种正常情况下比较合理的自由议价方式。但其主要问题在于利润计算比较复杂,在技术卖方不能进行财务监督的条件下,也有可能存在由于买方将其他产品的生产费用转到应用新技术的成本中去,使卖方分成减少,甚至一无所得,这对卖方也不公平。
第三,销售额分成定价。销售额分成定价是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和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来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这种方式比较合理,既可以避免上述分成方式中的弊端,还可使技术商品的卖方关心买方技术应用效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利润分成方式中财务成本核算不确切的缺点。另外,从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解决来看,采用销售额分成比较便于裁决。
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时,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不仅要为委托人选择科学的价格确定方式,而且必须注意效益分成议价中的分成年限问题。效益分成的时间概念既不是无限期的,也不能在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商品效率时短期内分成。可以参考技术商品应用所获得的生命周期曲线来确定,一般为2~3年,多则可至5年。
案例分析
AN LI FEN XI
专利与市场
有个盲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发明了一种按摩床,集中了他能想到的所有功能,使用了很多优质材料制造出来,造价达到几万元,这样昂贵的按摩床,对于收入不高的盲人按摩院来讲哪个买得起?如果专利发明人闭门造车,自我陶醉于自己的技术创新,而漠视市场的需求,那必然遭受失败,所以经纪人的协助工作是不可少的。
其实开发专利不仅只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要考虑的是市场销售,因为所有的专利技术都要做成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的购买态度决定该专利技术是否能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专利权人很容易走进这样的误区,只要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先进的、功能是全面的、所使用的材料都是最好的当然一定是个好东西。好东西不一定有市场,脱离市场,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这是造成专利难以转化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开发专利的时候,应当考虑专利技术运用到产品中后,是否符合消费者一般使用习惯,所有的功能是否是消费者所需要的,选材的精良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最后产品的价格是否有市场竞争力等问题。
简析:
专利技术产品生产出来,不一定就有市场。只有全面考虑了消费者需求的专利产品才能赢得市场。因此,在技术成果转化中,技术成果转化经纪人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知识拓展
ZHI SHI TUO ZHAN
专 利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英语“patent”一词包括了“垄断”和“公开”两个方面的意思,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基本特征是吻合的。
专利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中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中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一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它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
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发明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对专利权人的发明予以保护。所予保护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有效,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1.排他性。它是指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对其进行制造、使用和销售等,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专利实际上并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
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4.实施性。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权,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专利实际上就是个人或企业与国家签订的一个特殊的合同,个人和企业的代价是公开技术,国家的代价是允许一定时间的垄断经营权利。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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