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计划的制订、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确保民生计划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计划,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理的30件实事。
第三条 民生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应当坚持“群众盼望、普遍受益、政府主办、财力可行、当年办结”的原则,注重实效、惠及百姓。
第四条 民生计划由自治区主席总负责,常务副主席综合协调,各分管副主席直接负责,牵头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区)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民生计划的征集、制订、实施和日常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民生计划部门联席会议,负责解决民生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民生计划的制订
第五条 民生计划重点围绕解决扶贫开发、扶弱助困、创业就业、城乡安居、社会保障、教育惠民、卫生健康、文化促进、支农惠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每年第四季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下一年度民生计划备选实事,征集期限为1个月。
第七条 民生计划备选实事征集结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对征集到的民生计划备选实事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汇总,形成民生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完善形成民生计划草案,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在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当对民生计划草案中涉及的项目和资金逐项进行审查,确保民生计划有项目、资金支撑。
第八条 民生计划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民生计划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民生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生计划草案,及时下达民生计划建设任务,明确目标、工作时限、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本年度民生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民生计划工程类实事,简化审核批复手续和流程,确保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
第十二条 民生计划责任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民生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听取民生计划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进度缓慢或尚未实施的民生计划实事,各分管副主席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督促指导责任部门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加快推进速度,确保民生计划年底前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建立民生计划建后管养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受益地市、县(区)应当加强后续管理,确保民生计划持久发挥功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全力推进民生计划落实。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在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充分保证民生计划所需资金,原则上自治区新增财力的70%以上用于民生和社会事业,保障民生计划的顺利实施。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应当留足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相关民生资金,捆绑使用,进一步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自治区鼓励通过以奖代补、贴息、配套、担保等形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资金投入民生计划,形成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稳定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推行民生计划公开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民生计划》专栏,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定期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民生计划实施情况,确保民生计划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当加大民生计划督查力度,通过随机抽查、暗访、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等形式,强化对民生计划实施进度、质量、效果的督促检查。每年对民生计划的专项督察不少于2次,及时通报督察结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评估,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民生计划的跟踪问效和效能监察,确保各项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民生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民生计划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生计划实施,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第二十四条 民生计划实施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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