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概 述
建筑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活动的需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按照科学法则和审美要求,通过对空间的塑造、组织与完善所形成的物质环境。
建筑泛指一切建筑物与构筑物。 建筑物有较完整的围护结构,审美要求也较高,如住宅、学校、办公楼、影剧院等,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统称为房屋;构筑物围护结构不完整,审美要求也不高,如水塔、烟囱、蓄水池等。 有的建筑,虽然没有完整的围护结构,但审美要求很高,也可称为建筑物,如纪念碑等。
1.1.2 建筑的构成要素
建筑学作为一门内容广泛的综合性学科,涉及建筑功能、工程技术、建筑经济、建筑艺术以及环境规划等许多方面的问题。 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和建筑形象构成了建筑的基本要素。
(1)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的使用要求。 不同的建筑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要求,例如住宅要符合居住的要求,教学楼要符合教学的要求,影剧院要符合观演的要求,工业厂房要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的功能要求也在日益复杂化。
(2)建筑技术
建筑技术是指建造房屋的物质条件,包括建筑材料、结构形式、施工技术和建筑设备,建筑不可能脱离这些物质技术条件而存在。 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新材料、新技术的出现,为建筑满足新的使用要求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保证。
(3)建筑形象
建筑形象是建筑形体、建筑色彩、材料质感、内外装修等的综合反映。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功能要求,对建筑形象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带来丰富多彩的建筑形象。
上述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不能相互分割又有主次之别。 其中功能是建筑的目的,是起主导作用的,是第一位的;技术是达到目的必需的手段,同时技术对功能又具有制约或促进的作用;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功能和技术的综合反映,但也是变化和发展的,在一定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下,可以创造出不同的建筑形象。
总之,建筑既是物质产品,又是艺术产品。 好的建筑既能很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又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不好的建筑则正好相反。
1.1.3 民用建筑的分类
建筑物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生产性建筑指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①按使用功能分类,民用建筑可以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住宅建筑:如住宅、公寓、宿舍等(图1.1);
公共建筑:按照其功能特点,又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生活服务性建筑、文教建筑、托幼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行政办公建筑、交通建筑、电讯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园林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图1.2)。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将高层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又分为一类和二类建筑,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②按规模和数量分类,民用建筑可以分为大量性建筑和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量大面广,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商店等;
大型性建筑:规模宏大但修建量小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场)、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展览馆等。
图1.1 居住建筑
图1.2 公共建筑
③按层数分类,民用建筑可以分为低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四类。
低层建筑:1~3层的建筑;
多层建筑:4~6层的建筑;
高层建筑: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建筑。 世界各国对高层建筑的界定不尽相同,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高层民用建筑的详细规定(表1.1)。
表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超高层建筑:建筑层数大于40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
1.1.4 民用建筑的分级
(1)按耐久年限分级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
一级建筑: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建筑: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建筑: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2)按耐火等级分级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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