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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各部分的高度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1 房间的净高和层高房间的剖面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房间的净高和层高。窗台高度一般常取900mm左右,这样窗台距桌面高度控制在100~200mm,保证了桌面上有充足的光线,并使桌上纸张不致被风吹出窗外。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房间设有高侧窗的陈列室,为消除和减少眩光,应避免陈列品靠近窗台布置。

3.2.1 房间的净高和层高

房间的剖面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房间的净高和层高。 房间的净高是指楼地面到结构层(梁、板)底面或顶棚下表面之间的距离。 层高是指该层楼地面到上一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图3.8)。 房间的高度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房间的使用、经济以及室内空间的艺术效果,在通常情况下,房间高度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图3.8 净高与层高(H1⁃净高,H2⁃层高)

(1)人体活动及家具设备尺寸

房间的净高与人体活动尺度有很大关系。 为保证人们的正常活动,一般情况下,室内最小净高应使人举手不接触到顶棚为宜,为此,房间净高应不低于2.20m(图3.9)。

图3.9 房间最小净高

不同类型的房间,由于使用人数不同、房间面积大小不同,对房间的净高要求也不相同。 卧室使用人数少、面积不大,又无特殊要求,故净高较低,常取2.6~2.8m,但不应小于2.4m;教室使用人数多,面积相应增大,净高宜高一些,一般常取3.3~3.6m;公共建筑的门厅是联系各部分的交通枢纽,也是人们活动的集散地,人流较多,高度可较其他房间适当提高;商店营业厅净高受房间面积及客流量多少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底层层高为4.2~6.0m,二层层高为3.6~5.1m。

除此以外,房间的家具设备以及人们使用家具设备所需的必要空间,也直接影响到房间的净高和层高。 图3.10表示家具设备和使用活动要求对房间高度的影响。 学生宿舍通常设有双层床,考虑床的尺寸及必要的使用空间,净高应比一般住宅适当提高,结合楼板层高度考虑,层高不宜小于3.2m;演播室顶棚下装有若干灯具,要求距顶棚有足够的高度,同时为避免灯光直接投射到演讲人的视野范围而引起眩光,灯光源距演讲人头顶至少有2.0~2.5m的距离,这样,演播室的净高不应小于4.5m;医院手术室净高应考虑手术台、无影灯以及手术操作所必要的空间;游泳馆比赛大厅,房间净高应考虑跳水台的高度、跳水台至顶棚的最小高度;对于有空调要求的房间,通常在顶棚内布置有水平风管,确定层高时应考虑风管尺寸及必要的检修空间。

(2)采光、通风

房间的高度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必要的学习、生活及卫生条件。 室内光线的强弱和照度是否均匀,除了和平面中窗户的宽度及位置有关外,还和窗户在剖面中的高低有关。 房间里光线的照射深度,主要靠窗户的高度来解决,进深越大,要求窗户上沿的位置越高,即相应房间的净高也要高一些。 当房间采用单侧采光时,通常窗户上沿离地的高度,应大于房间进深长度的一半(图3.11(a));当房间允许两侧开窗时,房间的净高不小于总深度的1/4(图3.11(d))。

房间的通风要求,室内进出风口在剖面上的高低位置,也对房间净高有一定影响。 潮湿和炎热地区的房屋,经常利用空气的气压差来组织室内穿堂风,如在内墙上开设高窗,或在门上设置亮子等改善室内的通风条件,在这些情况下,房间净高就相应要高一些。

除此以外,容纳人数较多的公共建筑,应考虑房间正常的空气容量,保证必要的卫生条件。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面积大小及空气容量标准,可以确定出符合卫生要求的房间净高。

图3.10 家具设备和使用设备要求对房间高度的影响

(3)结构高度

从图3.8中可知,层高等于净高加上楼板层(结构层)的高度。 因此在满足房间净高要求的前提下,其层高尺寸随结构层的高度而变化。 结构层越高,则层高越大;结构层高度越小,则层高相应也越小。 一般住宅建筑由于房间开间进深小,多采用墙体承重,在墙上直接搁板,由于结构高度小,层高可取得小一些。 随着房间面积加大,如教室、餐厅、商店等,多采用梁板布置方式,板搁置在梁上,梁支承在墙体或柱子上,结构高度较大,确定层高时,应考虑梁所占的空间高度。 图3.12为梁板结构高度对房间高度的影响示意。 其中图3.12(a)预制板直接搁置在墙上,节省了梁所占的空间,图3.12(b)房间面积大,增加了大梁,板搁置在墙和梁上,图3.12(c)房间面积更大,结构高度也更大。

图3.11 学校教室的采光方式示意

图3.12 梁板结构高度对房间高度的影响示意

(4)经济效果

层高是影响建筑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卫生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层高可相应减小房屋的间距,节约用地,减轻房屋自重,改善结构受力情况,节约材料,从而降低建筑造价。 实践表明,普通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层高每降低100mm可节省投资的1%。 寒冷地区以及有空调要求的建筑,从减少空调费用、节约能源出发,层高也宜适当降低。

(5)室内空间比例

按照上述要求合理地确定房间高度的同时,还应注意房间的高宽比例,给人以适宜的空间感觉。 一般地说,面积大的房间高度要高一些,面积小的房间则可适当降低。 同时,不同的比例尺度往往给人们不同的心理感受,高大的空间具有严肃感,但过高就会让人觉得不亲切;低矮的空间具有亲切感,但过低又会让人觉得压抑。 居住建筑要求空间具有小巧、亲切、安静的感觉;纪念性建筑则要求高大的空间以造成严肃、庄重的气氛;大型公共建筑的休息厅、门厅则要求给人以开阔、大度的感受。 巧妙地运用空间比例的变化,使物质功能与精神感受结合起来,就能获得理想的效果。 图3.13(a)所示的门廊空间运用高而窄的比例处理,从而获得庄严、雄伟的效果。 图3.13(b)所示的大厅宽而相对较矮,使人感到亲切与开阔。

图3.13 不同空间比例的不同感受

3.2.2 窗台高度

窗台高度与使用要求、人体尺度、家具尺寸及通风要求有关。 大多数的民用建筑,窗台高度主要考虑方便人们工作、学习,保证书桌上有充足的光线。 窗台过高,书桌将全部或大部分处在阴影区,影响使用效果。 窗台高度一般常取900mm左右,这样窗台距桌面高度控制在100~200mm,保证了桌面上有充足的光线,并使桌上纸张不致被风吹出窗外(图3.14(a))。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图3.14(b))设有高侧窗的陈列室,为消除和减少眩光,应避免陈列品靠近窗台布置。 实践中总结出窗台到陈列品的距离要使保护角大于14°,为此,一般将窗下口提高到离地2.5m以上。 厕所、浴室窗台可提高到1.8m左右(图3.14(c))。 托儿所、幼儿园窗台高度应考虑儿童的身高及较小的家具设备,医院儿童病房为方便护士照顾患儿,窗台高度均应较一般民用建筑低一些(图3.14(d)、(e))。

除此以外,某些公共建筑的房间如餐厅、休息厅、娱乐活动场所,以及疗养建筑和旅游建筑,为使室内阳光充足和便于观赏室外景色,丰富室内空间,常将窗台做得很低,甚至采用落地窗。

图3.14 窗台高度

3.2.3 室内外地坪高差

为了防止室外雨水流入室内,并防止墙身受潮,一般民用建筑常把室内地坪适当提高,以使建筑物室内外地面形成一定高差。 确定室内外高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内外联系方便

建筑物室内外应有方便的联系,一般住宅、商店、医院等建筑的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600mm。 对于仓库一类建筑,为便于运输,在入口处常设置坡道,为不使坡道过长,室内外地面高差以不超过300mm为宜。

(2)防水、防潮要求

为了防止室外雨水流入室内,并防止墙身受潮,底层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至少150mm。对于地下水位较高或雨量较大的地区以及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应适当加大室内外高差。

(3)地形及环境条件

位于山地和坡地的建筑物,应结合地形的起伏变化和室外道路布置来确定底层地坪标高,使其既方便内外联系,又有利于室外排水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建筑物性格特征

一般民用建筑如住宅、旅馆、学校、办公楼等,是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具有亲切、平易近人的感觉,因此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 纪念性建筑除在平面空间布局及造型上反映出它独自的性格特征以外,还常借助于室内外高差值的增大,如采用高的台基和较多的踏步处理,以增强严肃、庄重、雄伟的气氛。

在建筑设计中,一般将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定为±0.000,高于它的为正值,低于它的为负值。

3.2.4 房屋的层数

确定房屋层数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对房屋的层数有一定要求。 住宅、办公楼、旅馆等建筑,使用人数不多、室内空间高度较低,多由若干面积不大的房间组成,这一类建筑可采用多层和高层,利用楼梯、电梯作为垂直交通工具。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考虑到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安全需要,同时为便于室内与室外活动场所的联系,其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医院门诊部为方便病人就诊,层数也以不超过三层为宜。

影剧院、体育馆这一类公共建筑都具有面积和高度较大的房间,人流集中,为迅速而安全地进行疏散,宜建成低层。

(2)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类型和材料是决定房屋层数的基本因素。 如一般混合结构的建筑多以墙体承重,结构自重大,整体性差,层数不宜过多,常用于低层和多层的大量性民用建筑。

多层和高层建筑,可采用梁柱承重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结构体系。 表3.1、图3.15分别表示各种结构体系的适用层数及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

表3.1 各种结构体系的适用层数

(3)建筑基地环境与城市规划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从改善城市面貌和节约用地考虑,常对城市内各个地段特别是沿街部分或城市广场的新建房屋,明确规定建筑物的修建层数,确定房屋的层数时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4)建筑防火要求

建筑物的层数还受到建筑耐火等级的限定。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原则上层数不受限制;三级民用建筑,允许层数为1~5层;四级的民用建筑则不得超过2层(详见第13章表13.2)。

图3.15 高层建筑结构体系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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