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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政策的恢复与制度重建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知识分子理论上拨乱反正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对知识分子政策的调整也逐步展开。自1977年以来,中共中央重建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国家科委,恢复了高考制度,修改了奖励条例等,意在将我国的科技事业恢复到“文革”以前的水平,甚至赶上世界前进水平。1979年1月27日,中央批准恢复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由国家科委代管,对科技干部进行统一管理。

随着知识分子理论上拨乱反正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对知识分子政策的调整也逐步展开。自1977年以来,中共中央重建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国家科委,恢复了高考制度,修改了奖励条例等,意在将我国的科技事业恢复到“文革”以前的水平,甚至赶上世界前进水平。那么,在邓小平同志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政府在科技人才管理方面究竟出台了哪些政策,对发挥科技人才的创造性有何作用,与“文革”前相比有何不同,对以后的科技、经济发展又有什么影响呢?

(一)科技人才管理机构与制度的重建

科技的发展需要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统一协调部署,科技人才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些部门和机构在“文革”期间都被“四人帮”解散和撤销,致使科技事业陷入一片混乱。“文革”结束后,各科研单位之间矛盾重重,各自为政,重复浪费现象严重,很难集中力量。因此,必须恢复重建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

1.重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干部局

1977年8月8日,在中央教育和科学工作会上,邓小平同志率先提出“科学、教育……,需要有一个机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指导协作。……重建国家科委,这个意见我个人比较赞成。”[44]随后9月18日,中央发出《关于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定》,重新建立起1970年6月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恢复后的国家科委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与组织解决科技队伍的培养提高和管理使用问题;组织争取尚在国外的专家回国和安排他们的工作,聘请外籍科学家短期来华工作或讲学”等8项工作[45]。重建这一统管科研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对于加快建设一支强大的科技人才队伍意义重大。随着国家管理机构的不断改革,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1979年1月27日,中央批准恢复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由国家科委代管,对科技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日后的科技人才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了包括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等多项政策,后来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被并入人事部。1979年以后,全国各地、各部门的科研机构和科技管理机构也都恢复和重建,形成了新时期科技组织工作的新格局。

2.颁布《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以下简称“81年管理条例”),这是一项关于科技人才管理的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规定了科技人才管理的原则和方式,对科技人才的分配使用、培养教育、考核、晋升、奖惩都作了详细规定。实际上,早在1964年3月中共中央曾下发过《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64年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专门针对科技人才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那么,“64年管理条例”与“81年管理条例”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它们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

经研究比较,“81年管理条例”是“64年管理条例”的继承和发展,“81年管理条例”沿袭了“64年管理条例”中对科技人才的分配使用、培养教育、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同时做了些调整,但是在科技人才身份界定方面,二者有根本上的不同,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前后也有重大的改变。

第一,前后两个条例中科技人才的身份地位认定不同。“64年管理条例”中对科技人才的身份界定是“科学技术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46]而“81年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广大的科学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科学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47]显然,“64年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科技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没有涉及其阶级属性;而“81年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了科技人才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且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显然前后两个条例对科技人才的身份地位有着不同程度的认定,后者比前者在地位上抬得更高,在作用上看得更重。

第二,前后两个条例的科技人才的管理原则不同。“64年管理条例”中规定科技人才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48]而“81年管理条例”中对科技人才管理的原则是“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49]显然,后者不再用“团结、教育、改造”作为科技人才的基本政策,而是把最大限度的发挥科技人才的才能作为管理原则,后者的着眼点是“使用”,前者则是“改造”。

第三,前后两个条例的科技人才的管理目标不同。“64年管理条例”中提出“必须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伟大革命运动中,尽快地建立一支强大的又红又专的工人阶级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的目标[50];而“81年管理条例”中则提出“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科学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的科学技术专家”的目标[51]。显然,前者是阶级斗争思想的产物,是政治意义上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后者已经没有了政治色彩,是从国家建设角度出发来设定的目标。

第四,前后两个条例在科技人才分配使用上的承接与调整。“64年管理条例”与“81年管理条例”,对科技人才的分配使用都提出“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52]这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才使用原则,是服务于国家全局计划的。两个条例都提出“建立技术责任制。对科学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53]但是后者比前者提得更具体,要求得更明确,“81年管理条例”要求“各级领导必须尊重科学,积极支持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措施,必须征求科学技术专家的意见,并组织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科学论证和技术方案后,才能做出决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特别是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必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54]这是保障科技人才拥有技术决定权的有力措施,具有强制性。

第五,前后两个条例在科技人才教育培养上的承接与调整。“64年管理条例”与“81年管理条例”,对科技人才的教育培养都强调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55]。但是,前者更注重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要求“在他们初步红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进行世界观的根本改造,使他们逐步地树立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不断地革命化。”[56]提出“科学技术干部进行劳动锻炼和参加体力劳动,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组织应当定期检查科学技术干部下放劳动锻炼和参加体力劳动的情况”[57],并进一步要求“在政治思想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修正主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的表现;和他们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思想作风。”[58]“81年管理条例”在科技人才的培养方面要求“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合理比例和基础科学学科、技术科学学科、应用技术学科之间的专业配套。”[59]并提出“制定向国外派遣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干部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短期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担任学术指导,或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60]显然“81年管理条例”更注重对科技人才的业务培养,不再提“世界观改造”;更强调学习国外先进科学知识和技能,不再采用劳动锻炼的方式。

第六,前后两个条例在科技人才考核、晋升和奖惩上基本相同。“64年管理条例”与“81年管理条例”,都要求对科技人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科技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提职晋升,对有发明创造等重大贡献的奖励,对玩忽职守等犯错误的惩罚,并要求建立科学技术干部档案,建立健全各级科技干部管理机构。

综上,“64年管理条例”与“81年管理条例”,既有相似或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多是在科技人才的统筹安排、集中统一管理和晋升奖惩方面,这是因为这两个条例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都摆脱不了“计划”用人的观念束缚,对科技人才的管理是以满足国家发展需要为主要目的,对科技人才自身发展缺乏重视。二者的不同之处则是表现在对科技人才的身份地位认定等方面,这是因为,这两个条例的制定时间一个是在“文革”前、一个是在“文革”后。“64年管理条例”是在中共中央结束“反右”斗争,开始调整知识分子政策,即1962年周恩来发表《论知识分子问题》以后制定的,所以该条例中包含很多进步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能够被“81年管理条例”继续采用,但是由于当时的大环境是趋“左”的,所以对科技人才的总的看法显得政治色彩浓厚。“81年管理条例”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时全国的拨乱反正已经基本结束,中共中央已经摆脱了阶级斗争的“左”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对知识分子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在新的指导思想的统领下放弃过去错误的科技人才的管理原则和目标,代之以新的原则和目标,是历史的必然。

(二)放手使用——科技人才任用政策的调整

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对科技人才的使用总是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家庭出身比业务能力重要,“红”比“专”重要。拨乱反正以来,中共中央改变了过去只注重政治素养,不看重业务能力的用人原则,加紧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一方面着手安排科技人员归队,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着手制定科技人才管理制度和政策。

1976年,“四人帮”被打倒以后,中共中央开始平反冤假错案,恢复知识分子名誉,并安排工作,但是由于长期歧视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没有彻底清除,对其任用上仍存在不信任、不“大胆”的现象。1978年6月,中央开展了全国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普查,结果显示,有81万科技人员未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改行或被闲置,约占总量的13.6%;有的虽然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约占10%[61]。因此,1978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对知识分子队伍应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做到有职有权有责;调整用非所学,做到人尽其才;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领导作风等等。同时要求“把其中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关系好的知识分子提拔到适当的领导岗位上来”[62],还要求在政治上关心知识分子,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等。这些政策意见陆续得到落实,大量闲散的科技人员得到任用,一批优秀的科技人才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

1.闲散科技人员的任用

1978年12月,国家科委、民政部发出《关于调查农村、城镇闲散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的通知》。调查结果显示:“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共有170 38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8784人,农林技术人员51026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5852人,其他技术人员34722人。他们的原有学历中,高等学校毕业的占2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占69%,其他的占9%。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64 42人,36-55岁的有91441人,56岁以上的有14001人。”[63]从这份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当时闲散的科技人员绝大多数是中等教育水平的中青年人,这对于解决各行各业急需科技人才的困难局面,是十分有利的。因此,1980年2月,国务院向各地方政府发出《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的意见》,要求择优录用,就地、就近使用,面向基层安排,可临时雇佣等,并且各单位录用人员需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批准。到1982年,全国共有3.4万多名闲散科技人员重新回到了科技岗位,18万名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得到调整[64],使他们能够在自己专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从《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的意见》可以看出,中央对闲散科技人员的使用是遵循计划经济的统一管理思路,采取政府统一分配的方式。这项政策实施的积极作用就是,缓解了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使科技人才有了用武之地,成为“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者,重新获得身份认同。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技人才的任用是政府统包统分,这就很难保证人才与岗位的良好匹配;科技人才的工作安排都得由政府部门批准,复杂的审批手续造成人才不能迅速上岗,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的不良风气。事实上,这种僵化的用人制度不只存在于科技人才的管理中,而是普遍存在于我国当时的全部人事管理制度中,直到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人事制度才在不断改革中逐渐灵活起来。

2.选拔优秀科技人才到领导岗位

建国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科技人才不敢放手使用。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领导权都掌握在党委手里,由不懂科学研究但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担任一把手,负责领导科研工作。“外行领导内行”就导致了“瞎指挥”,科研工作进展缓慢。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针对这种现象就提出,“科学研究机构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这是重要的组织措施。它既有利于加强党委的领导,又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65]他还进一步指出,“科学技术的业务领导工作,应当放手让所长、副所长分工去做。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党外的专家,担负了行政职务,党委就应当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66]

中共中央决心向科技人才放权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赋予科学家重要的领导责任。1981年5月,中国科学院第四次学部委员大会选举卢嘉锡(化学家)接替方毅(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科委主任)任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共中央将中国科学院的重大决策权交给由科学家组成的学部委员会,由一名科学家代替中共的高层领导人负责中国最高的科学研究机构的领导工作。这说明科学家在科学研究方面有了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多的领导权。从此我国科研机构的领导权渐渐脱离那些依据政治标准获得领导地位的人,科学家回到科研工作的领导岗位上,在研究项目和决定预算上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这绝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削弱了对科研机构的领导,只是转变为政治上的领导,以保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共产党的领导仍然具有最后的裁决权,科研机构的所长没有实权的状况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存在的,但总的来说,“专”肯定已经接替了“红”,这是中国实现科技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科研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采取专家与党委共同管理,打破了共产党单方面管理科研的组织结构。分工合作是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在以后的科技体制改革中,被不断地强化和调整。

3.科技人才退休政策的调整

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两份关于延长科技人才退休年龄的文件。一份是针对高级专家的,即《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少数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适度延长,副教授级别的延长到65岁,教授级别的延长到70岁,并提高了退休后的待遇。另一份是针对一般科技人才的,即《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决定在1990年以前,延长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等人员的退休年龄,女同志延长至60岁,男同志延长至65岁。

这两份文件都是为解决科技人才不足的困境而下发的,由于“文革”时期导致的科技人才队伍断层,严重的青黄不接致使很多科技教育单位缺少中青年力量的补充,因此,只能采取延长退休年龄的办法。延长科技人才的退休年龄只是暂时的,随着新一代的青年人才走上工作岗位,人才队伍得到补充,退休年龄又恢复到女同志55岁,男同志60岁。这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

现如今不存在人才数量绝对不足的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由此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再一次把退休年龄问题提了出来。一方面,我国的人口寿命不断延长,60岁已不算是很老,很多60岁的人精力还很旺盛,仍能胜任工作。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表现为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增大,老年人数量增多。如何创造老年就业岗位,合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这些问题都对我国的现行退休制度提出质疑,要求延长退休年龄或提出男女都60岁退休的呼声不断。另一方面,我国近些年来的大学生就业一直是个难题,社会提供的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老同志提前退休,腾出岗位给年轻人的呼声也很大。

因此,我们必须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如今的人口结构较以前相比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社会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与以往不同,人们对工作意义的看法已不仅仅是为了谋生,对生活的态度也不局限于温饱,年轻人追求价值实现,老年人希望老有所为,这些现象都迫使我国政府必须改革退休制度,让更多的人有工作的机会。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个决定是综合分析我国劳动力供求和老龄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参考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现状和诉求,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做出的。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既能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平稳过渡,也不会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这种“渐进式的退休政策”是否有效,还要等待实践的检验。

4.对国外人才的使用政策

建国以后,中共中央向海外留学生发出号召,钱学森、李四光等大批海外学子纷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向我国派入大量技术专家支援建设。那段时间我国的工业、农业、科技都发展迅速。但是1960年前苏联毁约,撤走全部专家以后,加之“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把“海外关系”笼统不加分析地说成是“反动的政治关系”,把新中国成立前留学国外和从港澳回来的科技人员称之为“戴白帽子的反动权威”,导致国外留学人员回国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引进海外人才来华工作一度中断。拨乱反正结束以后,国家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阶段,中共中央认识到引进国外人才是解决科技力量严重不足的重要途径,先后下发了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争取海外科技专家回国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下大力度吸引国外人才来华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方面的政策不断增多,中共中央对国外人才的吸引力度也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急需大量先进的技术人才,因此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1978年12月)和《关于加强争取科技专家回国长期工作的请示报告》(1980年12月),规定引进的对象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为主,并制定了“来去自由”的方针。其引进渠道主要是官方的,通过贸易和随同引进技术聘请的专家的短期工作为主,并扩大了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中的科技人员来华长期定居的数量。对于引进的科技人才的工作安排由国家科委统一分配和管理,其工资待遇为“相当于大学毕业水平的不低于100元;研究院毕业(包括大学毕业后有较多实践工作经验)的不低于150元,研究院毕业,工作多年,学术水平较高的,不低于200元。”并且每月发给50元的生活津贴和800元的安家费,以及提供住房[67]。这些待遇在当时看来是比较高的,因为1980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为“本科毕业生为46元,研究生为57.5元”[68]

除工资待遇问题以外,中共中央还对接待、宣传和保密等方面的工作做出要求,如各接收国外人才的单位要“政治上热情关怀,主动和他们交朋友,增进友谊,增进了解,团结共事”[69]。改革保密制度,“既要放宽尺度,又要提高警惕。原则上,除了极少量的涉及军事、国民经济机密的项目、成果和资料外,一般的都可以允许接触和参观。”[70]为保护国外人才,采取不对短期来华工作的科技人员进行对外宣传等措施。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引进国外技术的增多,对外国科技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大,为此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1983年8月),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等政策。与前面的引进人才政策相比有了较大的调整,在引进人才的渠道方面,由官方的,扩展到半官方的、民间的,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在引进人才的重点方面,由过去单一的科学技术人才扩展到经济管理、战略决策等方面,专业也由工业制造扩展到农业、商业和金融等领域。在引进人才的管理方面提出成立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来负责这项工作,并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规划和必要的协调,并提出建立必要的国外人才档案资料。还要求相应的修改保密规定、保卫规定和外事纪律,以便国外专家能够更好的工作,并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使用外国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引进人才的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从1978年开始恢复引进人才政策到1983年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短短五年间,其引进力度就明显加大,可见我国政府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反映出国外人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以后的科技人才政策发展历程中,国外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一直是科技人才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并且随经济的发展其引进力度不断增大,属于受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一类人才政策。

(三)恢复高考——科技人才培养制度的重建

“文革”导致的教育中断,使一代人失去了接受系统完整的学校教育的机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人才断层,科技人才队伍也因此缺少后备力量的补充,“文革”十年中少培养了大约100万科技人员。1978年6月,在全国进行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普查结果显示,从专业学科领域来看,不仅一些新兴、边缘学科缺乏专业人员,就是在工业、交通、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基本部门,科技人员也不足。每100名职工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到4人;平均每万名农业人口只有4名农技人员;平均每万人口中医师还不足4人。在每万人中,科研人员只有3人。同时,中青年人才奇缺,青黄不接严重,35岁以下者仅占36%。[71]因此,增加培养新生力量,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力量,补充科技人才队伍的不足,满足各行各业对科技人才的需求,是“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恢复高考

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依靠高质量的大学教育,其生源是关键。“文革”期间的高等学校招生采用的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方针。这一方针的弊端是,第一,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区分生源的优劣;第二,阻碍了那些被冤枉的“反动分子”的子女上大学,因为群众不会推荐“臭老九”的子女上大学,领导更不会批准;第三,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人人都想上好大学,那些与领导关系好的人的子女就有可能被批准进入名牌大学;第四,在社会上产生厌学情绪,使青年人丧失刻苦求学、奋发拼搏的精神。

因此,恢复高考,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录取学生,为高等教育招收高质量的生源是“文革”结束后,科技人才培养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重要政策在邓小平的努力下得以通过并很快实施。1977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当年有570万考生走进了曾被关闭十年之久的考场,全国高校录取新生27.3万人,于1978年春天入学;1978年春,又有610万人报考,录取40.2万人,于1978年秋天入学[72]。恢复高考,其意义不仅仅是为高等学校招收到优质的生源,更重要的是它重新确立了公平、公正和科学的人才选拔原则,使优秀人才能够有机会接受到高等教育,从而改变了当时年轻一代沉闷、迷惘的精神状态,激发了亿万青少年学习知识的积极性。

现如今,被称为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一直备受质疑,国家教育部不断的探索改革,把填志愿从高考考试前调整到考试后,全国统一考一张试卷改为部分地区自行命题,近年来又出台了允许部分学校自主招生的政策等等。虽然高考制度在不断改革,但是仍然问题重重。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高考作弊严重,各地都存在靠关系上大学的恶劣现象,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取消高考”的论调。但是如果真的取消高考,恢复“文革”时期的“推荐”政策,那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助长社会不良风气。高考毕竟是一条“凭本事挣前程”的道路,使更广大的普通学子都能通过这条路走向光明的前途。虽然高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在衡量人才的方式上过于单一,但是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因此,不应该取消高考,而是要更加有效地发挥高考的人才选拔作用,进一步研究更能反映学生多方面才能的衡量标准,探索改变“一考定命运”的局限性,减少因考试的失误导致的遗憾。

继恢复高考以后,为造就一批有作为的科研人才,赶上世界科学水平,中共中央决定恢复研究生制度。197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要求“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等学校,凡是教师条件和科学研究基础比较好的,应从今年起,在办好普通班的同时,积极招收研究生”[73],并从培养目标,专业范围,研究生的条件、来源和招收办法,学制和培养方法,分配以及待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据统计,1978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10708人,1979年招收8262人[74]。1982年7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博士研究生的申报条件、程序和考试的内容形式等,由此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建立学位制度

除了恢复高考,重新招收研究生等培养措施以外,“文革”后,在人才培养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制度。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由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规范的学位制度。该制度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75]并规定了学位的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要求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学位的授予工作;还对在科技发展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的学位授予制定了宽松政策等。该条例在实施了24年后,于2004年8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76]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77]此项修改是简化了学位授予的程序,缩短时间,提升了学位授予的效率。

1981年5月,国务院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了详细程序要求。如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要有2-3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等。由于学科的多样性、专业的纵深性和评价主体主观的差异性,学位评定和授予无法设定一个硬性的标准去衡量,所以要在程序上规定得严格细密。但是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会发现在学位授予的程序方面缺乏严密性,比如,《学位条例》中没有规定答辩学生的导师不能成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这样就导致学位评定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答辩人的导师是答辩委员,直接参与提问,使答辩过程流于形式。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学位制度应更加重视程序的设定,应是一部严格规范的程序法则。

3.留学生管理政策的调整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留学教育事业。从1950-1966年,我国先后向29个国家派出留学人员10678人[78]。“文革”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得以恢复,截止1978年年底,我国共向32个国家派出留学人员1648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学习和研究外国语言的,占93.7%,只有少数是学习和研究自然科学的,占6.3%[79]。1979年8月教育部、外交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今后几年选派留学人员应以培养高等学校师资为主(不少于派出总人数的60%),并兼顾其他方面的需要。派出专业应以自然科学(包括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为主,适当派出一些人学习社会科学和外国语言。自然科学方面应以技术科学为主,也不应忽视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需要。”[80]在这一建议的影响下,1979年以后我国派出的留学生大都由外语转向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这既是发展新兴学科的需要,又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需要;更是“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在留学人员培养中的体现。

自1979年,我国每年约有2000人通过各种方式自费出国留学[81]。开始多是由亲友资助,以后接受美国大学提供奖学金的渐渐增多。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指出:“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自费留学人员是我国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82]

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重申“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83]中央本着“坚决、大胆、放开”的精神,规定“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84]这个规定在中国掀起了一股新的留学热潮。自1984年以后,自费出国人员迅速增加,席卷了一大批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

(四)恢复职称——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的重建

建国以来,中共中央沿用了民国时期的职称制度作为对科技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并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随着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升,由政府任命职称的做法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不利于激励人才的发展。1960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随后3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称条例已经形成。但是当时的高校、工程、卫生、科技等部门的职称评定等级和标准不统一,比较混乱。到了“文革”期间,科技干部的考核、晋升制度则完全遭到破坏,被迫停止。

拨乱反正以来,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恢复科研人员的职称制度。1977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应当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85],这就为职称制度的恢复奠定了基础。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恢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此后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79年),科技干部局下发了《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1980年)、《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规定》(1986年)。

1977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陆续恢复了科学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积极进行了考核晋升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83年年底,全国获得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共有595万多人[86]。这对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和建设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发掘和合理使用人才,加强对专业人才队伍的管理,改革人事制度等,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当时评定职称缺乏基本的制度和总体的规划,没有统一的领导,审批权限不一致,评审标准不具体,缺乏统一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导致职称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职称评定程序上,不是由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而是由行政领导推荐,由党政领导批准;职称评定的标准,不是依据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而是论资排辈,片面强调学历,限定工龄,规定比例。

2.在职称评定方式上,不区分对象地一律采用答卷考试,科技人员为了应付这样的考试,不得不全力以赴去攻读课本,严重影响了科研的工作,而且不能考出科技人员的真实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

3.在职称评定范围上,为了解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不经过严格考核,大量提升技术职称,把一些既不具备高等学校毕业或相当水平,甚至连中学文化水平也不具备,又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其他行政、政工人员也授予了工程师等技术职称;把学术、技术职称给予了不从事有关的学术和技术工作的人员,以致不适当地扩大了评定职称的范围,相当一部分获得学术、技术职称的人名不符实。

4.在发挥职称作用上,把评定学术、技术职称同评定工资级别、提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助长了某些单位和个人搞争名夺利的不正之风,引起很大的混乱,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了克服评定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混乱现象,1983年中央国务院决定把全国评定职称的工作暂停下来,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总结和全面地整顿。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审定和调整原有职称系列;修改考核、评定的标准和办法;对1978年恢复评定职称工作以来,已经评上职称的人员进行复查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评定。尽管这一阶段职称评定工作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但是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新建立,对增强科技人才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缓解科技人才队伍年龄断层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一阶段我国的科技人才评价制度以“职称评定”为主,其特点是,职称已不仅仅是职务名称,同时还带有技术称号性质。职称是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称号,因此职称制度由任命制改变为评定制,由专家评审确定;并且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没有任期,一次获得,终身拥有。由于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十分困难,职称没有与工资完全挂钩。

(五)恢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激励制度的重建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就提出了对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主要是针对生产中的发明和技术改造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附带少量物质奖励。随着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日益重视,对促进科技进步的奖励政策也不断改革,从单纯的对发明、技术改造的奖励发展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笼统的“优秀”发展到“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等,分类越来越细致,覆盖面越来越广泛。

1.对科技发明等奖励条例的修订

建国初期,政务院下达了首个奖励决定,即《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0年8月),并且发布了首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即《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8月)。1954年5月政务院正式颁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由此,我国建立起了科技奖励制度。但是1954年制定的奖励条例比较笼统,对奖励的范围规定得不够细致明确。因此,1963年国务院对原科技奖励条例进行调整和修订,废止了1954年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和1950年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重新颁布《发明奖励条例》(1963年11月)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63年11月)。“文革”期间,科技奖励工作被迫中断。

拨乱反正以来,中共中央重新提出恢复科技奖励工作。1978年5月,由国家科委牵头,由有关部委负责人组成的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组,对原有科技奖励条例进行了修订。197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中对“发明”的界定更简洁明了,以“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87]代替1963年的“发明,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前人所没有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布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比现有的先进的。”[88]与《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中规定的“发明,指在生产上创造新的生产方法确能提高生产效能,或产制新的生产品,确能增加使用价值者”[89]相比,更为明确,包含范围更广。

1978年的《发明奖励条例》还对奖励的等级和奖金额度做了调整,从原来的五个等级改为四个等级,取消五等奖;奖金额度也略有提高,一等奖奖金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四等奖奖金从500元提高到2000元[90],其他级别的奖金也相应提高。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科技发明的奖励力度在不断增大。1979年4月17日,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组成了第二届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以后每年都进行国家发明奖的评选工作。1981年6月,国家科委、国家农委在北京召开授奖大会,授予袁隆平等人发明的“籼型杂交水稻”国家发明特等奖,并颁发奖状、奖章和10万元奖金。这是国家发明奖励史上唯一的一个特等奖[91]

此后,1979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条例》的修订,其修订要点是:将原条例提升为国家科技奖励条例,由国家科委组织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明确奖励范围只是自然科学,不包括社会科学,即“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92];增加了奖励等级,即由原来的三个等级增加到四个等级,并增加了特等奖,其奖金额度为从一等奖1万元到四等奖1000元不等[93]。1984年国务院对奖金额度进行了修订,调整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2000元。”[94]

1982年3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这是对1963年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内容的扩充”,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95]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我国企业发展需要制定的。还具体规定了各等级奖励的金额,从最高4000元到最低300元不等。[96]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这个奖励条例专门用于奖励“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97]。该奖励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国家科技进步奖正式启动,是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98]。198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同年进行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首次奖励,共有1761项科学技术成果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特等奖23项,一等奖135项[99]

截至1984年,我国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已经全面建立,其奖励范围比改革开放以前更加广泛,不但包括新技术的发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还增加了自然科学研究的新发现、科技革新以及科技管理的创新等方面;奖励金额也有较大提高,对我国科技人才的激励作用越来越明显。

2.专利制度的建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现代知识产权理念引入国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共中央开始筹划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首先从建立专利法开始。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并做出建立专利制度的决定。1984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标志着我国现代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

专利法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最早与国际接轨的一部法律。后来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和国内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分别在1992年、2000年、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改,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没有大的改动。此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全社会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开始形成,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创新及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

3.对杰出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

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科技奖励制度,但对于广大普通的科技工作者来说,发明创造毕竟不容易做到,能够获得国家发明创造奖励的毕竟是少数,其奖金虽比较高(与当时的工资水平相比),但也只是一次性的。所以,在科学技术领域存在很多杰出人才,他们虽然没有做出重大发现、发明和技术革新,但“确有真本事、贡献突出”。特别是这些杰出人才中的中青年作用更是很大。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工资水平较低,这些杰出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较低,导致部分优秀的中青年专家的早逝和健康恶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决定采取特殊措施,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于1984年1月下发了《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通知》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下的,在理论上有创造性成果的,或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的,或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成绩的专家,给予越级提升工资,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随迁问题,提高住房标准,改善医疗、交通条件等特殊待遇[100]。《通知》发出后,各地迅速执行。当年9月,全国选拔了第一批422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工资被提升了2-3级,其他方面也一一得到落实[101]。此后,每两年选拔一次,这项政策从此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六)按计划调配——科技人才流动政策的实施

建国以来,中共中央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1984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人、财、物等一切资源,都是由政府实行统一调配。全国大学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在内的所有单位的人员都由各级政府部门统一管理,采用编制制度,单位间的人员调动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人员流动须由更高一级的部门批准,人才管理完全是静态的,人才流动受到严格条件的限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开始重视经济建设,为了解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行业、地区科技人才不足的问题,中央制定实施了关于科技人才流动的政策和措施。这一阶段的科技人才的流动是计划调配性质的流动,是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的,一定意义上说是科技人才被动的流动,是政府指令性行为,而非人才和单位间双向选择的结果。

198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对科技人员的流动方向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的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即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102]并具体指出要“有计划的从一些重工业和国防工业部门中抽调一部分科技人员,加强能源、交通、轻工、农业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门;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中抽调一部分富裕的科技人员,充实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师资,支援新建院校和生产建设单位。”[103]

这项关于科技人才流动方向的规定显然是从国家经济建设角度出发制定的,虽然不像法规那样具有强制性,但也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这项政策虽然鼓励科技人才向农村、小城市、边远地区流动,但是与“文革”前后实施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存在根本的不同。知青“下乡”是出于培养锻炼的目的,其政治因素大于经济因素,并且是强制实施的。1983年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是本着科技人才资源合理分配使用的原则,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没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除了规定科技人才的流动方向以外,还对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做出规定,“对大学、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首先分配到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并实行见习试用期制度。”[104]并要求大学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工作满3年方可允许流动。这条规定明显不利于科技人才发挥创造性,国家统一分配,很难做到人才与岗位的良好匹配,当人才对岗位不满意时,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就会削弱人才的工作劲头,影响其工作效率。

虽然《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具有计划经济时代普遍存在的僵化管理特点,但也包含一些积极进步的意见。比如针对派到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才采取定期轮换制,编制保留在原单位。这条意见既保证了农村边远地区的科技人才供应,又考虑到人才自身的感受,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能够提高科技人才在艰苦环境工作的效率,是人性化的体现。再如建议科研单位、高校对科技人才试行聘用制,“试点单位按照合理流向有招聘和解聘的权力,科技人员及其他职工有应聘和辞职的权利。”[105]对被解聘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原单位“要帮助他们调往其他单位工作,或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服务工作和进修学习。对经过一定期限仍未被其他单位聘用,或本人不服从组织调配者,应按一定比例减发其工资,并加强教育。”[106]由此可见,虽然国家对科技人才的管理有尝试实行聘用制的想法,但始终没有脱离严格控制、全权负责的管理思路。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还制定了《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1982)和《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1982)。这两项政策都是在科技人才不离开原单位的情况下,更充分的发挥其作用的措施。

(七)农林、边远地区等特殊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不但加强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重点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还对科研力量薄弱的农林产业、边远地区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大了建设力度。由于农村、边远地区的生活工作条件差,对科学技术的认识不足,导致科技普及率低,应用科技促进生产的水平较低,既不利于农业发展,也不利于边远地区建设。为此,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1982)和《关于加强农林第一战线科技队伍的报告》(1983)。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一些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经济落后,对这些地区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共中央一直十分重视。《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中从五个方面提出加强边远地区科技人才队伍的意见,包括对口支援,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实行有进有出、以进为主等政策。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经济条件有限,对这些地区的支援多是政策上的,比如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升学问题等,还不能利用优厚的物质待遇来吸引科技人才,所以采取了一些半强制性的措施,如分配大学生“支边”,提拔干部之前先要让他们到边远落后地区锻炼一两年,再回来提干。直到国家采取了“西部计划”“振兴东北”等战略性规划以后,我国的边远地区科技人才短缺问题才逐步得到缓解。

农村一直是我国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建国以来,中共中央针对农村文盲充斥,封建迷信严重等问题,对农民进行了扫盲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农村的科技文化落后的局面始终未能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农业的生产,认识到依靠科技促进农业的增产增收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农林科技人才是农村发展必须依靠的力量。但是长期以来农林科技队伍不稳定,农林科技人员少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国务院于198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林第一战线科技队伍的报告》,提出加强农林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议,一是通过政府指令输送一批科技人才到农林第一线,并动员离队人员归队;二是教育培养一批农林专业的人才,包括为农村定向培养大学生,培训农民科技员等。《关于加强农林第一战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还提出了适当提高农林一线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包括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灵活分配增产的收入,允许按一定比例分红,增加农业事业经费等措施。

虽然国家一直在号召科技人才到农村去,并采取各种措施,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在子女就学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农村的生活工作条件较城镇相差很多,所以主动自愿去农村工作的科技人才数量十分有限,原本被分配去的也有因不能接收而改行的。所以解决农林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不但需要调整工资、培养等政策,更重要的是改革僵化的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严格区分,使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消人才到农村去的顾虑,使科技人才能够踏实稳定的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1页。

[2]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59页。

[3]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0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19-20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21页。

[6]王桂兰.党的知识分子方略演进.北京:红旗出版社,2004版,251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29-30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25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186页。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26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33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36页。

[13]同上。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33页。

[15]邓小平文选:1975年-198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37-38页。

[16]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0页。

[17]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1页。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48页。

[19]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1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69页。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118页。

[22]新时期党的建设大事记(1978.12-2007.10)[EB/OL].中国共产党历史网.http:// www.zgdsw.org.cn/GB/218994/219016/220643/14737977.html

[23]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8页。

[24]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1页。

[25]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70页。

[26]胡维佳,张利华等.中国科技规划、计划与政策研究.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版,72页。

[27]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http:// www.most.gov.cn/ztzl/gjzcqgy/zcqgylshg/200508/t20050831_24438.htm

[28]同上。

[29]利奥·奥连斯,郭忠言等译.科学、专家路线和经济调整.美国国会联和经济委员会,向四个现代化前进的中国:第一卷·下册.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86版,263-280页。

[30]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http:// www.most.gov.cn/ztzl/gjzcqgy/zcqgylshg/200508/t20050831_24438.htm

[31]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http:// www.most.gov.cn/ztzl/gjzcqgy/zcqgylshg/200508/t20050831_24438.htm

[32]同上。

[33]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http:// www.most.gov.cn/ztzl/gjzcqgy/zcqgylshg/200508/t20050831_24438.htm

[34]同上。

[35]同上。

[36]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http:// www.most.gov.cn/ztzl/gjzcqgy/zcqgylshg/200508/t20050831_24438.htm

[3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 103页。

[3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 103页。

[3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版, 103-106页。

[4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206页。

[41]同上。

[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215页。

[43]胡维佳,张利华等.中国科技规划、计划与政策研究.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版,79页。

[44]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61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08-109页。

[46]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1/content_2534200.htm

[47]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5页。

[48]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1/content_2534200.htm

[49]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5页。

[50]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1/content_2534200.htm

[5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5页。

[5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6页。

[5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6页。

[5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6页。

[55]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7页。

[56]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1/content_2534200.htm

[57]同上。

[58]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1/content_2534200.htm

[59]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7页。

[60]同上。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2页。

[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57页。

[6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第一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版,335页。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4-115页。

[6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40页。

[6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知识分子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版,41页。

[67]批转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 law.51labour.com/lawshow-37083.html

[68]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law.51labour.com/lawshow-57436.html

[69]批转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 law.51labour.com/lawshow-37083.html

[70]同上。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2页。

[72]崔禄春.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科技政策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版,106页。

[73]谢安邦朱宇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EB/OL].http://www.edu.cn/gj30years_8139/20090610/ t20090610_383360_1.shtml

[74]同上。

[75]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4页。

[76]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64页。

[7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8/30/content_1924442.htm

[78]王桂兰.党的知识分子方略演进.北京:红旗出版社,2004版,210页。

[79]王桂兰.党的知识分子方略演进.北京:红旗出版社,2004版,211页。

[80]关于改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请示报告[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law.51labour.com/ lawshow-37058.html

[81]姚蜀平.留学教育对中国科学发展的影响.自然辩证法通讯,1988,10(6):33页。

[82]同上。

[83]姚蜀平.留学教育对中国科学发展的影响.自然辩证法通讯,1988,10(6):33页。

[84]姚蜀平.留学教育对中国科学发展的影响.自然辩证法通讯,1988,10(6):33页。

[85]胡维佳.中国科技政策资料选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版,670页。

[8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5页。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EB/OL].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law_ view.asp?id=312968

[8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版,371页。

[89]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山西政报,1950年9期。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EB/OL].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law_ view.asp?id=312968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5页。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 2006-08/08/content_7059945.htm

[93]同上。

[9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EB/OL].法律快车专利法.http://www.lawtime.cn/info/zhuanli/ zllawxglaw/20111008100061.html

[95]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367页。

[96]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367页。

[9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aw/flfg/ txt/2006-08/08/content_7060008.htm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aw/flfg/ txt/2006-08/08/content_7060008.htm

[9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发展6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9版,115页。

[100]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2页。

[101]王桂兰.党的知识分子方略演进.北京:红旗出版社,2004年,286页。

[10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5页。

[10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5页。

[10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5页。

[105]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5页。

[106]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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