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有自身的法律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本身的性质比较特殊。在后文中会有详细的论述;二是主体的特殊性。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主体一个是政府,另外一个是国内外投资主体。而在公路特许经营中,政府扮演着双重的角色,它既是私营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主体,又是特许经营协议的监管者;而且,由于公路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政府部门与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除了基于协议的关系,还有在实现其他政府职能方面的配合、协调关系。三是投资客体的特殊性。特许经营协议的项目标的是公路,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协议仅取得公路的经营权。所以,公路的经营权虽然发生了转让,但是其权能仍然受到限制。为了保证公路的公益性质,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既要符合市场原则,又不能违背公共意志。
与公路特许经营密切相关的概念有三个,即公路经营权、公路经营权转让、公路特许经营权。所以要想理解公路特许经营的内容,必须厘清三者的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公路经营权是指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包括公路项目建设权,对已建成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公路经营权是公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归公路所有者即国家所有。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授权的方式,将国家所有的公路经营权暂时移交给国内外私人投资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公路经营权转让是市场主体进入公路投资市场的唯一方式和途径。公路特许经营权,是指经营企业通过政府特许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占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公路经营权,具体包括公路特许建设权、公路特许收费权、公路服务设施特许经营权。公路特许经营权是一项新的权利类型,归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享有。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公路特许经营权必须基于公路经营权的转让而产生,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私营企业都无法从事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公路经营权的存在是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基础。公路的建设和经营是由政府垄断的,只有政府享有公路的经营权,所以只有政府才有转让公路经营权的资格。而政府转让公路经营权是一项行政行为,必须通过特许的方式授权目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公路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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