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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法律属性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认识、定位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是关乎高速公路立法制度设计,理顺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对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作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核心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属性亦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私权利、财产权,而特许经营协议本身是民事合同。

如何认识、定位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是关乎高速公路立法制度设计,理顺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对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作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核心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属性亦存在争议。关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现行的《合同法》对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计委和外贸部的两个《通知》更是未涉及这个问题,这就造成特许权协议在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合同法,它的效力实际上仍处于待定状态。有的学者认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私权利、财产权,而特许经营协议本身是民事合同。有的学者则认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是一项公权力,而特许经营协议本身属于行政合同。还有的学者虽然承认特许经营协议是一个行政合同,但认为特许经营权本身是一项私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倾向于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界定为私权利、财产权,特许经营协议是民事合同,将特许经营权视为用益物权。行政管理与执法权由路政和交通部门享有,高速公路公司只享有经营权,两者不能僭越。从某种角度上讲,实践中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权与管理权界限模糊、高速公路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力互相缺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得不到充分保障,以及建设、养护、经营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均与特许经营权的私权定位相关。课题组从正反两方面论证,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视为纯粹的私权是不适宜的,试图重新审视其公权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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