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5:我国高速收费问题颇多。
1.立足中国现状研究问题六
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各地区根据地形地貌的不同,高速公路的建设费用也是不同的,有的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在3000万至5000万不等,地形复杂的每千米所需费用高达8000万元。但高速公路的价值流转周期长,高速公路从开始的资金投入到后来的资金回笼有很长的周期性,建成后的交通流量和建设资金回收的时间成反比关系,交通量越大,建设资金回收时间就短,交通量越小,建设资金回收时间就长。现实中一些政府疏于对特许经营权人的管理,造成一些特许经营权人为了尽快收回投资违法收费,形成许多问题。
这其中的缘由很多。我国高速立法体系不完整,政出多法。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有问题,执法不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随意延长收费期限,保持高的收费标准。政企不分,行政主体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企业干预过多。还有就是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混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职能交叉。缺乏有效的监督,从宏观视角看,是行政主体和特许经营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到位;从中观视角看,是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公民无法有效行使对行政主体和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从微观的角度看,行政主体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是行政主体对于内部行政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2.基于中国问题研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
在此方面,日本、意大利、法国等人的高速收费管理体制有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
(1)日本高速公路收费体制。
日本高速公路收费是根据其本国道路特别措施法的偿还主义和公正合理主义原则确定。偿还主义是指在征收费用期间要能偿还建设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公正合理主义是指在综合考虑与其他交通机构间收费的平衡、车种之间的比例、利用效率、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从社会角度衡量收取的费用是合理正当的。[27]日本现在的收费形式是一般收费和特别收费相结合的体制。一般收费是日本施行全国统一收费的体制,并且是按距离的长短收费,所收费用包括依距离长短而确定的可变部分和一次性收取固定费用的固定部分;特别收费是对于跨海大桥和海底隧道等特别的交通设施收取的特别费用。另外,日本的收费也要参照车的类型,日本参考多方面因素,把过往车辆分为以下几类:轻型汽车、普通车、中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几种。
日本也确定了较为完善的收费减免制度。包括按使用率减免、按距离减免、按次数减免、专线公共汽车减免、路卡收费减免、区域执照收费减免。同时日本的公路的费用的支付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现金外,还能用信用卡、单独缴费卡、公路卡、高速公路购物券等形式。
(2)意大利的高速收费管理体制。
意大利的高速收费标准由国家确定,高速公路的收费跟物价是成正比例管理,物价上涨,高速公路收费上涨,物价下降,高速公路收费下降。国家每五年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协商一次,预测后五年的物价水平,并根据物价水平确定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结果可能是这样一个公因式——“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收费提高”。
意大利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车辆类型和车轴数分为5种;即2轴小汽车、2轴轻型客货车、3轴、4轴、5轴载重卡车,特重型车辆另行计算收费标准(意大利山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比平原区高出20%)[28]。
意大利高速公路90%是封闭式的收费方式,收费站都设在匝道上[29]。意大利的高速公路由不同的特许经营公路管理,但是其收费是采取统一收费,内部结算的方式。
意大利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收费亭设计合理、设施先进。大城市附近的收费站,一般有20多个车道,我们这次见到最多的有32个车道收费站,收费站各车道设有自动识别车型的检测装置、自动对话语言系统,站内有地下通道与各收费亭连接,通道内铺设有不间断供电和空调系统[30]。
(3)法国的高速收费管理体制。
法国和意大利的高速收费管理体制有很多相似之处。法国由一个公共性组织——法国高速公路机构,由它统一持有各个半国有特许经营公司的国有股权,以利于实现资金在这些公司之间的平等分配;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在全国的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除特殊困难地段外,实行单一收费标准[31]。
3.符合我国法治实际的解决方案
我国的高速收费不合法现象颇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是分离统一的,权利人必须监督权力者,权力者才能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来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而要想权利人能够行使手中的权利,就必须用法律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强调权利人和权力的义务。笔者在上文中提到《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法》或《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条例》应该规定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权利义务、政府的权利义务及监管职责、高速公路的信息公开、法律监督、法律责任。如果《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法》或《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条例》因为多方面的因素不能制定,也需要对我国的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相关法条,增加相关内容。最终做到在宏观上行政主体和特许经营企业都能认真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义务;在中观上高速公路信息依法公开,公民能够依法行使对行政主体和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在微观上行政主体严格管理内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方式,行政主体严格监督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无论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笔者也不敢苟同哪种观点,但笔者赞同一点,懂得法律后果才能更好履行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制定新法还是完善旧法,新的法律条文必须强调法律责任,规定行政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权力者(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因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其最终结果必然是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设立法律责任,是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动力保障。权力和责任是一对矛盾,矛盾运动是推动事物前进的动力。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责任的体现,而责任是一种“约束力”,具有反作用力,它能有效地促进权力的行使,现在,权力机关在没有相对应法律责任的条件下行使权力,其权力的运行方式则成为了单方面的运动,使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失去了“责任的约束力”和责任的反作用力的推动。没有责任就没有动力和压力,权力运行的好坏,全然没有责任压力。[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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