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及其组成 监事会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的监察机构。监事会也应由单数监事组成,任期若干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若干年,可连选连任(人数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具体确定)。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3)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要求限期答复。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这是监事会履行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监督之责的具体体现。
(7)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答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当然,在发展初期,不能对合作社治理结构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要求过高,超越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的创办者和实际控制者)能力,实践中做不到。必须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因阶段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律化。要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立足发展搞规范”。事实上,勇于站出来率领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带头人”,往往是乡村那些诚实、守信,德行好、威望高、愿奉献,具有经济头脑的致富“能人”,委托他们打理合作社事务,社员是信得过的。在合作社创办之初,合作社创办者在农民心目中已经享有比较高的威信。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带头人”太少。因此,要树立典型,让“能人”放手大胆干事业,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动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