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形式是其所服务主体借以运行的外在体现,不同的主体可以具有同一实现形式,而不同的实现形式也可以被一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前者决定了后者运行服务的对象和目的,而后者运行效率的高低则影响着前者发展壮大的程度。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概括的讲就是对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进行的支配、运营、管理以及分配所得收益的具体方式,其本质都是在增加集体财产的同时,保障和提高集体成员权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具体来说,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其集体所有权是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在法律层面的体现,也是农村集体经济静态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当然,集体所有权也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成员结成的集体组织法人所有。”[8]而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农民的劳动相结合才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具体的运行过程,即农村集体经济动态的实现形式,因此,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劳动不同结合方式就产生了农村集体经济不同的实现形式。
不同的实现形式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必然不同,我们的目的在于探索和寻找适宜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能持续健康发展壮大。所谓有效的实现形式是指该种实现形式与当地资源、条件相适宜,能有效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心、参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有效保护和提高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自身的经济实力,最终推动农民共同富裕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实现。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分配制度等相互配合的有效性,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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