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作为规范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安排,是保证人们经济生活水平、安全感乃至共同体存在的基础。诺斯指出:“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66]作为一种“安排”,制度主要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正式的制度(主要由法律等再配合以相关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组成);二是非正式的制度(主要由习俗、传统及社会谴责、禁忌等组成)。制度的出现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会使经济效率提高、经济得以发展。
诺斯认为制度形成后不会一成不变,其变迁动力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成本,即“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二是国家出于税收利益最大化而倡导的变迁,即“政治性组织是政治企业,政治家是政治企业家,他们在政治市场中从事活动。在政治市场中,国家也并非只是一个为公众无偿服务的角色,而是一个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67]三是意识形态,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信念或价值观,有助于在人们交往时降低费用。从诺斯的制度变迁动力来看,制度之所以会变化,主要还是由于经济理性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正是这种追求推动了制度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动态演化。在诺斯看来,推动这种变迁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个人、团体。这说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既需要农民的自愿、积极参与,也需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更需要政府为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扶持和帮助,尤其是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衰弱有余、发展不足”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而农民自身的能力又有限的情况下。因此,需要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配合,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各种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林毅夫对制度变迁的方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认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个人或团体为了响应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所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由政府通过命令和法律等强制手段引入和推行新的制度设计,个人和团体是被动的接受者。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二者的密切结合推动了制度的发展变化,这也较好地解释了我国建国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演变历程。高级社、人民公社的成立是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而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发起的包产到户则自下而上的创造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确立。但是对“统”的忽视无法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于是各种新型实现形式又应运而生,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引入使农村集体经济又重新焕发了活力,这是一场充分发挥农民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变革,是一场自下而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发展形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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