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基本做法
以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积累财产不可分割为前提,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社区内集体财产折股量化,以本社区内农村户籍的组织成员作为基本配股对象,除了根据身份外还要考虑成员贡献量等因素配股,分设集体股和个人股,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有的以公司或企业冠名),自愿互助、民主管理,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
在实践中,对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采用较多的往往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其集体经营的非农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积累了较多的集体经济财产。而城市扩张对土地征用所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中,农民只分享了其中一部分,剩余大部分由集体统一使用,这也使得农村集体财产的量增多。由于集体产权存在模糊性,集体财产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于是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真正分享拿命根子(土地)换回的收益,杜绝一些干部挥霍浪费集体财产现象,便对集体财产的产权产生了强烈的需求。通过对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分设集体股和个人股,形成了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农民真正参与到管理中来,激发了其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在社区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6.1.1.2典型案例——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北京郊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及领导农民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以集体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北京市郊区开始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在历时二十余年由试点、示范、推广的改革历程中,最终形成了“撤村不撤社,转居不转工,财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北京模式,该种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首先,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形成了“资源折股量化型产权制度”与“资本折股量化型产权制度”两大类。所谓“资源折股量化型产权制度”主要是在保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和林地等资源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资本折股量化型产权制度”主要是将集体所有的存量和增量财产折股量化给集体内部成员。二者都是在清产核资、财产评估的基础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主要界定标准,将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后分设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的设置既包括体现公平按人口量化的基本股,也有体现差异按劳动年限的贡献股,还有体现效率股东筹集的现金股等。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不仅量化了农民在其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农民的真正所有者地位,而且确保了农民在集体产权中的权益。
其次,集体统一经营、内部民主管理。通过集体产权改革后北京市郊区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以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代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以工贸集团或实业公司命名;另一类是以海淀区为代表在区合作经营管理站办理登记,采用股份合作社加农工商公司形式。无论是哪种组织类型,在其内部都仿照股份制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农民利用其股东身份,通过民主管理程序与监督约束机制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日常经营管理。
再次,打破了农村集体经济僵化单一的组织形式,将股份合作形式与其他实现形式有机结合。例如北京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在利用股份合作制组建北郎中农工贸集团后,又结合股份制形式与村集体外部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合作,通过‘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形式,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源如资金、技术、管理等,打破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封闭性,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的品牌化、系列化、市场化,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另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按照‘民建、民管、民受益’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各类养殖合作社,合作社的成立使北郎中村的养殖业形成了‘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形式,实现了产、加、销的一体化,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增收,也为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1]而且,“北郎中村通过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形式对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确权,通过‘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位置对全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配套基础设施,以合作、合资等形式发展籽种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观光休闲农业,在保障集体经济用地的同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2]
最后,农民收入结构多元化。北京市郊区推行的以社区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不仅通过设置集体股使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而且农民的收入结构也呈现了多元化形态,形成了“按劳分配(工资奖金)+按资分配(村民入股分红)+村民福利”[3]相结合的分配结构。“把传统分配的财富均衡优势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激励结合起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了农民维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被发挥出来,实现了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富裕。”[4]据有关统计“截止到2012年北京市有1073个村、111万人实现了股份分红,股份分红总额23.6亿元,比上年增加3.0亿元,增长14.6%,人均分红2124元。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达到1717元,近五年年均增长13.1%。昌平区2012年共有282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按股分红,占改革完成村总数的92.4%,分红总额达7.59亿元。”[5]
6.1.1.3北京模式评价
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在北京市郊区的推行,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重新焕发了活力,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乡村两级集体资产总额为4524.8亿元,乡村两级集体净资产已达1587.6亿元”。[6]而且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其蓬勃发展也使村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许多村庄既配备了齐全的水、电、路等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也为村内鳏寡孤独者提供了各种生活福利等。
首先,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融合,使农民与集体联结为有机整体,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北京模式以集体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利用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该种实现形式一方面吸收了股份制的有利因素,不仅将集体财产折股量化,使农民变股东,还通过吸收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企业员工等参股等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本结构,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也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由封闭走向开放,逐步市场化。而且,仿照股份制所形成的“三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四权”(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补充,构成了北京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制度基础,为防止集体财产流失提供了保障。“截止2012年底,全市320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共选举出股东代表12.7万名,董事会成员15177名,按照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赋予的职责管理集体财产,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架构。”[7]另一方面,又吸收了合作制中的有利因素,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一人一票使按资管理从属于民主管理,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有机结合,既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关心参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也有效地缓解了原有的党群矛盾、干群矛盾等,“据昌平区信访办统计,全区涉农上访占信访总量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6.8%下降到6.9%。”[8]
其次,该种实现形式妥善处理了集体财产。所谓妥善处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使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北京市郊区对于原有集体账内存量净资产较多的乡村,普遍采用存量资产量化模式;对于集体账内净资产不多但资源丰富的乡村,普遍采用“资源+资本”量化模式。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使集体全部财产(资产+资源+资本)都能得到充分利用,将流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另外,将原来共同共有的集体财产量化为按份所有后,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引入各种社会资源,不仅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盘活了原有集体财产。许多乡村集体财产的总值不仅实现了保值更实现了增值,为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功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二是使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转变为实实在在的股权,彰显了农民利益,是集体财产真正价值的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就是要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谋利益,最终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原来名义上“人人都有”但实则“人人都没有”的农村集体经济,使得农民既无法看到自己在集体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又无法真正分享集体经济的好处,因此集体成员就失去了关心和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动力。北京模式通过推行社区股份合作社,不仅使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产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明晰与落实,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还权于民、赋民以利,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本质的回归。
再次,因地制宜,实现形式“一村一策”。北京模式中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社区股份合作社,但这仅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改革的总体要求,由于各个村具体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历史条件,具有的资源禀赋各不相同,因此,在总的要求下各个村庄又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不同方面的改变,有的是对集体存量财产量化,有的是对集体资源量化,还有的是吸收农民及社会入股等,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模式,例如:昌平区木厂村“产权+林权”联动模式、丰台区精图村整建制转居模式、顺义区北郎中村个人投资入股模式、密云县花园村“资源+资本”模式、海淀区东升乡“先重组后改制模式”等,各具特色、各有所长,切实在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过程中,做到了因地制宜,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北京模式将社区股份合作形式与各村情况有机结合,所以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北京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977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达到了3823个,占村级集体经济总数的95.6%。”[9]
当然,北京模式在推行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时,由于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以及受到传统思维方式及观念认识的影响,使得该种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有的村庄设置的集体股比例过高,甚至高达98.5%。虽然,集体股的存在是农村集体经济服务“三农”的经济基础,但是集体股的过高比例会使明晰集体产权的改革流于形式,这部分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其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广泛推行,还缺少规范的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虽然北京模式在推广社区股份合作社时,给予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法律地位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从而使得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不统一,各种税收优惠也不能落实。另外,国家在宏观层面也缺少针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详细规范指导和具体政策扶持,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以及目前发展的现状,均需要政府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其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