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粮食价格政策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由计划管制到市场调节的发展历程。总的来看,整个演变过程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
1953—1984年为统购统销阶段。1953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规定“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和供应标准,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在这一时期,以计划方式为主的粮食配置方式,对于完成粮食征购计划,缓和粮食的产需矛盾,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统购统销政策违背了商品经济规律,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我国的粮食供应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1985—1992年为合同定购阶段。1985年1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从当年起,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至此,持续32年之久的统购统销政策废止。但是,经历了连续几年的粮食减产后,国家对合同定购政策又进行了调整,规定合同定购也是任务,实际上部分地恢复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1993—2003年为保护价收购阶段。199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对制定保护价的原则,执行保护价的范围,制定保护价的权限和程序,保护价的品种及标准,以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97年,粮食购销体制实行“四分开一并轨”的改革,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和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财务挂账分开以及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并实行并轨的政策,并将保护价范围扩大到完成定购任务后的农民余粮。1998年,我国又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三项政策”指的是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实行顺价销售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一项改革”指的是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1999年,国务院提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缩小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和减少粮食保护价品种,完善粮食收购价政策,实行优质优价,允许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批准按照合同收购农民的余粮等完善粮食价格改革相关政策的六项措施。2000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优化粮食生产的布局结构和品种结构。200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食生产与流通政策。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极大地提升了粮农的种粮积极性,我国粮食产量逐年上升,并导致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现象。但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却给财政带来巨大负担,使得补贴难以及时足额到位,粮食企业面临巨额潜亏,并带来了库容不足和粮食不得不露天存放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购销企业为了避免收得越多亏得越多,或者变相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从而形成了“敞开不收购”或保护价“不保护”的现象。
2004年以来为最低收购价收购阶段。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在国家对“三农”问题加大解决力度、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背景下,在我国粮食连续五年减产、市场供求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实施的。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提到“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2005年,国家启动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当稻谷的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以最低价进行收购,稳定市场价格。2006年,小麦也被纳入最低收购价范围。启动托市收购,从农户角度而言是保护了最低的收益,有利于保障粮食生产能力;但对粮食市场而言,最低收购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成了最高价格。由于最低收购价格高,农民更愿意将粮食卖给国家,导致中国储备粮仓库粮满为患,仓储压力倍增。而在原粮价格托起后,成品粮市场却不能同步抬高,造成加工企业不断陷入困境,生存空间和活力越来越小,这不利于我国粮食加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粮食流通市场化向深层次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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