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粮食”是指粮食经营企业与粮食生产者签订合同,明确粮食生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粮食生产者按合同组织生产,粮食经营企业按合同组织收购的一种粮食产销形式。“订单粮食”是一种保障种粮农民以销定产,引领农民走向市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生产经营模式;也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形势下,粮食企业巩固和拓展粮源渠道的重要手段。粮食订单可以将企业和农户进行“捆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最终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大力实施“订单粮食”,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粮食品质都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当然,实行“订单粮食”,也存在一些困难或障碍。一是订单合同难以签订。订单合同都是在产前签订的,价格定低了,农户认为没有好处,不愿签;价格定高了,企业风险大,不敢签;随行就市弹性定价,农民怕自己吃亏,不想签。结果是,市场风险基本上都让企业承担,企业也没有了签订订单的积极性。二是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居多,留守种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生产技术落后,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管理意识淡薄,生产的原粮经常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三是粮食收购市场混乱,一些小商小贩走村串户,降低标准抢购粮食,致使那些坚守质量标准的粮食企业收不到粮食,“痛失”订单。
有时候,即使“订单”签了也难以执行。一方面,农民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合同履行困难。市场行情看涨时,谁给的价高卖给谁;市场价格走低时,就找合同单位兑现。另一方面,一些粮食加工和运销企业以市场价格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粮食;还有一些粮食企业在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有意损害农民利益。另外,订单不规范也使履约难度加大。有些地方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层层分解到户。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政府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合同对农民和企业均缺乏约束力。如果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不但合同难以履行,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要建立“订单粮食”的保障机制。一要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这种三级联动经营的模式来提供体制支持。这种体制可以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约束和管理,也会提高违约成本,可以基本适应当前“订单粮食”的操作需求。二要实行“质押预付订单”制度。所谓质押预付订单,是指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经营能力的粮食企业与农民平等、自愿、协商签订粮食预购合同,并向农民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粮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企业预付粮款和兑现合同的质押,农业发展银行向企业发放预购定金贷款,支付农民预购粮款而形成的订单粮食。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订单”履约率。三要以“二次返利”激励农民。在市场粮源充裕、粮价趋低的情况下,龙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订单合约,按期足额向种植户兑现粮食收购资金;在粮食歉收、市场粮价远高于订单粮价时,龙头企业可主动向种植户进行二次返利,以保护农民来年合作的积极性。四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粮食订单的签署和履约,牵涉到种子、农技、县乡政府等诸多部门。县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居中协调,依法办事,促进粮食产、购、销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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