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毛泽东同志发表著名的《论持久战》,提出在中日对抗的三个战略阶段中,适应敌我形势的不同以及相应的战略任务,需要以主动性、灵活性、计划性为原则配合运用运动战、游击战与阵地战。
今天,我们从事改革治理导向为抓手的内置金融协作工作,适应不同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改革发展任务的不同,客观上也提出了乡建运动战与阵地战的要求。比如珠海因为市级战略协议的签订而较早成为开展阵地战的区域。遵义则因为“运动式”的几个项目点的开拓而逐步地趋向于“阵地战”。相比较这两个区域而言,内蒙古、北京、武汉、韶山等还处于“运动战”的阶段。“阵地战”与“运动战”在作战对象、任务、要求、方式等各方面是不同的,为了更好地认识乡建的规律,我们有必要加以认真比较研究,从而使我们的协同工作建立在更加主动、灵活和计划的基础上。
所谓乡建的“运动战”是指协作者需要跟随项目地点工作任务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相应地调整和变动工作区域、地点和对象。所谓乡建的“阵地战”是指协作者工作的项目点相对稳定地集中于一个较为集中的区域内,不必要大范围地变动工作地点和对象。
因此,“运动战”的主要特点就是协作者要不断地运动作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研、设计方案、动员、协作筹建和试运行。对于后续项目的持续性跟进囿于交通和空间阻隔而不如“阵地战”的工作,“运动战”的主要挑战在于不断地变动工作的地点和对象,对于能够较快适应和把握项目地的经济社会背景以及特定的干部群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阵地战”的主要特点就是协作者工作和生活地点相对稳定和集中,主要的工作任务除了不断的拓展项目地点以外,在一定时期内更多的在于做好现有项目的深度挖掘和内涵扩展,提升在做项目的内在质量和区域影响力。因此,相较于“运动战”而言,对于协作者的系统乡建和合作社的业务协作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言以蔽之,“运动战”的要义在于“开拓比较”,“阵地战”的要义在于“系统深挖”。
当然,乡建的“运动战”和“阵地战”只是相对的:在总体“阵地战”中也会包含区域性的“运动战”,总体“运动战”中也会有特定项目的“阵地战”。认真比较研究乡建的不同形式、特征、任务和要求对于协作者更好地把握自身工作的特点,据此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并在整体上协同配合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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