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之后,2016年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都重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线在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1]。因此,如何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就成为问题解决的根本所在。
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依据产权理论、物权理论、制度变迁等理论,从现代化、城市化和土地利用效率等角度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农民土地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是指某一种或某几种权利,而是一个围绕农村土地产生的,由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有限制的土地处分权等本体权利和互易权、优先权、参与权、质询权、质疑权、平等权、市场退出权、土地环境监控权、对非正当行使的公权力的对抗权等派生权利组成的一个权利集合。[2](2)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演变。学者们从土地制度性质与制度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原因和绩效等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趋势。认为土地由分散占有到相对集中占有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正逐步由非市场化向市场化机制的方向转变。[3](3)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措施。基于农村土地财产权是农村土地上具有支配性的权利束的组合,有学者提出应当充分发挥财产权的流动性,增加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方式。权利束的设立具体表现为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支配,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转让性,需要以一定限制的物权为核心创设多种权利束,实现权利形态的流动性。土地上的权利束体系,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化”,也是权利束的法经济学观点与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相结合的契合之处。[4]在理论探讨的同时,学界还对实践中涌现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富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实证研究。[5]
上述研究有利于提升人们对农民土地权益的认识和理解,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缺乏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思维。诸如土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专题的研究,割裂了各项土地权利实现所要求的内在联结机制,容易陷入“单兵突进”的改革窠臼;二是重理论构想而缺乏可操作的应用性办法。一定程度上学术研究错位和落后于群众需求和实践创新,不能走出书斋,服务和指导实践;三是重一时一地“成效”的理论总结,而缺乏实践的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理念上的“经济主义”“法权主义”等单纯理性取向而非“治理主义”的综合适用取向,从而不能找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实际的、能够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从实践来看,村民自治制度的集体行动决策机制不符合市场经营决策对“效率”和“专业”的要求,而一般的农民合作社在股权架构和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着“非全程”和“非全要素”合作的高风险性和低效率等问题。因此,在土地集体所有和村民自治所构成的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基础上,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就必须从重构主体、健全结构、活化机制入手,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组织形式进行“村社全要素股份合作”式的重新构造。所谓“内置金融村社体系”是指在村域社区范围内,依托村“两委”、吸纳乡贤和发展骨干,并具备一定敬老扶贫功能,通过资金、资产、资源等全要素股份合作为载体,具有独特股权架构和完备治理机制的新型集体经济产权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内置金融村社体系的理论意义在于:超越已有研究的“产权——物权”“内生——外需”等分析范式,综合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乡村社会共同体理论、产权理论等学术资源,借鉴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和个人主义方法论,从“产权——治权”分析范式入手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即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审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系统性制度方案。所谓“治权”即治理(多中心合作共治——俞可平)权力,是主体通过适当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能力。在乡村共同体社会,无论是集体还是农户“治权”的实现都需要适合的“产权”作为经济基础,而“产权”的实现和健康又需要“治权”的灵活和有效。因此,“产权——治权”分析范式实际上是指从集体经济产权实现形式与乡村治权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当前集体经济产权扭曲的原因,并提出支撑集体经济产权实现的乡村治权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内置金融村社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1)创建党领导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服务农民和治理农村强大功能的新型农民组织形式;(2)探索农村三项基本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和基本治理制度一体化(有机整体)的实现途径;(3)探索农民基于土地、房屋等资产以金融化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实现方式。即农村资源资产金融化、证券化、集约化经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方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实现农村三资“自由”交易和集体成员权有条件进入和有偿退出;(4)探索村民“整合”为共同体后整体与大资本合作共赢,实现村“两委”主导、多元参与的农村自我发展和社会自治的实现路径等等。
【注释】
[1]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央广网,新闻和报纸摘要2016-04-29.http://china.cnr.cn/news/20160429/t20160429_522016726_1.shtml
[2]张晓山:《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需要综合政策配套》,《农民日报》2013年11月22日;陈锡文、韩俊:《中国特色“三农”发展道路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版;张林山:《民市民化过程中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和实现》,《宏观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第13~14页。
[3]孔祥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形成、演变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4期,第16~22页;钟怀宇:《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与逻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版。
[4]李胜兰、于凤瑞:《农民财产权收入的土地财产权结构新探》,《广东商学院学报》2011年(4),第83~91页。
[5]韩文龙、刘灿:《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涵及实现机制选择》,《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21~26页;邵昱、邵兴全:《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的创新与政策选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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