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测度亚太区域服务开放度:“新增承诺”和“改善承诺”
根据Roy等(2007)的研究思路,把亚太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承诺进行梳理,看看哪些承诺是具备“GATS+”特征的。具体方法是归纳两类承诺——“新增承诺”和“改善承诺”所占比例。“新增承诺”是亚太经济体在区域服务协定作出而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没有作出的承诺;“改善承诺”是亚太经济体虽然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作出承诺,但是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承诺开放的水平更高。
图3.6和3.7总结了亚太经济体在区域服务协定中,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新增承诺”和“改善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的比例。两个图表明无论是在模式1跨境交付还是模式3商业存在下,亚太经济体承诺的区域服务贸易开放度水平均高于其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承诺。
在模式1跨境交付下,就“改善承诺”而言,亚太经济体中,新加坡在亚太区域服务贸易中的开放度最高,有26.76%的服务贸易部门承诺水平高于GATS承诺;韩国有20.42%的服务贸易部门承诺水平高于GATS承诺,位列第二;马来西亚有14.79%的服务贸易部门承诺水平高于GATS承诺,位列第三(见图3.6)。
在模式1跨境交付下,就“新增承诺”而言,亚太经济体中,文莱有73.24%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一;新加坡有42.25%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二;泰国有36.62%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三。中国只有1.41%的服务贸易部门作出了“新增承诺”(见图3.6)。
在模式3商业存在下,就“改善承诺”而言,亚太经济体中,印度有45.39%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改善承诺”,名列第一;中国和马来西亚有36.48%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改善承诺”,并列第二;新加坡有30.26%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改善承诺”,名列第三(见图3.7)。
在模式3商业存在下,就“新增承诺”而言,亚太经济体中,文莱有50%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一;菲律宾有42.11%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二;新加坡有40.13%的服务贸易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下作出了“新增承诺”,名列第三(见图3.7)。
图3.6 模式1跨境交付区域服务贸易开放分部门比例
资料来源: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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