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多元与利益纠纷: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与基层治理新形势
中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相互交织加剧了社会分化的趋势,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摆在人们面前。[1]利益的多元必然会带来的问题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当前我国社会成员之间日益激烈的纠纷、摩擦正是这种利益冲突的直观表现。南海区在解决利益纠纷和创新基层管理方面的实践探索,正是基于其所处特殊时代背景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一)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利益纷争时代”的基本背景
在南海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听到基层工作者感叹:“当今的南海,是一个利益纷争的时代!”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当前南海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人们的利益急剧分化,而规范这种高度分化的个人利益所需要的基本共识、认同和制度还没有形成,即旧的秩序格局已经被破坏了,而新的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从实践结构论的视角来看,南海正在经历着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现代性的长波进程与本土转型的特殊脉动两股力量交叉纽合,“社会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古典现代性与现时现代性、西方旧式现代性与新型现代性,以及全球变迁与本土社会转型,各种因素和传统之间的关系更加盘根错节,这种影响仍在不断助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复杂症候”,使得整个社会秩序面临着“失范”的危机。[2]
1.从城乡“二元结构”到“逆二元结构”、“内二元结构”、“三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和城乡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即社会成员被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两大界限分明的群体,城市人口在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福利保障等方面要远远高于农村人口。从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几乎所有农村人的梦想,但这种机会非常有限。直到今天,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依然非常明显,但南海区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城乡二元结构到“城乡逆二元结构”。在我国多数地方,城市地区比较发达,而农村地区比较贫困,城乡差距很大。而在南海,农村和城市都比较发达,而且,由于有集体经济的分红等原因,农民在经济收入、福利保障等方面远远高于市民,农民比市民更富裕。首先,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村及村小组都拥有土地集体收益,集体经济非常发达,而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农民能够坐拥集体分红。而且,分红的收益往往是非常可观的,如有的村庄,一个村民每年甚至可以分得7万~8万元。[3]2011年,南海村(组)两级经营资产达260亿元,可支配收入约50亿元,73.7万名拥有农村户籍的“乡下人”,按时按点,都能“有钱分”。[4]其次,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存在,对住房有着刚性需求,不少农民在自己所分得的宅基地上进行房产开发——所谓的“农民房”,收取高额的房租;此外,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也为当地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相对而言,城市人的收入渠道则比较单一,收入水平也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更“值钱”,“宁要农村一户口,不要城市一栋楼”[5]、“城里人哭着喊着要去农村”,正是这种差别的直观反映。笔者将这种特殊的城乡二元格局称为“城乡逆二元结构”。从城乡二元结构到“城乡逆二元结构”,既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城乡关系,又与西方普遍流行的城市化道路不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和地域特色的现象。这种特殊性,也使得南海的社会矛盾呈现一些新特点,最突出的是为争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纠纷大量出现,如“出嫁女”纠纷、农转非人员纠纷、返乡知青纠纷等。
第二,从城乡二元结构到“城乡内二元结构”和“城乡三元结构”。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格局下,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界限分明,户籍制度将两个群体隔离开来,交往很少、流动困难。随着户籍制度的放松,农村进城是全国各地的一个普遍现象,目前,在不少城市中,外来人口都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南海,这种现象更加明显,据统计,南海区的户籍人口大约120万人,外来人口大约136万人,外来人口已经超过户籍人口。而且,与多数城市不同的是,在南海,不仅在城市中外来人口占据很大的比例,在农村同样如此,在我们调查过的不少村镇、外来人口都与本地人口相当,甚至要多于本地人口。笔者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城乡内二元结构”,即无论是城市和农村内部,都包括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两部分,它们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经济水平、福利保障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从整体上来看,相对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当前南海的社会结构还可以概括为“城乡三元结构”,即除本地农民和本地市民外,还有一个庞大的外来人员群体,这三个群体在利益诉求等方面也是不同的,相互之间的摩擦不可小视。如相对于73.3万名本地农村人来说,136万名外来人员和46.7万名本地城市人都没有分红;但相对于本地城市人来说,外来人员在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又远远不如前者。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城乡逆二元结构”和“城乡内二元结构”、“城乡三元结构”是同时存在的,它们叠加在一起,又使南海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更加纷繁复杂。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矛盾主要是由于经济贫困引起的,只要人们富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矛盾自然就减少了。南海的实践表明,富裕以后的矛盾不仅不比以前少,反而比以前更为复杂。
2.从“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
南海区由桂城、罗村2个街道以及九江、西樵、丹灶、狮山、大沥、里水6个镇组成,共包括224个行政村,60个社区。可以说是一个以农村为主的区域。对我国农村社会性质最为经典的描述是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概念。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里讲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6]这种“乡土性”可以归纳为如下特征:从外在上看,包括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低流动性或者叫安土重迁、聚村而居、熟人社会等;从内在上看,包括礼治秩序、长老统治,对绅权和族权等民间权威的强调,追求无讼、伦理本位等。与乡土社会相对应的是“现代社会”。
毫无疑问,今天的中国农村与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所处的那个时期的农村相比,无论是在外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在逻辑上,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现代性变迁,如农民生计上不再仅仅依赖土地耕作,也不再按安土重迁,熟人社会逐渐陌生化,传统的“礼治”基本失去作用,宗族家族等传统力量对个人的制约作用微乎其微,等等。[7]正如有研究所说的那样,“这一论断(乡土社会),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都是适于中国社会的”,但“1978年拉开序幕的改革开放大潮,从根本上动摇了乡土文明的根基——大量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经济生产不再仅仅依赖于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告别乡土社会是中国社会变迁转型的一个缩影”。[8]但是否可以说当前农村社会就变成了“现代社会”呢?很显然,即使是对于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作出这一结论也还为时过早。无论是从农村社会的秩序认同来看,还是从农民的行为方式来看,都还处于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正如周大鸣所分析的那样: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广东农村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乡村社会经历的快速而剧烈的变革并未结束,而是仍然在持续进行。传统上完整而封闭的乡村社会被打破了,新的稳定的社会规范还未确立,仍在进一步探索尝试之中。[9]有学者称这种过渡形态的农村社会为“后乡土社会”。[10]在“后乡土社会”中,农民处于“精神悬浮”的状态,传统的一套秩序被打破了,而新的一套秩序还没有确立,往往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缺乏规范,这必然会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个人行为的无序化和社会秩序的缺失,人们之间的纷争增多而无法得到有效化解。
3.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个人权利意识的崛起
无论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文化,还是1949年以后新中国所倡导的价值准则,强调的都是“义务本位”、集体主义观念,如“集体利益至上”、“舍小家顾大家”。梁漱溟曾将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概括为八个字——“伦理本位、职业分立”。何谓伦理呢?“伦理的意思就是说:一个人生下来即与人发生关系(至少是有父母,再许有兄弟姊妹),从出生一直到老死,一辈子总是有与他相关系的人,一辈子总是在与人相关系中生活……在相关系中就发生了情,有情就发生了义……总之,因情生义,大家都在情义中;大家从情分各尽其义,这便是伦理。”[11]可见,“各尽其义”是伦理的核心原则。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朋友之间都是有基本的交往原则的。这种规则就是孟子所说的“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这五伦的统摄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扮演好这种角色——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是在尽自己的“本分”,当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自己的“本分”时,社会秩序就达成了。同时,在尽“本分”的过程中,每一个人就是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主流意识形态对儒家思想是持批判态度的,但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强调个人义务的取向反而更加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一轮的思想启蒙和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取向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一个最重要的转变就是个人权利意识的崛起,甚至可以说在短短几十年中,人们的权利意识急剧膨胀,整个行为的取向逐渐从“义务本位”逐渐向“权利本位”转变。[12]这种转变有积极的一面,也带来了消极的后果。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人们更加注重自己权益的维护,使得人的个性能够得到更大张扬;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则是造成大量如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人们私性膨胀而集体意识淡薄,只注重个人权益而忽视公共权益,只倾向于因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而不再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农民“自私性”和“原子化”的一面得到了强化,利益的争夺变得赤裸裸,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发生的最为深刻的变化之一,也是当前南海农村的利益纠纷层出不穷的根源之一。
社会的急剧变迁,必然会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社会规范的松动,而这又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增。综观这些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几乎没有不涉及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的,所以,我们称之为利益纠纷。
(二)当前南海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南海区利益纠纷涉及各个社会群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难一一穷尽,但按照其引发的原因,大致可以将最突出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由农村股份权益分红引发的纠纷
集体经济的发达,使得分红成为南海农村户籍人口最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而分红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所确立的“股权”联系在一起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同群体围绕“成员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一方面,村庄主体成员希望拥有“成员权”的人越少越好,他们通过村规民约、村庄民主决议等方式极力将“外人”排除出去;另一方面,一些特殊群体则极力捍卫或力图找回自己的“成员权”。于是,双方的博弈就开始了。这方面所引起的越级上访占到全区越级上访的50%以上,已成为影响南海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群体。
第一,“出嫁女”及其子女股权权益问题。按照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从夫居”传统,女人出嫁后就成为丈夫家庭的一员,用村民的话来说“嫁出去了就是别人的人了”,自动丧失在娘家的宅基地、土地、财产继承等各种权益,也不用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即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但从民国时期开始,我国正式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理念基础之上的,强调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妇女出嫁后,可以自由选择将户口落在夫家还是娘家,其所生子女也可以自由选择户口随父还是随母。一旦她们选择将户口留在娘家,那么她在所有方面将享有与娘家其他村民同样的权利。但是,多数老百姓根深蒂固的观念并没有因为正式法律的规定而改变,因此,从民国开始,因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所带来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就接连不断地出现。[13]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南海区的“出嫁女”的“股权”纠纷开始大量出现,并愈演愈烈。绝大多数“出嫁女”虽然并不生活在村庄也不参与村里的公共事务,但都要求“分红”。典型的案例是,在李东村,有两个人分别嫁给印度人和非洲人,也要参与农村利益分配。当她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她们就选择层层上访,甚至越级上访。2008年,南海区政府出台了“南发〔2008〕11号”文[14],明确肯定了“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红”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手段强力解决这一问题,但又引起一些地区村民的强烈不满,甚至采取围堵法庭或频繁到各级上访等办法反对落实“出嫁女”股权政策。
第二,农村中自理粮人员、农转非人员股权问题。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不需要投资,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就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果分配,特别是经济实力雄厚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红金额越来越高,利益的驱动使农村股权争议日趋激烈。因此,上述特殊群体虽不符合现时农村股权政策,但也多次到各级上访,企图向政府施压以解决股份权益问题。
第三,知青及其子女股权权益问题。农村中的知青及其子女群体认为他们是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以前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的好处,长期居住在农村,现在又不能享有当农民的好处,在村中没有福利,也借南海区大力依法解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之机,频频到各级上访,以解决自身股份权益问题。
第四,高等院校毕业生股权问题。原籍农村的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由于毕业后未按政策迁回原籍,不能回农村参加分配,但他们对在城市的工作又不满意,认为当时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害了自己,考上大学还不如考不上,要求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
第五,“违计人员”股权问题。部分户籍在农村但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由于未能缴交、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未达到村中股份章程规定的年限等原因而未能享受分红,也频频到各级上访,要求享受股份分红。
2.由村政村务引发的纠纷
与取消农业税后内陆农村村政村务普遍简单化不同,由于庞大集体收益的存在,南海区农村村政村务非常复杂,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也非常尖锐,各种类型的上访都普遍存在。
第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随着农村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厂房、铺位等集体资产升值较快,一些村民上访反映村、组干部对集体土地或厂房出租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出租价较低或出租合同条款不合理,造成村集体利益受损;甚至有些村民要求推翻若干年前签订的合同协议,认为那时签订方式不够规范和民主,致使村民利益受损。
第二,农村财务问题。个别村、组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没有及时向村民公布收支状况,引发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信任危机,从而导致双方长期对立。
第三,征地款(土地出让款)分配问题。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征地款分配办法不明确,广东省也尚未出台相关具体操作的细则,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此类经济收入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基本上都是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人多说了算,导致有时分配方案不太合法或合理。如官窑红星一汽大众项目的征地款分配就引发了多宗上访案件。
第四,农村换届选举问题。由于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存在,南海区村庄选举竞争非常激烈,为在竞争中取胜,一些候选人开始通过经济手段进行选民动员。而正如贺雪峰所分析的那样,一旦金钱力量介入,则往往是谁出钱多,谁就可能胜出。竞争双方既然已经出钱,为了让钱不致白出,就一定会加码。双方加码,可能导致贿选费用达到天文数字。而这种高额金钱投入所导致的选举深度动员及其中一方的失败,就使村庄中结成了一种反对力量,这个反对力量不是因为原则、正义,而是因为失败、愤怒、不满而结成的,在此后的治理过程中,尤其是在下次的选举中,这个反对力量就可能被借用及由此强化。村庄派性由此形成。[15]而现在农村三年一次的频繁选举,使得村庄的分裂和派性及其复杂,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成为基层治理的一大难题。
3.征地及城乡建设引发的纠纷
随着改革和发展的快速推进,涉土引起的各类潜在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突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征地引发土地纠纷。随着土地的升值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征地工作越来越难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征地补偿的额度、征地款的去向和分配、历史遗留的征(租)地问题[16]等。
第二,城建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对老百姓来说,拆迁是关系到其长远生计的核心利益问题,因此尤其重视。目前,南海区的拆迁纠纷主要是由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特别是一些国家、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如武广线、广珠线)建设中遗留下来的拆迁补偿问题。
第三,城镇小区规划问题。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居住小区作为业主赖以生存的生活空间,其规划建设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因小区规划建设的上访问题呈上升趋势。如大沥镇黄岐第一城业主多次到区、市两级部门反映黄岐第一城开发商违反建设规划要求,损害业主利益,要求给予赔偿。
此外,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也会引发一些激烈的纠纷。
4.劳资纠纷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资纠纷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正处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期,劳动争议,而且往往是集体劳动争议不断发生,争议原因大多是雇主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等,都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17]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劳资纠纷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有资本雇用劳动现象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紧张关系[18]。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弄不好就会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南海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指数大幅提高,企业员工要求加薪愿望强烈,企业加薪压力不断增大,部分竞争力不足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关停、搬迁、倒闭,导致劳资纠纷问题频发。如2010年5月17日,由于工资待遇过低等原因,南海本田部分工人罢工,由此引发本田在华四家汽车工厂停产,引起国内外舆论广泛关注。[19]
5.物业纠纷
随着私有房产的迅速增加,围绕房屋问题展开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极其复杂——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房产主、租赁者、业主委员会等各个行为主体之间都有可能发生错综复杂的矛盾。这类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往往双方的力量都不弱,而且很容易由“民民矛盾”转化为“官民矛盾”。如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群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随着南海区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而且呈现类型多样、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等特点。据统计,南海相关法院所受理的物业纠纷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追索物业管理费纠纷,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等等。这些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既有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有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涉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间的关系以及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间的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与房产管理部门间的关系。[20]
6.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井喷式爆发,医患对立越来越严重,暴力冲突恶性事件接连不断,甚至职业“医闹”也频频现身,成为困扰社会的又一种突出矛盾。医疗行业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存在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的病名不断出现,老的疾病有个体差异,再高明再有经验的医生,也无法保证百分之百地将所有病人治好,出现死亡不可避免。一旦出现病人死亡,患者家属便偏离法制轨道,拉横幅、停尸体、大闹医院,甚至出现医护人员被打、被扣留、被杀害事件。如一名重庆籍孕妇在南海区松岗医院妇产科待产,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急性羊水栓塞”,经积极抢救无效后孕妇和婴儿不幸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不接受医生解释,纠集了一百多名老乡围堵医院,在医院大门悬挂白底黑字的横幅,摆放死者遗像进行祭拜,燃放鞭炮,并在医院大院的树上张贴白纸标语。当死者家属提出要医院方面给予100万元“赔偿费用”等“私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后,死者家属随即鼓动聚集在医院周围的一百多名老乡,堵塞了医院的大门,并一度冲击医院,企图从太平间中把死者的尸体搬到医院大堂摆放、祭拜,制造更大的事端。[21]医疗纠纷的大量出现,原因是多重的:就医方来看,既有医方职业道德滑坡、延误治疗,也有事故后沟通和处理不当,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正之风的原因;就政府方面看,政府对医疗事业投入不足、使公立医院成了自给自足的企业,医护人员全靠医院养活,而且,出现事故后,政府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抱着花钱买稳定的心理,安抚病人家属的情绪,不让矛盾激化,导致部分病人家属形成认知错误;就法律来看,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客观上给通过“闹”获得更多赔偿留下了空间;就患者来看,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对正当的法律渠道缺乏基本认识等都是原因。[22]但从根本上来看,体现的是医患之间信任的缺失,医生在患者心目中已经不是白衣天使的形象,而是唯利是图、冷漠无情甚至草菅人命的“白蛇”。
除了以上几种突出的纠纷外,南海区还有其他多种利益纠纷,如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退伍军人生活保障引起的纠纷,企业转制遗留下来的住房、经济补偿金、社保工龄认定等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
(三)当前利益纠纷的新特点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利益纠纷,但是当前南海的利益纠纷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纠纷形式的多样化,而且发展本身带来的新问题尤为尖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南海的的纠纷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涉及社会的所有人群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最为尖锐的都是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如各种群体的“股权”纠纷、集体资产管理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纠纷,等等。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的社会矛盾是由于经济落后和生活贫困引起的,只要经济搞上去了,社会就和谐了。其实不然,正如笔者在南海调查后所感慨的那样:“通过南海的调查,我体会到发展起来的问题并不比没有发展起来的问题少,富裕起来的问题并不比贫困引发的问题少。”[23]
2.纠纷主体的复杂化、组织化
随着现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社区纠纷的主体也异常复杂。传统的利益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社区内部成员,而现在的纠纷除此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其他主体,如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常住居民与流动人口,居民与地方政府,劳方与资方,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业委会甚至业主与居委会,有些纠纷甚至还有外籍人士卷入其中。而且,还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利益纠纷群体化,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社会的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新利益群体因利益差别所引发的新矛盾。[24]利益纠纷的群体化,使得集体维权成为可能,也使得利益纠纷往往以比较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爆发出来。更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是,不少集体维权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如在有些事件中,“律师做军师、企业出资金,老弱病残打先锋”,而且,有专业的标语、口号、道具和精心策划的行动策略。
3.纠纷诉求的复杂化
当前,群众的纠纷诉求也呈现复杂化趋势。首先,纠纷的诉求越来越趋于理性化,即越来越诉求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讨个说法”。而且,人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越来越丰富,甚至出现了一批专业的维权组织,他们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戳到对方的软肋、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纠纷诉求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动不动就要求巨额赔偿,稍有不满,就会诉诸上访、聚众“闹事”等手段。再次,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在一起。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所说:“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25]但也有一些群众利用政府害怕越级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的“软肋”,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出现了以牟利为目的的“牟利型上访群体”[26]。
4.利益纷争的“去道德化”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大多是因为一定的关联(或是单位同事,或是世代比邻而居)而生活在一起,而且流动性很小,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面子、权威等在抑制和解决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社区情感的存在,人们之间的利益争夺往往要顾及情面等道德因素。而现在,人们之间的关系日益陌生化,即使在农村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也逐渐淡漠,村庄就仅仅只是一个居住空间,农村社会被城市社区化了,熟人社会变成了互不相干的人们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会,[27]利益纷争逐渐失去了道德方面的约束,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益争夺。
5.维权手段的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逐级上访、诉讼外,现在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手段大大增加了,如最让基层政府感到害怕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涉诉信访、缠访、闹访,借助民间合法或不合法的维权组织,借助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把事情扩大化、“问题化”,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维权目标和手段的脱节。笔者曾经区分了四种类型的维权行为: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也正当;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不正当;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也不正当。只有第一种维权形式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这种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非常困难,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或者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你,弄得你筋疲力尽,总之使人感到正当维权,没有多少希望。如果这样,它的示范效应,肯定是鼓励人、刺激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这就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风气。[28]
正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说:“依法化解基层矛盾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石。”[29]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复杂多样的利益纠纷,给基层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有效化解利益纠纷,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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