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
合法性(legitimacy)是社会学、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是任何有关权力研究都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虽然合法性理论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但在这个问题上的系统化研究并因此使得合法性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马克斯·韦伯”(王葎,2007)。韦伯在其名著《经济与社会》中,对合法统治进行了精彩的论述,他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转引自:王葎,2007)。“这种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王葎,2007)。很显然,韦伯的论述是经验主义的。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规范主义研究者的论述。在规范主义研究者看来,“经验主义研究者忽视了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合法性的获得从而成了一个技术性问题,真理和正义也就因此被排除在合法性问题之外。与经验主义针锋相对,规范主义把某种永恒的美德、正义等价值规范视为合法性的基础。他们认为,不管有没有得到公众的同意和忠诚,只要它符合美德、正义,那就是合法的”(翁时秀,2008)。
在合法性研究领域另一位具有深远影响的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则试图跨越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鸿沟,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的要求恰恰是以理性为基础”(哈贝马斯,1989)。 “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着一些好的依据。一个合法性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自身在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1989)。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形式合法性,即公众对政治系统的同意和忠诚;其二是实质合法性,即政治系统与社会价值规范相符合(翁时秀,2008)。
实际上,不论是韦伯意义上还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合法性概念,“其与政治话语有着密切关联的背后,本质上都归属于一个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价值论语境——合法性理论的发生、发展,都组织在对合法性背后的价值标准、价值基础的揭示之中”(王葎,2007)。“正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才使合法性真正成为‘有意味’的现代‘问题’,合法性的发生逻辑深深植根于人类价值冲突、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历史;合法性的获得依托一种价值叙事的方式,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则是一种生成的价值视野——一种不断交融、扩展着的共享的价值视域”(王葎,2007)。因此,所谓的合法性危机/正当性[11]危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价值资源匮乏、道德资源匮乏所形成的价值危机(陈映芳,2008)。
那么,合法性的基础抑或来源/资源有哪些?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论述成为这个领域的经典。韦伯构建了三种理想的或理论的模型来说明高度复杂的政治统治和政治服从的基础(燕继荣,2004)。三种合法性类型分别为传统型(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之上)、个人魅力型(建立在某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的基础上)和法理型(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燕继荣,2004)。在韦伯论述的基础上,后续学者也对合法性的来源进行了类型的划分,如马宝成(2003)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基础(政治权力从人们的认知、价值观、信仰等理念方面获得支持)、制度基础(规则基础:政治权力的获得必须遵循宪政制度)、有效性基础(政治权力必需取得实际成效)。王海洲(2008)则指出,合法性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的规则基础(包括由风俗习惯、宗教传统以及共同体观念等构成的价值系统)、合法性的法律基础(强调合法性的合乎法律性)、合法性的民意基础。王宁(2009a)在分析中国消费制度的转型时将合法性资源较为宽泛地界定为“国家或组织所拥有的名望、声望或威望,以及获得这些名望的途径和资源。合法性资源的多寡体现为人们对国家或组织的接受、支持、拥护和顺从程度”。
(2)合法性资源与制度变迁
合法性资源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核心作用(DiMaggio & Powell,1983;Pierre,1993;Sherer & Lee,2002)。那么,合法性资源是如何影响制度变迁的呢?在研究制度扩散的诸多研究中,合法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法性是作为一种限制制度变迁或者强迫组织趋同的力量存在的。在此领域不少学者进行过富有成效的研究。迪马奇奥、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1983)的开创性研究发现,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社会规范机制(合法性机制)三个机制导致了制度的趋同性或者说组织形式、组织行为的趋同性。其中,社会规范机制(合法性机制)的过程是指,某一特定组织由于某些原因采取了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而这项制度安排可能具有更充足的合法性资源,久而久之,随着采纳的组织越多,这项制度安排逐渐“制度化”亦即逐渐被认为是“广为接受”的。这一过程,其实就是所谓的合法性机制过程。托尔波特、朱克(Tolbert & Zucker,1983)的研究提出了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即理性选择和合法性机制。通过对1885年至1934年间美国城市采纳公务员制度的过程(公务员制度的扩散过程)的分析,他们发现,在早期阶段一些美国城市采纳公务员制度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即这种制度符合这些城市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特质);在后一阶段,随着公务员制度的逐渐蔓延,越来越多的城市采纳了公务员制度,这是合法性机制发挥作用使然。然而,雪拉、李敬穆(Sherer & Lee,2002)以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变迁和扩散为例的研究指出,声誉、地位越高(合法性资源越充足)的办公室,越有可能(能力和条件)在制度扩散的早期阶段采纳新的制度安排。而在制度扩散的晚期,因为某项制度已经被制度化了,已经具备了合法性,因此无需考虑合法性的问题。是否采纳新的制度安排,完全取决于机构本身的人力资源稀缺状况。因此,合法性资源(声誉、地位)实际上是促成了(enables)制度变迁,使得制度扩散在早期成为可能。
在特定制度安排的演化与发展方面,皮埃尔(Pierre,1993)曾以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为例,对合法性是如何影响制度变迁的进行过研究。他认为,瑞典政府的这场旨在将全国的官僚体系从传统的韦伯式的科层制(traditional Weberian bureaucracy)改革为更加开放、客户导向和回应性的公共行政管理体系的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重拾公共部门和官僚体系的合法性(应对公共部门和官僚体系的合法性危机)。王宁(2007)分析了中国自1949年以来私人消费制度的转型。他指出,“消费制度与劳动激励关系的变化,又同国家的合法性资源有着内在的联系”。改革开放以前,在私人消费领域,国家遵循的是理性化逻辑,即抑制私人领域内的消费并采取神圣化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大众参与劳动,实现赶超。因为那时候党和国家领导人有着非常高的声誉因而也有着丰富的合法性资源可资利用,能够使得抑制消费的制度安排得以低成本落实。然而,由于多年以来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国家逐渐陷入到合法性危机之中,神圣化的激励机制难以继续奏效。因而,国家变革了私人领域的消费制度,采取了补偿消费的政策,来不断地重获合法性资源。因此,在私人消费制度领域,合法性危机(合法性资源的匮乏),实际上驱动着国家采取制度变革。王利平、葛建华(2009)则从制度环境和合法性的视角解释了国有企业从单位体制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他们认为,国有企业在与内外环境的互动中,实现了从一种合法性(单位体制所具备的合法性)到另一种合法性(现代企业制度所具备的合法性)的转变。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使得单位体制逐渐陷入了合法性危机之中。因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消解合法性危机、重拾合法性的有效渠道。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制度扩散、特定制度安排的演化与发展方面,合法性(合法性资源)影响制度变迁的途径是不一样的。在一些场域,合法性是作为一种限制或强制力量存在的。合法性一方面可能限制特定组织采纳某种制度安排的选择(DiMaggio & Powell,1983;Tolbert & Zucker,1983),另一方面也可能迫使组织采纳新的制度安排来消解合法性资源匮乏的境况/合法性危机(Pierre,1993;王利平、葛建华,2009;王宁,2007)。在另外一些场域,合法性资源的优势(声誉、地位)使得某些组织能够(enables)首先采纳某种新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制度扩散成为可能(Sherer & Lee,2002);合法性资源的拓展使得某种特定的制度的演化与发展得以实现(冯仕政,2007)。
那么,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模式变迁的具体场域,合法性资源到底是如何影响政府主导模式的确立与推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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