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地文化(culture of tourist destination)
由于本研究试图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旅游地文化,因此不直接借用旅游地营销和旅游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界定,而是参照这些研究成果,从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对文化的定义和旅游研究中对旅游地的定义两方面入手,结合旅游活动的特殊性,给出自己的界定。
首先,关于对文化的界定,目前被人们广为使用的是威廉姆斯的文化概念,它由三个维度构成:(1)文化用来指“智能、精神和美学的一个总的发展过程”;(2)文化是“在一个特定群体或社会的生活中形成的,并为其成员所共有的生活方式的总和”;(3)文化指“智能,特别是艺术活动的成果和实践”[53].也有学者认为文化包括的三个层面是:(1)思想、知识和处事规则;(2)人工制造的工具,如计算机、缝纫机等;(3)社会行动所产生的产品,并且能为进一步的社会生活发展所利用.[54]
周怡(2004)认为,“文化”包涵了相对独立的层面:(1)文化是内在于“心”的主观结构.它可能是一个时代内的精神、一个群体内的凝聚,更是个体业已习得的或内化于心的规范、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和信仰等;(2)文化是某一特定的总体生活方式.它可能是一个民族的、一个时期的,或者是一个群体共享的行为模式;(3)文化是各种结构特征编织而成的象征符号体系.它可以是知识和智能、物质产品、用以沟通的语言及生存背景;(4)文化是外在的社会角色及其期望的制度化体系.它可以是道德、社会伦理、习俗、制度规范及法律.四种不同意义的文化概念,其实有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机理:外在的制度化文化体系一旦建立,就会通过诸如语言、仪式和文化产品等充斥符号的拟剧意义文化而得以传播、深化,成为人们内在于心的共享的主观价值观文化,最终这种共享价值或规范又引导社会中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形成某种特定一致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模式,即构成结构文化.如果这种结构文化再一次被制度化文化所维护,便有了文化再生产的循环.[55]
沈关宝(1996)认为,文化是人类特有的生活工具.任何一种文化模式都可分为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而文化的价值体系又由诸如组织形式、行为规范、制度、法律等有形的表层结构和价值判断、价值取向等无形的深层结构组成.在不同的文化模式之间,技术体系最易于相互交流和借用,价值体系的表层结构次之,而价值判断与价值取向则很难互相借用,甚至会在文化边际人的心中产生强大的文化冲击,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震撼.[56]
苏国勋(2006)认为,从社会学视角立论,文化是一个价值体系,它是由理念价值、规范价值、实用价值(即所谓道德理想、典章制度、器物行为)三个层面共同构成的统一整体.[57]
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则是这样定义文化的:“文化是人类环境的人造部分,它包括显露在外的、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所谓‘显在文化’和不表现在外的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在文化’.”因此,概括地说,文化与自然是相对的,“自然的人化”就是文化,而一种文化也就代表着一个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人们通过特定的服饰、习俗、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文化因素来获得各自民族的身份认同.[58]
其次,对于旅游地(也叫旅游目的地)的界定,Webster辞典把它定义为:旅途的终点(the place set for the end of a journey,or to which something is sent; place or point aimed at).旅游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一个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合成品,一个组合的体验经历. Buhalis认为旅游目的地由6“A”构成:旅游吸引物(Attractions)、交通(Accessibilities)、设施与服务(Amentities)、包价服务(Available Package)、活动(Activities)以及辅助性服务(Ancillary Services).他同时把旅游地分为:城市、海滨、山地、乡村、真实的国家和世外桃源(Unique-exotic-exclusive)[59].一般来说,旅游目的地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区域,可以表现为国家、城市、区域或者景区(点)等形式,一般概念中的旅游地通常是指有专门管理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地中最核心的要素有两点:一是具有旅游吸引物;二是人类聚落,要有永久性的或者临时性的住宿设施,旅游者可以在这里逗留一夜以上.一般的景点不留宿,不应该是旅游目的地.[60]
库珀(2004)认为,旅游目的地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和最有生命力的部分,尽管其类型多种多样,但是具有以下几个共性:(1)是一个集合体;(2)是文化财富(旅游地文化的特色使得其具有了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人们的偏好和时尚所发生的改变会反映到对旅游目的地的兴趣上来;保持旅游地与游客居家环境的文化差异性至关重要);(3)具有不可分割性,即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同一性;(4)不仅为旅游者使用,也为其他群体所使用.[61]
综合来看,既有的关于文化的研究基本都认可文化的层次性及其与特定社会主体的紧密联系,既有的关于旅游地的研究普遍强调旅游地与特定地理区域和特定社会群落的关联,同时又突出它作为旅游活动开展区域所具有的特殊性.但是,由于旅游地开发所带来的并非是原有文化形式的简单延伸,新的旅游地文化既与旅游地开发之前原有的文化传统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同时,也由于旅游开发方、政府和旅游者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而表现出浓厚的被建构和被生产的色彩,这就使得旅游地文化具有了自己的内涵和特点.并且,站在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由于旅游地文化是一个由利益不同的多方社会力量参与而形成的综合性后果,因此,因旅游地开发而新生的旅游地文化也并非如旅游营销等研究所说的那样,简单地服从于吸引游客和获得旅游收益,而是会因为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多元和冲撞而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矛盾和分裂状态。
因此,本研究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认为“旅游地文化”是指:以旅游开发当地原有的自然和社会文化条件为基础和依托,在旅游地开发实践中不断被相关个人或群体所建构和生产的一种文化形式.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与当地社会紧密关联.它以特定区域和地方社会既有的自然、社会和人文条件为基础,其发展过程与当地居民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并构成一种相互的影响.(2)有层次的区分.不同层面的文化元素以不同的方式对旅游者产生影响,从而使得旅游者与旅游地文化之间的关系具有多层面的内涵.(3)具有建构和生产的属性.它是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基础,是旅游地发展的根本依托,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文化,而是表现出很强的被生产和建构的痕迹,有不同类别的行动者参与其中.(4)使用和参与对象有双重性.既可以被旅游者所体验,进而影响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同时也可以被包括当地居民在内的其他群体所感知、参与或认同.(5)是动态变化的.它所具有的被建构与生产的属性使它随着社会发展、旅游者需求的变化以及旅游地开发的进程等因素而产生变化.(6)特指性.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明确性,而不包罗万象.由于既有的文化研究纷繁复杂,因此,对旅游地文化这一文化形式的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是有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研究中往往把“旅游地文化”与“旅游文化”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不同的. 1990年10月召开的中国首届旅游文化学术研讨会对旅游文化做出的概括性界定是:“旅游文化是一种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因素为依据,以旅游诸要素为依托,作用于旅游生活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是人类在旅游过程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根据刘敦荣(2007)的定义,旅游文化是指人类在其旅游生活方式中所形成的一种门类文化的形态,它是人类总体文化中的一种类型.具体地说,旅游文化是指旅游者这一主体借助旅游介体,在面对旅游客体的吸引而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旅游门类文化形态.这一文化形态是一种与旅游有关的人类生活方式的文化现象.它是由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和旅游介体文化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旅游文化是旅游主体在其旅游动机的驱使下,受到旅游客体文化价值的吸引,又通过旅游介体的线路组织、活动安排,由这三者的相互作用,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旅游门类文化形态.[62]由此可知,被旅游文化学所关注的旅游文化与本研究所指的旅游地文化既有相似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不可混而用之.由于旅游地类型的不同,旅游地文化也随之有不同的表现形态.旅游地按照文化元素的显著程度可以整体上展现为一个从纯自然的旅游地到纯文化的旅游地所构成的连续带,在现实的旅游发展中,绝大部分的旅游地都是处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态.依据本研究对旅游地文化的界定,纯自然的、没有包含任何文化元素的旅游地是不存在的.虽然在以自然风光为主题的旅游地中,文化元素多少有些“隐而未显”,但是旅游地文化仍然存在,并发挥着真实的作用。
2.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supportive social structure for the culture production of tourist destination)
(1)“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之基本内容.本研究所指的“支持性社会结构”包括如下几种对旅游地文化生产有直接和显著影响的社会行动者[63]:①地方政府及旅游职能部门;②旅游开发公司;③导游;④当地居民;⑤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本研究尝试性地用“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这一概念来表示上述社会行动者在旅游地旅游资源的基础上由于彼此互动联系而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关系模式与安排,这种关系模式和安排决定和制约着旅游地文化生产的过程及现实表现.由于旅游地的类型千差万别,因此,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在不同的旅游地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构成方式,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在一个旅游地发展过程中,必定有一些行动者,他们的行动对旅游地文化的生产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由于经常性的互动而构成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关系模式,这也就是本研究所指的“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它形成了影响和制约旅游地文化生产的结构性力量.根据组织社会学的观点,各行动者在相互协调联系的行动中创造了该结构,并在该结构中展开行动,且受到这个结构的制约和限制,使行动呈现出秩序,进而,行动者又通过行动在不断地调整和改造着结构.因此,该结构(组织)是支撑各行动者采取行动的背景,构成了其行动领域.这种领域,既是行动的前提,也是行动的结果,同时,也是行动的协调过程.[64]
(2)为何可以称之为“支持性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理论和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对此的观点非常之多.«柯林斯社会学词典»把社会结构定义为:“社会元素的一些相对持久的模式或相互影响ƻƻ一个特定社会里社会安排的或多或少的持久模式”.[65]在“结构”的最普遍的意义上,帕森斯将其看作是“单位群体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建构关系”,他总结说,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就是“诸行动者的社会关系的构建系统”[66].«牛津社会学简明词典»认为:“社会结构是一个被宽泛地用来指代某些社会行为循环发生模式的词语;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系统或者社会的不同元素之间的组织有序的相互关联”,“但是,通常没有一个被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意义,试图提供一个简明扼要定义的努力被证实是非常不成功的”[67].综合而言,人们对于“社会结构”虽然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就是指一个社会中各元素之间的模式或安排[68]。
本研究所指的,由地方政府及旅游职能部门、旅游开发公司、导游和当地居民等行动者所组成的关系体系具有如下特点:(1)建立于旅游地特定的旅游资源之上.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是旅游地发展旅游的基本依靠.该关系体系中包括的行动者均与旅游资源紧密相连,他们的想法与行动都受此影响.(2)该关系体系中的行动者的行动对旅游地文化的生产以及旅游者对该文化的体验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正是基于这一点,旅游研究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所言的供应商和竞争者等利益群体不属于该关系体系之内,不可否认,他们也对旅游地发展有着影响力,但是其影响作用是间接的、非显著的,或者说,他们的影响作用是通过当地政府、旅游职能部门、旅游开发公司和导游等所构成的关系体系而起作用的.(3)该关系体系内的行动者存在经常性的互动和相互影响,彼此构成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持续倾向的关系模式.(4)该关系体系对旅游地运行和旅游地文化生产起到支持性作用.当然,如果这个关系体系处于不良的运行状态,它就可能损害旅游地文化的生产及其与旅游者的联系.(5)该关系体系中的社会行动者处于不同的地位,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需求、利益和行动方式.他们在结构上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在功能上存在着相互的作用,具有某种整合性,这是该社会体系矛盾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本研究把由地方政府、旅游职能部门、旅游开发公司、导游和当地居民等行动者组织而成的相对稳定又不断变动的关系体系认定为一个与旅游地文化生产和旅游地运行密切联系的社会结构,同时,由于它在根本上对旅游地文化生产所起的支持性和建构性作用,本研究把它称为“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并以此为切入点,来解析旅游地文化生产及旅游地开发背后的社会过程,深化人们对旅游地开发的社会学解读。
(3)对“支持性社会结构”进行分析的大体思路.布劳认为,任何一种结构分析的第一步就是,将一个有形结构分解为其分析元素:“组成社会结构的诸元素的复杂形构是不能被理解的ƻƻ除非在企图分析综合体之前先进行分析解剖”[69].因此,本研究对“支持性社会结构”的分析将采用如下的思路:①分解.对该结构中的每个行动者进行分别剖析,了解他们在旅游地文化生产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所发挥的影响力.②综合.通过对典型事件的剖析分析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联系,并结合旅游活动的特殊性来进行阐释,力图展现支持性社会结构的内在运行逻辑.③动态分析.布劳认为,“社会关系不是实体事物,如果没有人类每天的介入、行动而产生和再现这种关系,它们是不能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常常是以昨天或前天同样的形式进行再现的.所有的关系都在现实中流动和运动着,在这种运动中,它们天天都在多多少少地变形、改变或者侵蚀、消失或变质”[70].就旅游地而言,它的发展要受到不同层次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行动者力量的参与和建构使其呈现出动态的变化过程.因此,对支持性社会结构的分析必须采用动态视角,关注到不同行动者可能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其他行动者和旅游地文化生产带来的影响。
(4)“支持性社会结构”与“利益相关者”研究之比较.本研究所指的“旅游地文化生产的支持性社会结构”与“利益相关者”研究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所属的学科领域不同.利益相关者研究从一开始就属于管理学领域,在被引入旅游领域后,更多的研究也是从旅游地规划和开发、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等角度展开的.“支持性社会结构”是从社会学的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的,借用的理论分析工具来自社会学领域,目的是为了探究旅游地文化生产和旅游地开发背后的社会过程.②侧重点和目标不同.利益相关者研究主张在旅游规划和发展中要照顾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利益的共享与均衡,这种主张直接服务于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旅游规划与开发.“支持性社会结构”关注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按照自己的行为逻辑采取行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状态,以及由此关系而结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结构形态,并且对这种结构的建构和生成进行动态考察.这种关系结构一定程度上来自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各自利益的追逐,但是其后果却是他们关注较少、容易忽视,乃至始料未及的.③核心概念的界定以及研究思路不同.利益相关者研究把不同的社会主体称为“利益相关者”,在理论思考中,尽管也考虑到了社会利益等方面,但其关注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利益权衡时考虑的主要是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支持性社会结构”把不同的社会主体称为“社会行动者”,认为他们的行动逻辑有经济、社会和文化不同层次的内涵,不同的行动者是靠经济、社会及文化三个不同维度的关系链接和组织起来的,正因为如此,“支持性社会结构”对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进行分析的时候总是联系到社会文化背景,从而能够更全面地对具体问题进行剖析,体现出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思路,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理解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文化现象的旅游活动.④包括的内容有所不同.关于旅游研究中的利益相关者,存在颇多说法,因为不同的旅游地类型和不同研究视角下,旅游地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不同的内容和数量.本研究所指的“支持性社会结构”包括的主体有自己的选择标准,那就是其行动对旅游地文化生产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并且以旅游地旅游资源为基础来展开行动的社会主体。
尽管有上述方面的不同,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研究和“支持性社会结构”所关注的对象有共通之处,因此,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仍然可以借用来分析“支持性社会结构”,比如:(1)利益相关者研究对旅游发展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现、决策过程以及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等方面的研究,都有利于深化对不同社会主体的认识,都有利于本研究对“支持性社会结构”的分析.(2)“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不同利益群体权利关系的思考也有积极借鉴价值.并且,利益相关者研究对旅游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协作的关注也经常借鉴社会学中的组织理论、社区参与等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以寻求解决问题的理论框架和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对策与建议.[71]因此,不仅“利益相关者”研究有利于“支持性社会结构”的研究,对后者的研究也可以推进对前者的研究.对两者的研究共同服务于对旅游这一综合性的社会文化现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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