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发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学者们对乡村旅游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定义,但目前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
西班牙学者Gilbert and Tung(1990)认为:乡村旅游(rural tourism)就是农户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条件,使其在农场、牧场等典型的乡村环境中从事各种休闲活动的一种旅游形式。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委员会(OECD,1994)对乡村旅游的定义为:在乡村开展的旅游,田园风味是乡村旅游的中心和独特的卖点。以色列的Arie Reichel、Oded Lowengart和美国的Ady Milman(1999)简明扼要地说:乡村旅游就是位于农村区域的旅游,具有农村区域的特征,如旅游企业规模要小、区域要开阔和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等特点。英国的Bramwell and Lane(1994)认为:乡村旅游不仅是基于农业的旅游活动,而且是一个多层面的旅游活动,它除了包括基于农业的假日旅游外,还包括特殊兴趣的自然旅游、生态旅游,假日步行、登山和骑马,探险、运动和健康旅游,打猎和钓鱼,教育性的旅游,文化与传统旅游,以及一些区域的民俗旅游活动。Dernoi(1991)认为:乡村旅游的发生地与土地密切相关,是指在非城市地域的旅游活动。Lane则明确指出乡村旅游发生地在农村,其旅游类型是多样的。Turnock(1999)进一步扩大乡村旅游的范围,他认为在乡村地区所进行的休闲活动都属于乡村旅游的范畴。
我国乡村旅游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有众多的学者对乡村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杜江和向萍(1999)认为,乡村旅游就是农户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等条件,使其在农场、牧场等典型的乡村环境中从事各种休闲活动。何景明和李立华(2003)认为,狭义的乡村旅游是指在乡村地区,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在乡村地区;二是以乡村性为主要吸引物,两者缺一不可。王仰麟、祁黄雄(1999)认为,乡村旅游是以乡野农村风光和活动为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以满足消费者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方面的需求为目标的一种旅游形式。刘德谦(2006)认为,乡村旅游就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风情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息、观光、体验及学习等的旅游活动,其核心内容是乡村风情。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是指发生在乡村的一切旅游活动,以乡村自然风光、乡村风情、民风民俗、历史文物遗迹等为吸引物,满足城市居民体验乡村生活、放松身心和陶冶情操的一种旅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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