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和地区国际陆港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与物流通道互联互通紧密相连,互为支撑,同等重要,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国际陆港建设。将国际陆港建设纳入大湄公河次区域投资框架执行计划进一步落实。建议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需要在以下方面给予国际陆港建设支持服务:
1.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养护,在国际陆港项目投融资方面给予直接支持(交通部、财政部);
2.为企业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国应实施免除进口所得税(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
3.政府服务和便利化活动,被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纳入陆港清单的项目需要海关等机构入驻,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海关、贸易部和税收当局);
4.开通内陆集装箱中转站与海港连接的定期铁路货运班列(铁路机构、交通运输部);
5.适当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划,根据物流产业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投资强度(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6.具有成本效益和可靠的能源供应(能源部门);
7.具有成本效益和可靠的水供应(水务/公共工程部);
8.信通技术互联互通(通信技术部);
9.联合建立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调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联合反恐禁毒机制(交通部、公安部、行业组织);
10.政府应支持国际陆港企业参与发起建立国际性区域行业组织,开展通道监测统计和标准制定,建立政府、企业、国际机构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推动各国政府尽快启动跨境运输协议的谈判工作,支持物流企业国际信用系统的建设,支持企业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国际物流信息系统;
11.各国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中要将国际陆港置于优先位置,落实联合国《政府间陆港协定》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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