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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概念

时间:2023-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征收属于行政征收,且是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行政征收,征收的标的物为房屋,与一般的行政征收差别较大。依据《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征收的规定,房屋征收法律行为的对象规定为公民的范畴。我国《物权法》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房屋征收对象的范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

房屋征收属于行政征收,且是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行政征收,征收的标的物为房屋,与一般的行政征收差别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的概念可表述为,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的取得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产及其不动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

依据《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征收的规定,房屋征收法律行为的对象规定为公民的范畴。我国《物权法》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房屋征收对象的范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单位的性质一般分为国有、非国有、国有与非国有混合所有制,国家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等不动产,从严格意义上应该表述为“收回”,《物权法》并没有区分,统一表述为征收单位的房屋,此种情形下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等不动产,应该没有问题;对于非国有单位房屋及其不动产,仍然表现为公民个人持有,《物权法》对此作出可以征收的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也可以认为是对《宪法》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房屋征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没有补偿,就没有房屋征收,征收和补偿就是法律领域中的“唇齿条款”,房屋征收的本身必将伴随着补偿。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补偿与征收并列,也表达了征收与补偿的“唇齿相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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