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基础设施落后主观认定机制

基础设施落后主观认定机制

时间:2023-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机制,可以归结为政府组织的具有客观因素的判断的方式方法,但就“落后”的概念而言,也必然包含了人们的主观判断。如果绝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区域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前述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机制,可以归结为政府组织的具有客观因素的判断的方式方法,但就“落后”的概念而言,也必然包含了人们的主观判断。因此,在前述以政府主导的房屋被征收人处于被动的认定机制之外,应当设置一个被征收人主动判断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机制。因为,拟征收范围内城市居民因其常年生活,对区域内基础设施的现状有深切的体验,对于基础设施是否“落后”,被征收人主观上有直接的感受,一旦感知基础设施落后,其会产生非常强烈的改造意愿。有鉴于此,设置基础设施落后的主观判断机制不失为一个改造的途径和方式,以此满足城市居民主动要求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也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

被征收人主动要求实施改造,通过其认定基础设施落后的具体方法,应当有两个方面:①被征收人自发组织意见的收集,加以确认,相当于体现“我的房屋我做主”的理念;②根据《条例》规定,旧城区改建活动应由政府组织实施,因此,采取基础设施落后的主观判断方法时,仍应由政府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就基础设施是否落后进行调查。如果绝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区域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具体比例需要认真研究,假使设定所有的被征收人都认可基础设施落后,这是决然体现“我的房屋我做主”的内涵,但这种情形需要所有行为人的行为一致,现实中难以达到。另一种情形是,大多数人认同基础设施落后,如80%、90%被征收人,这样的情形较所有人认同基础设施落后更容易实现,但是可能会有部分人的房屋“自己不能做主”。无论如何确定比例,都需要参与实践的各方认真思考其自身的现实需要以及朝夕相处的邻里的现实需要,理性决策。因此,具体标准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在立法中明确。按照这一认定的途径和方法,政府应当充分尊重拟征收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在地方财政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及时将此区域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积极实施房屋征收,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和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