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房屋征收决定特征

房屋征收决定特征

时间:2023-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房屋征收决定的单方性表现为,政府通过综合考量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仅作为政府单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民主决策程序,但决定权仍由政府享有,最终由政府这一单方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时,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行政决定范畴,因此其具备一般行政决定的单方性、强制性等基本法律特征,但房屋征收决定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决定,一般的行政决定多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无偿性行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自然伴随着对单位、个人私有财产的补偿,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具有一般行政决定所不具备的有偿性的特征。

(一)单方性

房屋征收决定仅仅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经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因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为了确保政府在单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的合法性,《条例》设置了诸多环节征求、听取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时召开听证会等,这些程序的设置都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利害关系和其他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时,房屋征收决定的单方性表现为,政府通过综合考量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仅作为政府单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民主决策程序,但决定权仍由政府享有,最终由政府这一单方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强制性

房屋征收决定作为政府的行政决定行为,且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带有强制性。房屋征收决定的强制性与单方性是紧密联系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单方性需要强制性作为保障,只有具有强制性,才能实现单方性。房屋征收决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效果看,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并公告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即应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是不因被征收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因涉及公共利益,政府也不可擅自变更或取消这一行政决定。二是从执行的角度看,相关部门及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应遵守并执行房屋征收决定,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擅自停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三是从保障实施的方式看,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当事人不予配合,导致房屋征收决定难以执行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例如,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时,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政府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偿性

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偿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这也是《宪法》和《物权法》为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所作具体规定的体现。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偿性在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就行政主体而言,有偿性表现为,政府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补偿;就行政相对人而言,有偿性则表现为,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及相应权益转移给国家,应当获得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