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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3-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为妥。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公告的时间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是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公告的正文内容。根据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应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的时点,也是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

(一)公告时间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决定的时间,《条例》仅规定“应当及时公告”,但并未对公告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及时告知,这是政府履行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征收人维护其权利的客观需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为妥。有的地方对公告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公告。”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公告的时间要求。

(二)公告形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房屋征收决定在公共场所发布;二是以“公告”文书的形式在公共场所发布。《条例》并未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形式作出规定。基于社会公众对公告的一般理解,建议政府以“公告”文书的形式发布公告,并将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同步公布。

公告发布的范围,结合《条例》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应当不仅限于房屋征收范围,还应向社会予以公布,告知社会公众。在房屋征收实践中,一般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还应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公告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条例》规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此笔者认为,公告本身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只是告知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客观事实,房屋征收决定才是实质上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是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公告的正文内容。当然,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一起予以了告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也一并告知,这也符合《条例》“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依同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的告知,不需在公告的正文中重复出现,因其已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简单,主要包括告知政府于什么时间作了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公告时间,并同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

(四)公告效力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政府通过公告,使行政相对人,即被征收人知悉、明了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的方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即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即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应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的时点,也是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告时间即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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