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是上海重要的传统农业产业,是上海粮食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大农业的一个分支,渔业具有自身的一些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一是综合性。渔业的不同行业分属于不同的产业:捕捞业属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去在学科分类上被冠以“工业捕捞”的名称,与采矿业等具有相近的性质;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则具有了明显的农业养殖业的性质;水产品加工则属于加工工业类;水产品流通、休闲渔业等则属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的不同性质,要求渔业的生产、经营、加工、营销方面的组织形式、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等也不尽相同。二是季节性。除了水产品加工外,渔业的捕捞和养殖具有非常明显的季节性,一旦错过了最佳的生产或解决问题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就只能等到下一个生产季节,一般也就是下一个生产年度了,这就要求在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时必须当机立断。三是风险性。目前,渔业生产主要还是靠天吃饭,受到天气、海况等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特别是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更是高风险行业。海洋捕捞在恶劣天气环境中造成船覆人亡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场台风就会把成片的海水养殖池塘冲得荡然无存。四是弱质性。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而渔业更是弱势产业里的弱质产业,渔业行业和渔民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同时,与种植农业相比,往往较少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重视。渔业的弱质性和特殊性更需要经营方式配套适应,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从历史角度,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我国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态模式经历了国家主义、国家法团主义的发展演化,并预期向社会法团主义演进。
一、早期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国家主义形态
在合作化运动时期,同整个大农业的境况一样,上海乃至全国的渔业走的也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集体化道路。那时,我国渔业以海洋捕捞为主体,海水养殖基本是空白;淡水养殖发展水平不高,池塘养殖规模较小,大多是河沟粗放粗养。海洋捕捞只有少数几家国营和集体性质的渔业公司,如:1949年10月合并成立的国营上海水产公司,后来改组为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1957年在上海水产公司渔务部基础上组建上海海洋渔业公司,后来改名为上海海洋渔业发展公司;1956年2月合并成立的水产品加工厂,后来改名为上海鱼品厂;1956年2月成立的中国水产供销公司上海市公司,后来又改名为上海市水产供销公司[1]。
除此之外,正如前文提到的,渔业组织几乎全部是集体所有制的渔业大队,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生产统一组织,物资统一采购,鱼货统一销售,统一指挥、统一出船、统一进港,是完全的计划经济形式,加上海洋捕捞与国家的海防等密切联系在一起,实行的是半军事化的管理,组织非常严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任何渔业中介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可能性极小,也更不可能发挥作用。
在这一时期,渔业中介组织数量凤毛麟角,基本上都是全国性的,并且都是在政府发起和主导下建立的,具有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行使职能。地方性的渔业中介组织基本没有出现。这一时期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体现的是典型的国家主义特征。国家主义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领域的观念体系”[2]。国家主义认为国家是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独立的行动者,它不是简单地反映集团或社会的利益诉求,它本身就是为了推进自己意愿的达成和目标的实现,为此它拥有对领土、居民、社会实施控制的权力。在中国,“国家主义”的提法早在清末民初就已经出现[3]。而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国家主义传统在古代就已经形成,并影响后来的政治、行政体制。所以,学者曹长香认为:“中国传统国家主义的产生与地理环境、农业文明、土地国有制等因素有关。在封建社会,国家主义围绕君主集权专制发展、演变,并对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4]
以中国渔业协会为例。中国渔业协会早在1954年12月就已经成立,至今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其成立之初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协会由国家领导人自上而下发起建立并关注其运行。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国与日本尚未建交,为解决与日本的海上渔业纠纷,适应与日本渔业民间组织进行谈判的需要,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关心下,组建了中国渔业协会,由杨煜任会长。周恩来总理还关注协会的运行,他“曾多次亲自召集有关方面,专题研究中国渔业协会的相关问题,曾在有关中国渔业协会的十多份文件上做出过批示,并做过一系列重要指示”[5]。第二,机构设置为行政编制或事业单位编制。杨坚指出:“早期的中国渔业协会秘书处曾有9个行政编制,后期改为事业编制,人员也有所减少,但一直与政府渔业部门主管外事或渔政工作的机构合署办公。”[6]第三,职能定位上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履行政府的职能。“中国渔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作为国家渔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民间的形式承担政府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7],起到协调和处理与日本的涉外渔业纠纷和事故,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的职能。
在上海,也曾出现具有渔业中介组织性质的组织,那就是渔商业同业公会,存在时间短暂,基本没发挥什么中介作用,本质上就是管理渔业的行政机构。上海的渔商业同业公会其前身可追溯至明清时期上海的鱼行,历经清朝的冰鲜事务所、敦和公所,民国时期的上海市冰鲜鱼行业同业公会、鲜鱼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渔商业同业公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4日,“工商联”聘施永法等17人为上海市渔商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委员,孙谷臣为主任委员,筹备会下设组织、业务计划、法规研究、文教、财务5个委员会开展会务,后又增设咸干组登账交易处委员会和劳资协商委员会,每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5~13人不等。当时有会员126家,其中河鲜53家、海鲜46家、咸干27家,又按业务分为三大组。1951年8月31日,“工商联”聘胡如浩、黄亚成等19人组成“上海市水产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胡如浩为主任委员。1955年12月19日,19家会员联名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2月11日全部结束营业。1956年下半年起,工商业户进行了经济改组,上海市水产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下设水产组、机冰组、天然冰组、渔轮组,主任委员为徐如文。1958年12月,上海市水产局重新设立,会务结束[8]。上海市水产局成立于1956年8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以原第二商业局管理的上海水产公司为基础,成立上海市水产局。在此之前,是1950年3月设立的水产科管理渔业行政。1957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上海市水产局,恢复原上海水产公司建制,隶属于上海市轻工业局[9]。所以,渔商业同业公会实际代行的是渔业行政机构的职能,一旦渔业行政管理机构重新到位,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会消失。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国家主义传统的深重影响,政府对经济、社会具有垄断性权力。政府对渔业的管理方式是直接的控制。现代意义上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性。所以这一时期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极少,少数全国性或地方性渔业协会或商会的存在,也被整个纳入国家体制。渔业协会(商会)由国家领导人直接发起建立,协会(商会)领导人的任免都由政府指定,协会(商会)完全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履行国家的部分职能。这一切都说明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与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被打上了鲜明的国家主义烙印。政府的作用是“全能型”的,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中介地位是“附庸型”的,几乎没有任何独立性,政府对渔业和渔民的管理是直接的一级管理,即政府——渔业、渔民。
二、过渡阶段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国家法团主义形态
改革开放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些家庭户承包了集体的池塘、河沟、近海滩涂。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发展迅速,规模扩容空前。水产养殖几乎全部承包到户、到人,民营的较大规模的养殖企业不断涌现,滩涂养殖、高涂蓄水养殖等海水养殖迅速崛起,海洋捕捞也比以前有大幅度增长,渔业的经营方式经历了从集体渔业向个体渔业的转变,整个渔业生产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生产发展、渔民收入增加是这个时期渔业最显著的特征。
上海在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90年,淡水养殖基本实现了个人承包。海水养殖、捕捞和加工主要还是依靠公营、国营水产企业和农业企业。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分散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所产生的弊端也开始显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决策参与不充分乃至缺失、管理成本高昂等,导致管理难度加大、资源枯竭、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际、国内市场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和尖锐。渔民千辛万苦养殖或捕捞的水产品由于缺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受到中间环节的严重压价和制约,渔业利润的绝大多数被中间商获取,造成渔民效益和收入下降。在这一阶段,渔民拥有生产经营的高度自主权。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推动了渔业的快速发展,另外一方面过度、盲目的发展也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生产的无序。当一个产业或产品有利可图时,便会出现众多的生产者一哄而上的现象,致使生产能力在短期内迅速提高,超过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引起价格和效益迅速下降,突出的表现是养殖产品的盈利周期大大缩短,造成了极大的资源和人力、财力浪费,受损害的最终还是渔业生产者,给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渔业科技自主创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这一时期上海市渔业的综合管理行政机关主要有上海市水产局(后改为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上海水产总公司;专业性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1981年9月17日成立的上海市渔政管理检查站、1980年成立的上海渔港监督以及上海渔船检验处;渔业管理指导机构有东海区渔业指挥部等[10]。尽管有上述机构的监管与指导,渔业的发展仍然缺乏规划,即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规划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行业发展经常限于无序的状态,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和办法。
基于上述情况,渔业行业要保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新的组织形式来协调产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市场和行业之间的有效沟通,而渔业中介组织的发展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形势变化的需求,在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呼之欲出。于是政府开始探索培育多种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发展,如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强调围绕发展商品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种苗繁育、鱼饲料生产、养殖、捕捞、冷冻仓储、运输、鱼产品加工、市场营销、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专业化生产和合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过程中,在政府治理失效的背景下,政府开始尝试发挥这些渔业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放开对它们的掌控。这些组织逐步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开始履行政府尝试下放的一部分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对分散渔户的组织与保护职能、行业自律职能、专业服务职能、沟通职能、渔业资源和环境的监控职能等,但效果并不明显[11]。
在这一阶段,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如火如荼,不仅数量剧增,并且与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不小的改变。一方面,它们与政府的关系经历了从重合到分离、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到与政府分立设置的转变;另一方面,政府仍对它们实施有力的强制性控制。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政府的职能处于进一步的调整之中。
(一)国家法团主义及其特征
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又称组合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西方国家的用来阐释社会结构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和模式,以区别于多元主义。西方学者公认最早对法团主义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他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整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这个利益代表系统是由一些功能单位组成,它们被整合进一个责任和义务明确、功能分化、层级秩序、数量有限、非竞争性的组织结构安排之中。它由国家建立或认可,并被授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以此作为交换,国家在组织支持、需求表达与领导人选择等方面对它们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12]。
菲利普·施密特把法团主义划分为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和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两种类型。两种法团主义共享许多共同的特征,程度有所差别,同时它们形成这些特征的过程有所不同。与社会法团主义相比,国家法团主义有如下特征:第一,国家法团主义通过政府施加的限制来实现社团数目的有限性或单一性;第二,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社团的强制性参与;第三,通过不断实施的国家中介、仲裁甚至压制来实现社团的非竞争性;第四,通过国家明令的集中化或者行政依附过程来实现社团的等级化组织架构;第五,通过国家明确的行业或专业领域类别来实现社团的职能分化;第六,在社团形成方面基于国家的考量而获得国家承认;第七,依赖于国家的同意甚至授权来实现社团的代表性垄断;第八,基于国家的强制来实现对领导人选择与利益表达的控制[13]。
(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
在我国,大多数渔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归入社会团体的范畴。目前直接规范、调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只有一个法规,即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过渡阶段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时从制度的应然层面,有时从现实形态的实然层面,较多地表现出国家法团主义特征,特别是渔业协会。
1.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数目的有限性或单一性及职能分化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一般是农业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新成立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如渔业行业协会,必须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方可受理登记。此外,登记和业务主管机关还从业务类别的角度考虑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域布局,对其进行职能分化的制度性引导,避免重复设置。比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渔业协会的数量和种类受到强制性控制。地方性协会的格局也是如此。
2.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非竞争性及垄断性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比如,全国性的渔业协会不得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同理,各级地方政府也不得在下一级设立分支机构。在各级地方政府一般都是独立设立渔业协会。经过这种强制性调整,上一级政府设立的渔业协会就不会同下一级设立的形成竞争态势。再加上前述的政府的数量控制,就形成了各级渔业协会的代表性垄断。
3.等级化控制与领导人控制
《条例》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行政单位内的社会团体的分立设置,似乎使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不可能形成等级化的隶属关系。这其实只是一种表象。比如,从全国性渔业协会挂靠的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到省市县协会挂靠的农业委员会或海洋与渔业局,如上海的水产行业协会挂靠的上海市农委,依次形成了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上一级的渔业协会实质上可以通过挂靠或依附单位的等级化隶属关系对下一级渔业协会实现有效的等级化控制。
从制度层面来看,在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里都规定了负责人的民主遴选程序。而从实然层面来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领导人的选择上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比如,一些渔业协会的负责人就是由农业或海洋与渔业部门的领导人兼任,而一些渔业合作社的领导人也是身兼政商多职。
(三)国家法团主义状态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长与政府的职能调整
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生长为政府的职能调整提供了契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尝试宏观调控的着力点。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各国都建立支持和保护农业机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尝试制定支持和保护渔业、渔民的政策,而具体的贯彻落实交由渔业协会完成;第二,政府从微观层面干预渔民的行为、渔业市场的运行,到开始制定公平的交易制度,尝试通过渔业协会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自律来维持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的转变;第三,政府从为渔民提供具体的服务,到协助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基础性设施的转变;第四,政府从对渔民的直接强制到尝试行为引导的转变;第五,政府从对渔业资源环境的直接监控,到试探性地委托授权、宏观把握的转变。
这一阶段政府在管理上虽然开始尝试从划桨向掌舵转变,但这一调整远未到位。政府对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抱审慎的态度,不敢完全放开,这可以通过渔业法的制度性规范表现出来:政府独掌养殖证和捕捞证的核发权;政府独掌捕捞量的确定权;政府独掌违规的处罚权[14]。
这一时期作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之一的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生产联合型。主要是由政府、私营水产生产企业或水产大户发起,在某一行业中实行生产性联合,对外形成单一的生产主体和市场主体。
(2)市场辐射型。即以大型水产品集散地为中心,辐射生产、补给、运输、销售、加工等多个相关行业,开展综合性服务。
(3)技术服务型。主要是政府创办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另有少量由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水产大户牵头,吸收基层科技人员共同发起,以新品种示范和鱼苗、鱼药、鱼饲料等物化的技术为手段,围绕渔业生产关键环节和科技应用的薄弱环节开展服务。
(4)特色产品型。主要是围绕本地区某一特色水产品,建立专业生产基地,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技术指导、资金扶持、生产管理、销售帮助等服务。
(5)品牌效应型。主要存在于水产养殖领域。以各养殖户的联合体为主体将某种养殖品种打造为该地区的知名品牌,使之成为该联合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品牌效应也不断推进联合体的发展壮大。
(6)统一生产方式型。以某种生产方式为基础,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扩大规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还可以划分为其他不同的类型。
三、未来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社会法团主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和完善的环境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将向何处去? 对此,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定论,笔者只能从现有的种种迹象来对未来走向做出预测。第一,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将进一步扩张。在上海,2002年1月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并与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构成新的“三元管理”框架[15]。其他省份也在进行协会的管理体制重构,以消弱乃至取消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挂靠性权力,为新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开辟更大空间。预期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将进一步扩张。第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性进一步增强。以广东省为例,近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使行业协会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16]其他不少省份也在使中介组织逐渐与政府脱钩,使中介组织能够比较独立地开展业务活动。第三,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比如,上海于2002年出台并于2010年修正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从制度上为协会的多项职能履行保驾护航。北京市、区两级财政2011年也将投入2亿元,引导购买600项社会组织公益服务[17]。在社会组织职能扩张的大背景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拓展和深化也是顺理成章。第四,渔业合作组织将进一步统合。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安徽徽润农产品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安徽徽润农产品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亳州联发联合社、凤阳小岗黑当家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3家全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成立的,其目的是有效整合利用现有合作社资源,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经营规模,组织各地合作社“抱团”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进城市社区直供直销,增强合作社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18]。这是全国首个以省冠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说明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行政层级纵向进一步统合壮大。上海目前只是在区县级层面建立了合作联社,还没有在跨区县的市级层面建立统一的联社。可以预期,未来上海会在市级合作联社的建立方面有新的突破。
从上面的迹象可以看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逐渐走向强大。在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大以后,其与政府的关系将如何演变? 对此,有两种思路。其一,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大以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独立自主性会对抗国家,出现多元主义的景象。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极小,因为“与西方多元主义政治大相径庭的是,中国社会的经济精英并没有以对政府产生政治压力来获得利益,反而是千方百计与官员结盟,以此来保障自身利益”[19]。其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大以后,并不会削弱国家的权力,而是与国家相互增权。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最大。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已经被一些学者所论证。比如,林尚立教授就认为中国会出现“强国家、强社会”的双赢新局面,两者可以兼容发展[20]。
我们也可以从东亚邻国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路径获得启示。以日本为例,日本在20世纪初就成立了类似于我国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渔业协同组合,其职能非常广泛,从水产资源的管理、增殖到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从防灾、救灾到组合员的卫生福利事业。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组合法》的规定,渔业协同组合还拥有渔业权管理的权利[21]。日本政府对于渔业协同组合的控制和职能赋予也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日本渔业管理体系为两级管理模式。时至今日,渔业协同组合还是在准行政机构——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调整下履行职能。在对渔业的管理方面,政府与渔业协同组合的关系是协作与配合,而不是分立与对抗[22]。
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自下而上按地域划分组建,被逐层整合进国家体制。当前,日本政府与渔业协同组合的关系更像是社会法团主义,它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家法团主义演化而来的。东亚其他一些国家,比如韩国,演化路径也大抵如此。同属东亚国家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从目前发展的态势来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预期也将向社会法团主义方向演化。第一,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种类与以前相比有所增加,但仍然有一定的限度。数量和种类限度的维持依靠建立类似“政治卡特尔”或竞争性淘汰过程。第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间的非竞争性有所松动,代表性的垄断地位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一定的水平。非竞争性与代表性的垄断靠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寡头倾向、渔业合作经济组织间的相互协议,以及职能履行情况。第三,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受到国家控制的程度明显削弱,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性,职能大大拓展,乃至具有渔业权管理的权利。但政府仍然会通过相互通融、达致共识、组织支持等手段对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定程度的调控[23]。
一旦演进到社会法团主义阶段,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承担更多从政府剥离下来的职能。经过再次修正后的《渔业法》将可能重点提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其在制度层面将被赋予重要职能和使命,在地位上将上升到“相对独立型”。届时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从调整型转变为调控型,从直接的管理与控制真正转变为宏观、间接的调控与引导,乃至放手渔业权的管理。政府对渔业和渔民的管理将主要通过渔业合作经济进行,即典型的二级管理,即政府—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渔业、渔民。
与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相对应,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历经国家主义、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演化。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从附庸型、受钳制型向相对独立型转化,政府的职能也经历全能型、调整型向调控型转变。政府对渔业和渔民的管理在经历了一级管理、一级管理和二级管理并存的状态以后,预期将向典型的二级管理演化。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演化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演化关系
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政府的职能转变受到经济形态、国家传统路径依赖的深重影响。在没有良好的渔业制度环境的情况下,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与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关系的三阶段演进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路径选择。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是相辅相成、互动推演的,政府的职能转变能够促进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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