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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联合社的思考

时间:2023-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按照地域、经营业务进行自下而上统合的趋势。合作联社是相同、相近或配套行业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联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制度创新的意蕴。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按照地域、经营业务进行自下而上统合的趋势。成立联合社是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也是渔业合作组织统合的一种表现形式。2013—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可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在国家层面确立了行动指南。

上海首家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位于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漾滨村一队,2010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陆成,成员出资1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芦笋种植、销售,果蔬种植、销售,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为本合作联社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合作联社采取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五统一”政策,发展势头良好。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实现了两个率先突破:一是名称的突破,登记注册时首次使用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二是组织构成的二级单位或成员是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严格把好芦笋标准质量,按照无公害和绿色标准组织标准化生产,努力打响上海著名商标“白狗”品牌。上海其他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有上海崇明金瓜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松江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绿叶菜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岑东农业服务专业合作联合、上海众之梦玉米专业合作联社、上海谷华粮食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葡萄专业合作联社等。水产类的专业合作社联社如上海崇明老毛蟹养殖专业合作联社,成立于2011年4月,位于上海崇明县(现为崇明区)堡镇堡闸村8队,法人代表董惠春,成员出资总额1360万元,业务范围为水域滩涂养殖、苗木种植,由上海惠信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上海雨池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合作联社拥有崇明老毛蟹养殖面积2500亩,包括蟹苗面积1000亩、成品蟹面积1500亩,年产值2000万元,其中蟹苗产值500万元、成品蟹产值1500万元。合作联社加强经营管理,实行6个统一,即统一种苗、统一养殖标准、统一使用饵料、统一防病治虫、统一包装设计、统一标识标记。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丰收杯”全国河蟹大赛上,来自全国各地10家企业养殖的河蟹获得“金蟹奖”,其中崇明蟹就占有2席。2015年崇明老毛蟹统一以“清水蟹”品牌打入市场,在全国河蟹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

合作联社是相同、相近或配套行业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联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制度创新的意蕴。根据李敬锁的划分,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合法不合理型、不合法型、合理合法型。合法不合理型是指那些不能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只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的合作联社,从事社会团体不能染指的营利性活动;不合法型是指那些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也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却从事事实上的营利性活动的合作联社;合理合法型是指那些获得当地政府认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的合作联社[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2]。而合作联社的成员却是合作社这种组织群体,而非个体。所以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合理合法型的合作联社也是合理不合法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相背,尽管当地政府承认其合法地位。

合作联社这种新型经济组织虽然仍处于初创期,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品牌创建、经济收益等方面尚存不足,但与一般合作社相比,其优势已经显现。通过访谈合作联社的成员了解到,合作联社的优势表现在:①发挥本地名特优水产品品牌效应,有效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多个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品牌集聚效应,市场销售价格和市场占有率与以前相比都有明显提高;②提高水产品质量,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以往农户和合作社从事养殖活动通常是凭多年的习惯与方法,在种苗的选择、饵料、防虫治病等方面,很难做到科学、规范与安全。合作联社成立后,为实现占市场、创品牌、树信誉、增收益的目标,合作联社注重水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了确保水产品安全优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上海崇明老毛蟹养殖专业合作联社为保证河蟹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四项操作规范,并在行业中推行实施,有效规范了蟹农的养殖行为。③掌控市场定价权,有效增加渔民收入。成立合作联社之前,中间商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采取压价措施,合作社常常吃了哑巴亏却无可奈何。成立合作联社以后,水产品均在联社的名下,采取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结算。合作联社创建后,水产品的市场均价和渔民经济收益都出现了攀升的良好局面。④降低水产品生产交易成本,促进养殖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使用。势单力薄的养殖户和规模较小的渔业专业合作社,产前需要组织养殖,产后需要找市场、寻销路、创品牌等,都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成立合作联社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发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使养殖技术在最短的时间内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比如,联社可以邀请专家对各个合作社就养殖技术与管理进行统一培训与指导,有效提高社员的养殖技术及社领导的管理水平,促进产量的提高;或者合作联社与一些水产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引进新品种,与一些渔业企业在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面进行探索和合作,走渔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通过对一些合作社社长的访谈发现,不少社长对于成立合作联社的重要意义并没有多少认知,重视程度也不够。同时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①对联合社的认识不清晰。很多专业合作社对什么是联合社、如何组建联合社还不清楚,政府部门对发展联合社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也不知道如何指导和规范联合社的建设与发展,导致对发展联合社思路不清、方向不明、措施不具体,影响了联合社的健康发展。②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促进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登记、管理、扶持等缺乏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存在联合社登记难、监管不到位、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支持联合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还比较缺乏,现有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也未把联合社纳入支持范围,尤其是缺乏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③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是现有联合社大多未建立管理制度,已建立的多数也流于形式;二是未设立相应的决策监督机构,出现管理不民主、决策一言堂的问题;三是未建立紧密的利益机制,未按交易量或贡献大小返还盈余,甚至缺少独立的成员账户和交易记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①把合作联社上升到制度创新的地位加以重视。如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专业合作社一样,合作联社的出现也具有一定的发生机理,属于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合作的再次联合,或称之为“联合叠加”,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品牌效应、规模效应、集群效应、互补效应、协同效应,其作用不可小觑,属于制度创新范畴。各个专业合作社和政府都要充分重视这一制度创新。②完善合作联社的法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专业合作社分散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的不登记,在登记和管理方面都比较混乱,并且没有合法身份。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该法的出台,为合作社的身份提供了合法化证明,合作社理事长能够以独立法人主体的身份资格申请贷款,开拓融资渠道。但由于合作联社是近些年的制度创新,在组织架构、成员结构上与合作社不同,是不同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而不是单个渔民或渔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体制运行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专业合作社的特点,需要明确予以规范。而这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都是空白,亟须填补。当前亟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把合作联社的概念和内容引入其中,从法律层面为合作联社的生存提供合法化证明和政策支持,从制度层面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指引。③完善合作联社的体制机制建设。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合作联社是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诸如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体制、机制是否应该在合作联社里复制过来,或另起炉灶从头再来? 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这些体制、机制的问题涉及民主管理、盈余分配、财产分割、扶持方式与力度、解散清算等诸多问题。以民主管理为例,在合作联社的架构下,重大事务的决策是一社一票、一社一票+出资额或惠顾额,还是完全按照出资额或惠顾额投票? 是谁参加投票,是理事长还是各个合作社选出的代表参加投票? 在合作联社参加投票的人员,如何代表各自合作社的成员的利益,即履行代表职能的程序、渠道、机制如何? 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思考,作为解决进路。首先,专业合作社已经彰显合作社的属性,合作联社是由各个专业合作社组成的,各个专业合作社具备民主管理的属性,也就是合作联社具备了民主属性。在合作联社里,无须再机械地把专业合作社的民主机制照抄照搬过来,对合作联社可以完全放开,由各个合作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事务决定体制,允许完全按照出资额或惠顾额投票,体现资源性投入的优势或效率优先。其次,合作联社重大事务的投票,理应由理事长履行,因其是法人代表,专业合作社是由其组建或其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不过其在参加合作联社重大事务表决前,应该按照专业合作社内部重大事务决策体制规则,先在专业合作社内部按照民主程序,整合社员利益诉求,然后在合作联社决策时,把社员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换言之,各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组织社员先行通过程序完成一整套利益综合与表达职能,即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表达。

新中国成立之前,上海已经有了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从分与合的视角来看,上海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合、分、合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过程。解放初期的合作化运动,起点是合,重统轻分。它对于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形成政社合一体制,却又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替代模式,从统到分,实现了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释放了生产力。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散化生产和经营弱化了渔民的主体地位,同时重分轻统的格局也加剧了渔业行业的紊乱。随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开始组建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合的方向复归,以期实现统分结合。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化,每一次都是新制度代替旧模式的制度变迁过程,是对前一项制度的扬弃和反思的结果。所以,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处理好分与合的辩证关系,必须在尊重渔户自愿入社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结合,忽略或抛弃任何一方都会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来看,政府与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早期的渔业组织是集体所有制的渔业大队,水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是计划经济模式,组织化程度极高,政府对渔业是直接的控制型管理;作为中介性质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相当小,即使存在,也是作为政府的机构履行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政府与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被打上了鲜明的国家主义烙印。改革开放后,渔业的经营方式经历了从集体渔业向个体渔业的转变,渔业生产出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但随着分散经营体制弊端的显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政府治理能力的弱化,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开始凸显。政府开始尝试对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放松些许管控,机构设置逐渐与政府剥离,使其获得一定的独立性,履行政府让渡的一部分职能。但与此同时,政府仍通过政策导引和领导人遴选等方式对它们实施有力的控制。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渔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在数量上进一步增加,在职能上进一步拓展,而政府对其控制也进一步放松。但与此同时,政府仍然通过政策引导、组织支持等手段对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定程度的调控,两者的关系预期走向社会法团主义。

既然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呈现如上的发展趋向,那么渔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进一步联合、整合就是必然。从前文分析来看,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如何在“合”(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统合,建立跨区乃至上海市级,甚至长三角区域的合作联社,对于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模优势,创立知名品牌,打入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 李敬锁.需要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一个合法又合理的身份[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3):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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