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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盈余问题考察

时间:2023-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通常理解意义上的盈余概念,即合作社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另一层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另外,这也与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总体规模有关,不少渔业专业合作社是由十几个甚至几个农民联合组成,成员规模小,总体盈利水平自然不高。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通常理解意义上的盈余概念,即合作社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另一层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的联合虽然动机不一,可能涉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但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获得经济收益。

所以,通常来说,利润是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生命线。但对于渔业专业合作社经济收益的理解也需要从两个维度予以把握,缺失一方,就会造成理解偏差。这两个维度一个是集体的维度分析,一个是个体的维度分析。从集体的维度分析,是指合作社的收益,即合作社年度总收入中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从个体的维度分析来看,是指合作社每个成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或者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个体收益的总和。这两个维度所揭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第一个维度,收益直接来自合作社自身,盈利的主体在合作社,成员的收益仰赖合作社的收益,合作社把获得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再返还给成员。这类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较多,成员共同出资,集中生产,一般产业链较长,利润衍生于种苗培育、养殖或捕捞、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第二个维度,收益直接来自合作社成员,盈利的主体在成员个体而非合作社本身,合作社本身主要是提供服务,如技术和信息服务、集中购买鱼饲料等生产资料并以采购价销售给合作社成员;或者收购成员的农产品时价格偏高,水产品利润绝大部分在这一阶段已经分割给合作社每个成员,合作社盈利极少或者几乎不盈利。这类合作社一般是纯养殖类合作社,产业链短,成员各自分散生产,分散或统一销售。综上所述,如果从这两个维度来审视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或利润问题,衡量渔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多少或运作状况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通过对224名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调查发现,2015年渔业年纯收入(提取公积金以后)10万元以下的有148人,占比66.1%;10万~20万元的有52人,占比23.2%;20万元以上的有24人,占比10.7%。渔业合作社成员的渔业年纯收入情况如图4-1所示。

图4-1 合作社成员的渔业年纯收入分布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年收入低于10万元以下。这说明成员的年纯收入还是很低的。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问卷上还有12人在年纯收入一栏填0元。通过对这一部分成员进行深度访谈后了解到,虽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作为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是其主体,理所当然享受合作社的收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盈余分配必须每年进行,并且也没有具体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该法对此两项的规定只是选择性规定,由合作社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在合作社发展的起步阶段或急于向纵深方向拓展业务阶段,在银行借贷并不顺利时,加大资本积累力度,减少乃至取消盈余分配也在情理之中。所以,从集体的维度来看,合作社年纯收入为0的比例更高。这种类型的一些合作社年终虽有盈余,但合作社为了长远发展,倾向于追求长期利益而非短期收益,不进行年终分配,全部用于资本积累。从个体的维度来看,成员年纯收入为0的比例较低,因为合作社的利润已经在收购阶段分割给了合作社的各个成员,或者合作社只是提供服务,把利润空间全部让渡给了合作社成员。

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年终分配较低是否合适? 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即成员激励和合作社发展的两难困境。不管是第一维度的情形还是第二维度的情形,都存在这个问题。在第一个维度的情形下,年终盈余分配较低甚至不分配,合作社留存积累资金较大,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但与此同时,这又会挫伤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成员素质不高、短视行为盛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一些年纪稍大的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解不多,出于对合作社领导的权力滥用与腐败、政府干预、合作社运作绩效的不确定性的担心,对资金大量留存在合作社心存芥蒂。但如果年终盈余分配较多,虽然能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打消成员对产权不确定性的顾虑,但在合作社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又影响合作社的进一步长足发展。在第二个维度的情形下,合作社留存极少利润甚至不保留利润,利润绝大部分或全数归属合作社成员,确实能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但合作社的维持和延续却成了问题,合作社成了分散成员的松散集合体,成员的义务未被锁定,成员的投机行为趋向增加,如一些集养殖和加工为一体的合作社,在市场行情好,合作社对水产品的收购价低于市场价时,成员把水产品销售给合作社之外的其他企业、超市或卖场;在市场行情衰微,合作社对水产品的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时,成员又把水产品都销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将处于亏损的边缘。

通过对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所做的调查发现,合作社2014年和2015年盈利为30万元以下的分别有56家、41家,占比66.7%、48.8%;30万~60万元的分别有8家、15家,占比9.5%、17.9%;60万~90万元的分别有8家、12家,占比9.5%、14.3%;90万元以上的分别有12家、16家,占比14.3%、19.0%。合作社近两年的盈利情况如图4-2所示。

图4-2 渔业专业合作社2014年、2015年盈利情况

从图4-2可以发现,合作社2014年和2015年盈利呈现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盈利总体偏少,盈利3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2014年占到了六成以上,2015年也占到将近五成。这说明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盈利水平不高。另外,这也与上海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总体规模有关,不少渔业专业合作社是由十几个甚至几个农民联合组成,成员规模小,总体盈利水平自然不高。二是盈利出现两头高、中间低的状况,即盈利最低和最高区间的合作社数量较多,而盈利处于中间位置的合作社数量较少。这有可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小规模和大规模的合作社多,而中等规模的合作社少;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出现了较大的两极分化,强者越强,弱者更弱。通过访谈和从工商政管理部门查询到的数据了解到,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而后者的推动作用在现阶段呈现得越来越明显。三是2015年的盈利情况总体好于2014年,说明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总体处于进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调查中也发现,有的合作社出现了亏损或者不盈利的情况。比如,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中泐村的上海南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成员出资200万元,业务范围为水域滩涂养殖,2014年亏损近50万元,但2015年,盈利30万元;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金海村的上海良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成立于2011年,成员出资100万元,业务范围为水域滩涂养殖,出现2014—2015年连续两年不亏损但也不盈利的情况。这个合作社成立时间短,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技术问题、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合作社的发展。

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也同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存在着马太效应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归纳“马太效应”为任何个体、群体或地区,一旦在某一个方面(如金钱、名誉、地位等)获得成功和进步,就会产生一种积累优势,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取得更大的成功和进步。比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发展,鼓励各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5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但由于市级财政的有限性,而上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众多,如果采用撒胡椒面式的普惠制,每个合作社享受到的扶持资金额度极小,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为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不得不筛选扶持单位,重点扶持一批合作社。于是,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时,申明了重点扶持范围:“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条件上也是设置了一些罗列式标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即2013年1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盈余,且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按交易量(额)分配给实有成员(分配人数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实有成员数);(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30人以上(农机服务、养殖业合作社成员1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四)种植业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账户汇总表)上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六)2014年度已获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不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1]从以上申报条件的标准来看,第一项是成立时间标准;第二项是分配标准;第三、第四项是规模标准;第五项是会计制度标准;第六项是重叠扶持排除标准。除了第二项和第六项外,其他四项都与合作社前期发展、积累有关。

农业部2010年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把示范社的标准确定为5个维度,即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除了第一个维度外,其他4个维度都是与合作社的前期发展、积累有关。比如,经营规模大,要求“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服务能力强,要求“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产品质量优,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社会反响好,要求“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

上海市级及区级示范合作社的遴选标准,遵循的也是相同的逻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合作社发展的累积效应。发展越是充分、成熟的合作社,越可能获批示范社,而获批示范社后获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越是得到各级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其发展的条件相对更加充分,获得可持续性自我良好发展态势的可能性越大,越可能成为更高级别的示范社,相应获得政府扶持的概率就越大。政府扶持进入一种锁定状态,目标锁定在那些发展良好的合作社身上,而其他合作社的发展逐渐远离各级政府的扶持视野,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亏损或者盈利状况不佳的现象的频率自然较高。

[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通知[EB/OL].上海农业网.2015 03 25.http://www.shagri.gov.cn/xxgk/xxgkml/snwgzyw/nycyh/201509/t20150917_1508193.html.

[2] 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EB/OL].农业部网站. 20100612.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06/t20100612_15506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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