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来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仅能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更深远的意义是让企业建立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研发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科技转型,最终提高企业的价值。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将按照规定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府补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更规范的进行高新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及相应的内控管理,从而避免违规风险。
2.7.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企业的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于企业的意义深远,主要体现为:
(1)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使企业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而提高研发投入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
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随着经济转型,企业必须要提高技术研发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将是企业发展的必要之路,也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加企业商誉。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3)降低企业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优先获得有关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人才引进、产品出口、企业上市、项目用地、研发经费资助等诸多支持,为企业降低了成本。
某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各项指标如表2-2。
表2-2 某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各项指标
(续表)
某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各项指标如表2-3。
表2-3 某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各项指标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单企业所得税率从25%下降到15%,所得税税负率下降40%,而因高新企业整体竞争能力提升,获取各类政府资助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等因素后整体净利润将至少提高100%。
(4)提高企业资本价值,资本市场融资上市的条件。
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表2-4展示了资本市场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
表2-4 资本市场高新技术企业比例
2.7.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新的政策
2.7.2.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政策历程
1)相关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4月14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2008年7月8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23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1月29日。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科发[2008]172号文废止。对于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则需要按新的管理认定办法来进行高新认定和审查。
2)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落实国家创新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创新。
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为了落实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该《意见》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2.7.2.2新管理办法主要变化详解
1)新管理办法的章节结构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与国科发火[2008]172号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在“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这两个最为重要的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的调整。
2)新管理办法的重大调整方面
重大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重大调整一:认定条件方面,调整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体现在:①放宽对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比例和要求;②降低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比例要求;③取消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④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新办法在科技人员比例方面,一是取消学历限制,不设门槛,不唯学历论,更加开放,以适应“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二是将科技人员占比由30%下调至10%,以更加鼓励企业研发外包等创新的发展需求。
新办法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方面,将年营业额小于5000万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下调为5%,5000万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沿用3%、4%比例不变,新政更加向小企业予以政策倾斜,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新办法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可谓是宽严相济,一方面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扩大了知识产权取得的年限限制;另一方面取消“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新办法更加强调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新办法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新办法使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重大调整二:认定管理方面,简化认定流程并完善认定管理。
体现在:①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②新增加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③在提交会计报表的同时,还需提交“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④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需明确关链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⑤明确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办法对高新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
新办法增加要求企业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无疑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在提交会计报表的同时,还需提交“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未来,高新主管部门无疑掌握更多的企业财务、税务信息,有利于后续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的开展,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新规明确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需要的关链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新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重大调整三:后续监管方面,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
体现在:①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②增加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③被取消资格后的处理方法改为按《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处理(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新办法增加了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国税函[2009]203号文保持一致。
新办法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而被取消资格后,会按《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同时企业的违规成本将大大提高。
3)详细的新旧管理办法条款对比
详细的新旧管理办法条款对比如表2-5。
表2-5 新旧管理办法条款对比
(续表)
(续表)
2.7.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施操作
2.7.3.1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2.7.3.2认定及后续流程
认定及后续流程图如图2-1。
图2-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流程详细描述:
1)自我评价
企业首先应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以上海市企业为例,认定的企业注册方式如下:
第一步,先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册,通过验证并拿到系统注册号(复审、二次认定企业无需再注册,用首次注册分配的系统号即可,但是如果名称或核心信息变更的要先在该网上变更,审核通过后上海系统才会随之更改)。
第二步,拿到注册号后在上海科技网站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系统中填报。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海科技系统中的表格跟国家系统中的略有不同,上海企业申报时直接在上海系统中填写;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链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实际操作中,还会需要提供:
(9)近三年研发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例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获奖证书、新产品证书、立项报告等等;
(10)企业获奖证书、证明等材料(包括投产5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等、通过各类体系认证的资质证书、各项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公示及颁发证书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部门后续将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应予以充分的关注。
2.7.3.3认定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申报当年的前一年必须有销售收入;若企业以前是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方式需满一年。
2)企业获得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①发明;②实用新型;③外观设计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④软件著作权;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⑥植物新品种。
以上知识产权若是发生过变更或者通过非自主研发方式获得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
主要来源:①自主研发或设计;②受让或受赠;③企业并购或重组。
3)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原技术领域的三级目录: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新技术领域的一级目录:①电子信息;②生物与新医药;③航空航天;④新材料;⑤高技术服务;⑥新能源与节能;⑦资源与环境;⑧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注:实际操作中,必须精确到三级目录)
4)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注意点:
(1)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如图2-2。
图2-2 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
(3)研发费用的账务归集核算。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按照确定的研发项目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图2-3 研发费用的账务归集核算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总额。
为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技术转让收入;②技术承包收入;③技术服务收入;④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7)四项综合指标
高新企业认定时,采取打分制,有四项考核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合计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如表2-6。
表2-6 高新企业考核指标
上述用于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2)~第7)项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2.7.3.4实操案例及评分详解
1)高新企业认定
有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合计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具体的评分方法如下: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分数比例:
A.0.80~1.00 B.0.60~0.79
C.0.40~0.59 D.0.20~0.39
E.0.01~0.19 F.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6项知识产权或1项发明专利 B.5项知识产权
C.4项知识产权 D.3项知识产权
E.1~2项知识产权 F.无知识产权或专利
A24~30 B.18~23.7
C12~17.7 D.6~11.7
E0.3~5.7 F.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A.4项以上 B.3项(不含)~4项
C.2项(不含)~3项 D.1项(不含)~2项
E.1项 F.0项
A.24~30 B.18~23.7
C.12~17.7 D.6~11.7
E.0.3~5.7 F.0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该项指标不论从哪年开始研发的,只注重是否形成了成果。
成果转化,不是一定要专利才能转化。可以是自身研发,开发成新产品;也可以是别人的技术,通过合作,开发成新产品。强调的是不能吃老本,要不断出新产品。原来的工艺是什么样的,通过企业自己立项研发出新的工艺并通过自己内部的结题验收(要有证明材料,哪怕是企业自己的),再应用新工艺产生的效果。
一个产品中可以集成多个成果,多个产品也可能是同一个技术成果的不同实现。
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①研发项目—产品、样品、样机等;②以前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③未申报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
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立项文件、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意见、销售发票等;成果转化不能仅仅用销售发票来证明。
(3)组织管理水平(20分)。
①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②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③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④设有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⑤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5项都符合要求 B.4项符合要求
C.3项符合要求 D.2项符合要求
E.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A.16~20 B.12~15.8
C.8~11.8 D.4~7.8
E.0.2~0.38 F.0
(4)成长性指标(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A.≥0.35 B.≥0.25 C.≥0.15 D.≥0.05 E.<0.05
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2)案例说明
现在我们就结合一个案例研究一下具体的评分办法和标准。
例:有一家做视频监控软件的企业,认定前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某软件公司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获得了3个软件著作权证书。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近三年研发项目系统7个,成功转化并销售出去6个,成功销售的6个系统有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有一个系统有测试报告和查新报告,其他产品未有第三方资料。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有开研发研讨会,未形成纸质文件,管理制度未成文,没有产学研合作;
近三年经济状况如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销售收入 120万元 130万元 205万元
总资产 113万元 126万元 150万元
研发费用 15万元 21万元 35万元
第一步:申报前进行自测评分(保守估计)。
(1)3个软著证书≈10分
(2)3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共计10个,三年平均为3.3个≈20分【证明材料略有不足】
(3)组织管理水平,补齐立项报告、相关制度,没有产学研≈15分
(4)成长性:销售收入增长率为0.33≈7分
总资产增长率为0.15≈4分
以上合计:10+20+15+7+4=56分
第二步:条件提升及布局。
分析:公司整体条件还可以,但是有些地方有待加强,具体规划如下:
(1)知识产权加强,再申请4个软件著作权(其中至少3个必须在申报前拿到证书)。
(2)对三个年度的项目进行划分,组稿立项报告,填写RD表格,确保各年度研发项目达到比例要求。
(3)对高新产品进行梳理,确保成功转化的项目产品能与获得或者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相匹配,且这些相匹配的系统产生的销售额达到公司总销售额的60%以上。
(4)确保获得成果以及转化成的产品交叉混搭后转化成果达到12项以上,达到14项。(一个成果可以转化成多个产品,也可以多个产品转化成一个新产品)
(5)组织管理水平,补齐立项报告、相关制度没补产学研≈15分。
(6)成长性:按照会计制度无法调整,不调整。
第三步:布局后重新测算。
(1)7个软著证书≈24分(软著的权重稍微低点儿,此处保守估计)
(2)3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共计14个,三年平均为4个以上≈28分(证明材料补齐,增加软件著作权,制作了用户报告,再配合销售合同和发票)
(3)组织管理水平,补齐立项报告、相关制度,没有产学研≈15分
(4)成长性:销售收入增长率为0.33≈7分
总资产增长率为0.15≈4分
以上合计:24+28+15+7+4=78分
第四步:申报材料准备。
(1)国家网、上海网注册。
(2)申报表填写,每个项目填写RD表格、每个高新产品填写PS表格,汇总近三年研发成果汇总表,做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近三年研发项目及上年度高新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3)扫描相关附件。
(4)网上填报、提交、打印、装订。
(5)申报材料报送(申报完结)。
第五步:程序步骤。
国家网上注册
↓
上海网上注册
↓
填写申报表
↓
扫描相关附件
↓
网上填报上传
↓
打印、装订、报送
↓
税务核查
↓
评审公告
↓
领证书
↓
享受政策及每年填写统计报表
2.7.3.5高新企业认定中的七大张表样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RD);
(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PS);
(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表;
(7)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情况汇总表。
2.7.3.6现场答辩中的一些问题
1)现场答辩需准备的资料
①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底稿;②会计报表;③审计报告;④会计账簿或高新辅助账;⑤研发支出原始凭证;⑥工资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等;⑦委托外部研发合同;⑧企业员工花名册;⑨员工工资表、交纳社保基金的单据,研发人员用工合同等。
2)需要书面答辩的一些问题
(1)研发费未有加计扣除的原因;
(2)加计扣除的金额与申报的研发金额不匹配的原因;
(3)研发支出中人工、材料、折旧的比例异常原因;
(4)审计报告各年度的资产期末数与下年度期初数不一致原因;
(5)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与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原因;
(6)提交的审计报告没有合并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数据。
2.7.4 高新技术企业需关注的要点
1)强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新认定办法是以企业为核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三层含义:
①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的自主研发能力。
③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
符合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重视研发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发生了很多的研发费用,但由于在组织管理和财务核算上的欠缺导致研发费没有单列核算。
3)重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认定后与税务衔接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需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优惠税率的申请。研发项目的立项也需要到税务部门事先备案后,研发费用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4)不予通过的情形列举
(1)审计报告。①虚假报告;没有报备;②报备已作废;③非合并报表审计报告;④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规定。
(2)高新明细账。①没有明细账;②明细账金额与专项审计报告不符;③没有原始凭证;④费用结构比例异常或不符合规定。
(3)原始凭证。①没有附件;②领料单据虚假,需要关注的地方是:领料人;领用物品;领料单号码;编号;领料部门是否属实等。
(4)人员(上海目前没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和员工花名册)。①花名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②工资单与花名册、研发组成员名单不一致。
(5)征税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不予认定,核定改为查账征收不满一年的不予认定。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2.7.5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7.5.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主要优惠政策列示
1)15%低税率优惠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三条。
(2)政策内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2)研发费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2016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
(2)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根据此文件的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将低于15%)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条。
(2)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优惠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政策内容。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政策内容。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打破了地域限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6)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1)政策依据。包括以下三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政策内容。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进出口税收优惠
(1)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2)政策内容。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创投企业优惠
(1)政策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政策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个人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政策内容。①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②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打破了地域限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10)研发机构专属优惠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2)政策内容。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7.5.2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①专利申请补贴;②政府资助与扶持;③企业融资;④金融保险;⑤人才扶持;⑥研发经费资助。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先会成为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给予政策、资金、技术、扶持、指导的优选对象,有利于申请获得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和设备、基金、贷款、贴息和投资,利于吸引金融、风险投资机构的推动,加速企业产业化扩张,利于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产业建设,获取地方政府的补贴和直接奖励等。
2.7.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应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是通过审计的。已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2.7.6.1高新技术产吕(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1)概念、定义
(1)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
(2)什么是高新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分红、技术股权、对外投资收入);②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③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④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界定中的一些问题。
①一般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组合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怎样填列? 收入明细表中对一般产品收入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如果需要剔除,又该如何剔除一般产品的销售?
例如:(软件)企业一般产品或外购产品同高新产品(软件)组合销售。此时我们要取得企业的购销合同、企业管理层对高新产品的定义和归类,取得相关佐证资料。相关资料(新产品鉴定书)举证的高新技术产品是组合产品还是某一产品。
如果一般产品同高新产品在组合销售时是分开计价的,公司此时一般产品不能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中填报;如果资料证明企业未单独计价且是组合产品,客户是作为一个系统购销时,此时一般产品可以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中填报,但应该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披露。
②外购与本企业相同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其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
不能,因为《高新企业工作指引》中强调高新技术产品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
③研究开发费用(RD)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PS)是否需要对应一致?
不一定对应。例如:企业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改造(如系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的依然是原来的产品且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此时企业不能认为RD和PS有必然的关系,对改造后的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予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
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比例,此处的总收入,是否包括非日常发生的政府补助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明确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此处的总收入并未明确定义。当企业因为总收入中含有补贴收入或债务重组收入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时,则注册会计师应对非日常发生的收入进行专业的分析。
2)高新收入的专项审计程序
(1)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风险评估环节会重点关注:
①通过了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识别标志与技术属性,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归集的准确性,判断管理层关于收入的发生、截止、分类的认定是否存在故意误用等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高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风险。
②申报企业近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申报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异常或与商业惯例不符的重大交易。
(2)注册会计师在内控测试环节的关注点如表2-7。
表2-7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业务常见流程的相关内控测试
(续表)
(续表)
3)注册会计师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的实质性程序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常用的实质性程序。
①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产品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结果是否正确;
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检查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实现的收入,必要时,应当利用专家的工作。
②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下列实质性分析程序:
将本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上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比较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将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本期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计算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③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④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高价结算的方法向申报企业转移收入的现象。
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核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一致。
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发货单,核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
针对毛利率异常的高新技术产品,关注其成本结转是否正常,检查相关销售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必要时对毛利率异常的大额销售进行函证。
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数量和金额。
⑤对于出口销售,应当将出口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向海关函证。
⑥对于软件销售,应当将软件销售记录与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退税收入表中列示的相应计税(退税)收入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当查明原因。
⑦销售的截止测试:
检查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销售发票存根联及货运单,检查销售收入有无提前确认或延迟确认的情形;
取得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内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不当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结合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重大跨期销售的建议调整。
⑧存在销货退回的,检查退货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⑨取得申报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相关资料,了解折扣与折让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对;抽查大额折扣与折让发生额,检查是否经授权批准,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售后租回、售后回购、以旧换新等,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
⑩调查向关联方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情况,记录其交易品种、价格、数量、金额和比例,并记录其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于财务报表汇总范围内的内部销售活动,记录应予汇总抵销的金额。
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加计各种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核对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产品收入小计数是否相符。
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2)技术性收入实质性程序。
申报企业主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时,还可能兼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受托技术开发等业务并取得收入,这些收入通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对于主营技术开发和转让、技术服务的申报企业来说,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则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基于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同样应当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技术性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技术收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非技术性收入列报为技术性收入的错报风险。技术性收入审计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如下:
①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技术性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结果是否正确;
②实质性分析程序。将本期各类技术性收入与上期技术性收入相比较,检查是否存在重大波动,如有,应当查明原因。
③检查技术性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检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在该项技术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加以确认,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
对于当期发生并在年度内完成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收入是否及时、完整地于当期确认,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交易对方(技术发包方、技术服务接受方、科研委托方)的确认函或验收报告以及收款记录;
对于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④关注技术性收入对应的成本,如无成本或成本较少,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
选择技术性收入的主要客户、本期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技术性收入的业务内容及其金额。
将技术性收入记录与营业税申报表中列示的应税技术性收入核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
⑤截止测试:
抽查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与技术性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追踪到发票、收据,确定入账时间是否正确,对于重大跨期项目作必要的调整建议;
取得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所有的技术性收入冲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非实质性交易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⑥调查向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性收入情况,记录其交易类型、价格、金额和比例,并记录其占技术性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于财务报表汇总范围内的技术性收入,记录应予汇总抵销的金额。
获取申报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加计各类技术性服务的上年度收入,核对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技术性收入小计数是否相符。
确定技术性收入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复核程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结合审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复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常用程序如下:
①获取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②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注册会计师会重点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等资料来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类的准确性。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列示
(1)销售发票上未注明产品型号、规格或数量;
(2)销售明细账没有分类记录;
(3)年末销售、过年期后红字冲回;
(4)关联方交易计大量应收账款;
(5)没有建立客户档案;
(6)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或订单;
(7)被审计单位申报收入明显大于生产能力。
2.7.6.2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要求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概念、定义
(1)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2)什么是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研发费用内容,如表2-8。
表2-8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研究开发费的一些注意事项与问题
(1)研究开发费用中重点关注项目。
①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在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②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③强调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④财务年度审计报告需包括完整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论对高新收入及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高新收入及研发费用数据的对应勾稽关系。
(2)公司为什么要重视研发费用投入核算?
研发技术的应用效果会直接体现在产品毛利率。重视研发费用投入核算,可以很清晰的归集研发费用,并得到对应的财务指标,便于核算、审计、决策等活动。
(3)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科技人员不一定是研发人员,科技人员包括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研究人员不一定是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包括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也包括非科技人员的熟练技工。
(4)企业承担了国家研发项目,部分研发费用由国家承担,如何计算该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
对于国家投入的研发经费,理论上可以算,不受财务概念约束,汇总研发费用时关注“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借方发生额。
(5)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故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均属于研发活动。
(6)实际经营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参与高新企业评定?
可以,但企业成长性方面的评分为零分。
(7)会计报表是合并报表,如何计算成长性指标?
申报的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的个体报表为准,以工商注册的居民企业的单体报表为计算成长性指标的数据。
4)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程序
(1)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背景包括:
①申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
②从事研究开发的主要领域;
③在研究开发方面的获奖情况;
④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情况;
⑤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材料、燃料、电力情况;
⑥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情况等。
(2)研究开发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下列主要活动,如表2-9。
表2-9 研究开发业务流程的主要活动
(续表)
(3)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开发费内控测试环节的关注点,如表2-10。
表2-10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开发费内控测试环节的关注点
(续表)
(续表)
(续表)
5)注册会计师对研究开发费审计的实质性程序
申报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发生费用,在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时,这些费用或列为费用而计入当期损益,或予以资本化而形成资产。基于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列报为研究开发费用的错报风险。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如下:
(1)审核明细表。获取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
(2)检查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
①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如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批复等;
②取得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或工作总结、验收报告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③关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3)实施下列实质性分析程序。
①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做出相应记录;
②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4)检查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
检查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的分类、各项目(科目)归集范围和核算内容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若存在费用分类错误,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5)人员人工审核。
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
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
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6)直接投入审核。
①检查开支范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核实其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相符;
③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
④检查是否存在将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项目而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⑤检查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一次性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如不符合规定,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7)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审核。
①检查是否属于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或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②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一致,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8)设计费用。
①检查是否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所发生的费用;
②检查设计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③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设计费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9)设备调试费。
①检查是否属于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②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③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及工业工程发生费用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0)无形资产摊销审核。
①检查是否属于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而购入的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②取得相关无形资产初始购置时的协议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检查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是否正确;
③检查无形资产摊销的政策是否正确,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摊销的金额是否正确;
④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1)其他费用审核。
①检查是否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②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③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④若存在其他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情形,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⑤检查列报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研究开发费用额的10%,若超过10%,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⑥检查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的借款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1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
①检查是否属于申报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关注项目成果是否为申报企业拥有且与申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②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价是否按照非关联方交易的原则确定;
③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检查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④检查是否存在列入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委托外部支出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⑤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⑥检查是否存在列入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3)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研究开发费用。检查费用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相关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金额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4)检查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支付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形。若有,应关注计价是否公允,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5)抽取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若存在异常迹象,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对于重大跨期项目,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6)检查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6)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的复核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结合审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复核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的常用程序如下:
获取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复算加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销售收入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复算加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复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复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7)研究开发费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列示
(1)直接投入原材料单耗偏高;
(2)非高新技术产品的外购配件;
(3)辅助材料明显消耗过高;
(4)收发领退单的分配表不明确;
(5)董事长、总经理、技术科长全部工资计入;
(6)科技人员工资申报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不一致;
(7)辅助人员计入工资过多;
(8)研发与生产的工人划分不清;
(9)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折旧不恰当;
(10)非研发期间费用计入过多;
(11)委托研发合同与申报不一致;
(12)水电煤计量依据不足。
8)专项审计报告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2)带强调事项段的专项审计报告;
(3)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4)否定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9)经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是通过审计的。已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问题:实际经营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参与高新企业评定?
会计报表是合并报表,如何计算成长性指标?
注意点: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需包括完整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论对高新收入及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高新收入及研发费用数据的对应勾稽关系。
2.7.7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最新变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5年11月2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这一次政策调整的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①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②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③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④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⑤减少审核的程序。
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仍按上述政策来执行。
1)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范围的定义
财税[2015]119号文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
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
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符合目录,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具体的核算要求
(1)按研发项目分项设置明细核算。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2)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研发费用的财务信息。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常见问题
(1)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不可以。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可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不可以。
6)特别事项的处理
(1)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团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