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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财政理论

时间:2023-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结合已有的文献,从高等教育财政理论中梳理市场机制及财政机制的特点,并探讨其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教育的影响。对于高等教育,弗里德曼认为政府应当减少对其干预,因为高等教育的外部性相对基础教育更小,同时成年学生的流动性较高,因此市场垄断的状况也较弱。高等教育的供给再进一步影响高层次人力资本的市场供给。

本节结合已有的文献,从高等教育财政理论中梳理市场机制及财政机制的特点,并探讨其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教育的影响。以下首先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视角梳理了有关市场环境下政府介入教育领域,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的理论依据。其次讨论研究生教育财政中采取的市场机制——成本分担政策的方式及其可能的影响。最后探讨研究生教育中采取的财政资助方式及其影响。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下的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一)经济学视角下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对于政府介入高等教育的讨论,自古典经济时期就有所涉及。斯密(Smith)反对过分的市场干预,而提倡市场机制来实现自由贸易,通过“无形之手”(Invisible Hands)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他认为政府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守夜人”,不应介入自然的经济秩序,而只是防止外部干扰内在的秩序。政府主要的职能有三类:①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负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③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但斯密在《国富论》中也指出,君主或国家有义务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他认为“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1]

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受到了挑战。以凯恩斯(Keynes)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开始提倡积极干预的政府观,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当中,批判盲目自由经济的体系。他分析了三大心理因素——消费倾向、对资产未来收益预期和对货币流动性偏好,使得市场经济当中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进而造成经济危机。他主张政府应当积极介入经济体系,作为市场的平衡力量,通过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通过“乘数效应”(Multiplier Effect)带动经济增长。凯恩斯指出政府需要着眼于长远,投资并从事一类对未来社会有好处的公共事业投资。主要原因是各种资本品的边际收益率变动较大,而利率变动范围狭窄,因此仅仅通过市场无法为这类事业进行充分的投资。[2]这一思想对于不确定性较高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现象,而凯恩斯主义政策却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以弗里德曼(Friedman)、布坎南(Buchanan)等为代表的一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从各个角度论述了政府干预可能存在的问题,倡导自由化和市场化,反对过度的国家干预。弗里德曼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往往会带来通货膨胀,高昂的税收也会压制个人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因此他主张限制政府的干预,而更多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有效运作。在这一基本的主张下,弗里德曼专门就政府在教育当中的职能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政府介入教育的理由主要基于两方面:①邻近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个人行动对他人造成的成本不能被补偿,或其行动对他人带来的收益无法被获得。②对儿童及一些不负责任个人的家长主义的考虑。对于高等教育,弗里德曼认为政府应当减少对其干预,因为高等教育的外部性相对基础教育更小,同时成年学生的流动性较高,因此市场垄断的状况也较弱。[3]哈耶克则认为高等教育目标在于使知识在整个社会内得到进一步的传播与增进,而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补贴在于这种教育或研究能够为社会带来种种益处。政府应当在资助高等教育知识传播方面发挥一定的功能。[4]

20世纪80年代末,西方国家的经济问题重现,引起了一批经济学家发展新凯恩主义。他们认为应当重视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协调失灵、垄断等缺陷,当存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有一定的必要性。斯蒂格利茨(Stiglitz)是当代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者之一,他认为政府介入市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补充市场不足,进行收入分配和提供有益品。斯蒂格利茨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提供的私人品,政府对教育活动的干预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他指出政府对高等教育资助的合理性有来自教育机会公平的考虑,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因此家庭社会经济背景不利的青年难以继续进行教育投资。[5]

承袭新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当代新经济增长理论的经济学研究从理论和实证上论证了教育作为提升人力资本的主要方式,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然而在分散经济体系下,由于人力资本或研发创新存在外部性,市场无法达到最优福利状态,因此他们认为财政支持教育以促进人力资本投资是实现最优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方式。[6][7]

国内研究方面,闵维方教授在2002年提出了高等教育在市场体制下的运行机制,参见图3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高等教育市场之间会形成一个循环的流动体: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谋职,劳动力市场根据其供求实现人力资源在社会生产和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中的配置;同时高校毕业生也参与到人力资源供给予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影响和改变着与受教育类型和受教育程度相关的就业机会和工资结构,并形成市场信号传送给尚在求学阶段的学生。求学者及其家庭接收到市场信号后产生相应的预期收益,进而影响到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等教育需求的变化又会进一步影响到高等教育的供给。高等教育的供给再进一步影响高层次人力资本的市场供给。[8]

在这一高等教育运行框架中,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规律在人力资源分配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政府在一些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方面需发挥调节作用。有五方面的政府协调途径:第一,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或减少总需求,从而在客观上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对有关人才的需求,进而对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运行产生影响。第二,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杠杆和税收政策调节高等教育系统,比如加大对某类专业领域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增加供给。第三,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劳动、教育、就业、人事、工资方面的政策,影响人们受教育的成本和收益预期,进而对高等教育需求产生作用。第四,政府可以建立更加完备的信息网络,来矫正市场机制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完备问题。第五,政府通过教育立法,提供高等教育有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图33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运行机制基本框架示意图[9]

综上,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它们都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事业,完全无政府介入会带来私人投资不足。一些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更加关注到市场缺陷,包括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运行机制的潜在问题,因此他们更加主张通过公共部门直接对教育的支持,因为分散化的财政支持方案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也携带着这些市场运行的缺陷,从而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此外,新凯恩斯主义还更加关注公平,认为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地调节收入公平,而通过教育调节收入公平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政府职能。

(二)组织社会学视角下的政府、市场与高等教育

组织社会学方面,也有不少经典文献探讨市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最有代表性的是伯顿·克拉克(Burton Clark)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提出的“三角协调模式”(The Triangleof Coordination),参见图34。它是指在每一个高等教育体系内,国家权威(State Authority)、学术寡头(Academic Oligarchy)及市场是三股影响高等教育形态发展方向的主要力量。各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所偏向,比如苏联偏向政府权力,美国偏向市场机制,而意大利偏向学术权威。[10]

图34 高等教育三角协调模式[11]

威廉姆斯(Williams)根据高等教育经费分配的相关研究,将伯顿·克拉克的高等教育“三角协调模式”进一步图像化为六个模式,参见图3-5。

第一种模式当中,政府、市场与大学处于平衡发展的状态。第二种模式中,大学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不直接干预大学的管理,通常通过中介机构来安排大学的拨款,并给予大学一定的自主权。这种模式以英美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为代表。第三种模式中,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当中扮演了更积极的角色,与市场力量相制衡。第四种模式中,政府完全提供资源给大学,而市场的影响较弱。第五种模式中,政府支持市场机制,引导大学市场化发展。第六种模式当中,政府不是作为大学资源的供给方,而成为其产品的消费者。

图35 高等教育与市场、政府的六种模式[12]

也有学者认为在大学科研创新方面,大学、政府和市场之间有更加复杂的关系。比如埃兹科维茨(Etzkowitz)分析了麻省理工学院的发展过程,提出在大学创新体系当中,存在大学、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三螺旋”(Triple Helix)结构,包括:大学和其他生产知识的机构;企业界,包括高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方、区域、国家和超国界的各级政府组织。创新的过程有赖于大学、企业和政府更加有机结合才能够完成。他阐述了“三螺旋”发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每个螺旋的内部转变,每个领域都扮演着其他领域的角色,大学、企业、政府之间的战略联合平行或交叉发展。第二阶段,螺旋之间相互影响,比如美国1980年的《贝杜法案》(Bayh-Dole Act)制定了安全法则,使得技术转让扩展到高校。第三阶段,新的三边网络的出现以及从三个螺旋互动中产生新的组织。第四阶段,三螺旋网络的回归效应——既对它们所出自的螺旋本身,又对更大范围的社会产生影响。[13]

我国的学者对高等教育、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探讨有多方面的理论视角,有从政治分权、高等教育治理等政治学理论视角的论证,强调政府从控制模式向监督模式的转变;[14][15]也有研究从法律学的角度探讨大学办学自主权和大学的法人地位;[16]此外,也有大量研究从比较教育的视角,考察国外和我国在高等教育运行模式的差别。

二、市场机制:成本分担政策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在市场体制下,成本分担(Cost Sharing)是被广泛采用的高等教育财政资源分配原则。约翰斯通(Johnstone)于1986年创立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他指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元主体的需要。收益上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纳税人、企业、大学。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由这些主体共同分担。

成本分担的政策性转移通常有下列六种形式:①对于过去高等教育是免费的国家,高等教育开始缴交学费;②对于公立高校已收学费的国家,开始增加学费金额;③负担“使用费”或杂费以补偿由学院提供的膳宿费;④减少学生助学金或奖学金;⑤增加学生贷款的有效回收;⑥政府鼓励并经常补助靠学费来维持的私立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则一方面被认为更具有公平性,由于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主要来自中、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因此向其收取学费,并且以家庭收入为依据给贫困家庭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或贷款,是更加有利于机会公平的资源分配方式。[17]

另一方面,成本分担原则也被认为有助于促进资源分配的效率。西门尼斯(Jimenez)从不同收益属性教育的供求关系出发,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三种模型,并论证其效率实现的机制。

模型1:对于同时具有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的教育类型,政府和私人应当分担教育成本。图36中,横轴代表教育规模,纵轴代表学费水平。Ds代表该类教育类型的社会需求,DP代表私人对该类教育的需求,C为社会总成本,公共经费供给水平为S(S=(C-P)Q)。CP代表零学费点,此时公共经费能够负担的教育规模为Q1。如果实施成本负担政策,由私人负担教育的成本,教育规模可以从零学费点Q1增加到Q0,此时满足了私人需求,但并不是社会需求的最优教育规模Q*。要实现社会最优规模的教育,Q*-Q0的教育规模成本需要由公共财政来负担。[18]

图36 公共预算紧缩条件下公共收益高的教育类型供求关系示意图[19]

模型2:对于私人收益较高、公共收益低的教育类型,私人负担较高的成本,而公共财政提供较低的资助是有效率的。图3-7显示,该类型教育的规模为Q0,超过了社会总需求的最优规模Q*,将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此时提高学费水平到P2可以减少该类教育需求到最优社会规模。

图37 公共收益低私人收益高的教育类型供求关系示意图[20]

模型3:对于公共收益高,私人收益低,以至于在零学费的情况下私人需求都很小的教育类型,应当提供学费减免,并给予额外的资助。图3-8中,私人的教育需求很低,以至于在零学费时,私人投资的教育规模低于最优规模Q*。如果对该类教育的学生提供学费减免和资助Cp-s0,则能够矫正教育的外部性,实现社会最有效的规模。

图38 公共收益高私人收益低的教育类型供求关系示意图[21]

以上成本分担理论模型表明,对于社会收益较高的理工科类研究生教育,在成本分担方面更应当参考西门尼斯所提出的模型3,由政府部门给学生提供学费减免及更多的资助。[22]

卡诺伊(Carnoy)提出一个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模型(参见图39),他指出:对于私人收益率高的学科和高校,实行高收费和学生贷款项目对节约成本和促进经济增长更有效;对于私人收益率低但具有高外部性的学科和高校,实行低收费和高的直接财政资助对节约成本和促进经济增长更有效。[23]卡诺伊的理论模型对本研究的启示是,对社会收益较高的理工科专业,应当提供更多赠予型资助;对于私人收益较高的理工科专业,则可以考虑采取学生贷款或自助型资助。

图39 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促进经济增长的理想财政政策模型[24]

(二)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

虽然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已发展较为成熟,但专门对研究生教育财政进行探讨的文献比较有限。美国一些学者认为,联邦政府在分担研究生教育的成本方面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科恩(Cohn)指出,教育带来的最大外部收益与师生的研究和研究生的培养有关;[25]研究生教育的私人收益很低,而培养研究生的费用却很高,所以需要较高的资助来吸引研究生;而且,由于高级学位获得者流动性强,各州就不愿意提供足够的补助去满足全国对高级熟练劳动力的需求,由此证明了联邦资助的必要性。恩伯格(Ehrenberg)特别指出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博士生在R&D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当前的科研工作者,也对未来的雇员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26]而美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对未来学生选择博士有很重要的影响,由于研究生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州政府对其财政投入可能存在不足的问题,因此他呼吁联邦政府加强对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的资助。

国内研究当中,对研究生成本分担的合理性仍然存在不少争论。一些学者认为过去政府负担研究生教育成本的财政资助方式存在充足和效率方面的问题,他们主张适当引入成本分担机制。在充足性方面,有学者认为当前的财政资助方案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以及提高研究生质量的要求。丁雪梅(2003)指出研究生教育是一项高投入、高成本的教育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理工科研究生,一般理工科博士的培养费约4万元/年,工科硕士约3万元/年。因此完全由财政来承担难以保障经费充足性。她发现国家投入经费不能满足学校需要,国家拨付的财政经费只覆盖了约50%的研究生培养费用。因此她认为采取成本分担对提高教育资金的充足性有促进作用。[27]

从效率的角度,研究者主要从研究生教育收益的角度论证了成本分担的合理性。李文利和丁小浩(2003)指出,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支持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和资助政策并行。第一,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研究生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受益方包括国家、社会有关机构、受教育者本人及家庭。依据“谁受益谁负担”和成本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应该共同分担教育成本。第二,从人力资本理论出发,高等教育既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又可以带来巨大的个人收益。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阶段。个人投资研究生教育,是因为研究生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未来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第三,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和资助政策,可以在制度上促进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研究生教育体制中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优化资源分配,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第四,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和资助政策,可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共同组成监控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双杠杆,监督和调节其规模和结构的发展,促进其质量和效益的提高。[28]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者认为,在引入研究生成本分担机制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低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卢晓东(2004)提出了研究生资助的多因素市场决定论,主张政府与市场在二元分类的研究生教育中承担不同的责任。他认为一般可以将研究生教育视为私人产品,采取收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基础研究、国防军事领域具有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特征,如果在这些领域引入过多市场机制可能会造成研究生教育投资需求不足的问题。[29]

沈延兵等(2005)探讨了成本分担政策为研究生就业带来消极的影响:首先,国家对某些紧缺人才的研究生就业进行调控的政策可能失效;其次,研究生教育定位容易趋向功利化、工具化;最后,研究生成本分担也可能使得学生的择业更加倾向短期化、功利化。[30]赵西萍(1999)指出,较重的学费负担不利于研究生全心投入科研,加剧国内优秀科研生源流失;研究生的社会兼职工作直接影响研究生的科研投入时间;研究生科研的功利化倾向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31]

在公平性方面,对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分担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在学生资助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成本分担可能造成不公平。裴庆棋和姬红兵(2006)认为,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并不是基于研究生教育这种服务产品本身的属性是准公共品或其他,而是一种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和能力的政策安排。他们认为,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支持者的最大理由是,成本分担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教育公平。[32]卢晓东(2006)则认为研究生教育采取成本分担是具有公平性的。他指出在探讨研究生成本分担公平性时,需要考虑到两个主体。第一个主体是研究生教育的享有者,他们在享有免费的研究生教育的同时负担提供相等社会收益的义务;第二个主体是纳税人,他们享有了未来由免费研究生教育享有者提供的相等的社会收益的权利。以往教育财政主要关注第一主体的权利,而忽略了第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免费的研究生教育使得第一主体享有权利,但并没有承担足够的义务,因此对第二主体——纳税人而言是不公正的。[33]

三、财政机制:研究生教育资助政策

萨尔米和豪普特曼(Salmi&Hauptman)将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拨款,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拨款方案将资金配置给高等教育机构,在控制一定学费水平基础上,可以增加高等教育的供给。它又可以分为协商预算拨款(Negotiatedoradhocbudgets)、专项拨款(Categorical orearmarkedfunds)、公式拨款(Fundingformulas)和绩效拨款(Performance-basedfunding)等多种拨款类型。第二大类财政资助方式是间接拨款,它是指政府将资助发放给学生或其家庭,以补偿高等教育的成本。较常见的间接拨款方式有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税收优惠(Tax Benefits)、学券(Vouchers)以及部分助学金部分助学贷款。[34]

我国在研究生资助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探讨的是间接拨款,大部分研究者是对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讨论,也有不少国际比较研究分析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研究生资助体系,但对我国研究生资助的实证研究仍然比较不足。

首先,在政策讨论方面,一些研究者认为财政资助需要具有差异性,差异性需要体现学科属性、市场供求及学生经济需求方面的因素。如孙也刚(2002)对研究生实施成本分担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实证结果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专业学科提供差异化资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学科的属性。相对于其他学科研究生教育而言,基础学科、传统学科以及需要国家扶持学科的研究生教育更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因此,这些学科研究生教育不应实行成本补偿;即使实行,研究生本人补偿的标准要控制得低一些,主要成本应由政府负担。②研究生教育成本的高低。不同学科研究生教育的成本是不同的,工科、医科等需要进行实验的学科,仪器设备昂贵。对教育成本较高的专业,也应当给予更高的补偿。③人才市场供求情况。一是要根据生源数量和质量的情况,即根据考生与培养单位之间的供求情况,来调节成本补偿的标准;二是要根据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情况,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供求情况,来调节成本补偿的标准。[35]

李文利(2008)提出学生资助政策在学科和专业间的总体分配原则如下:①对于公共产品属性强、公共收益高但经费来源有限的学科和专业,如基础学科,学生获得全额资助(包括学费和生活费)的比例较高,所有研究生均可以通过各类奖助学金的搭配负担全部的学费和生活费。②对于公共收益高、外部性高、个人收益一般、经费来源尚可的一般性应用学科,大部分研究生可以通过各类奖学金的搭配负担全部的学费和生活费。③对于那些公共收益不大且市场需求不高的学科和专业,可通过减少学生资助比例调节其招生规模。④对于市场需求高、个人收益高的学科和专业,不设立助学金,可设立研究生助理岗位,可申请助学贷款,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其招生规模,以达到优化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结构的目的。⑤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研究能力、承担的助理任务岗位变动情况,学校原则上对学生资助在学生中的分配每学年调整一次,少量学业优秀、研究能力强的博士生可以一次确定两年以上的奖学金。⑥博士研究生一般比硕士研究生更多地致力于知识创新和学术发展,所以总体上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生比例要比获得奖学金的硕士生比例高一些。[36]

其次,在国际比较研究中,不少研究者分析了美国研究生资助体系,其中对理工科研究生的资助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理工科人才对理工科研究生资助比例较高。赵可、袁本涛(2009)对美国的研究生资助体制变迁过程进行分析发现,二战以来,联邦政府对研究生资助的重点主要集中于科学、工程、技术和数学等学科。1969年,在物理科学、生命科学、工程学和心理学领域,均有超过40%的研究生得到了联邦资助。到2005年,物理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有超过1/3,工程领域有1/4的研究生得到了联邦资助;而在心理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联邦资助自70年代开始有明显下降,目前不超过10%的研究生得到联邦资助。

(2)基础研究的财政资助占有较高的比例。[37]王晓阳(2009)对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科研的政策与机制进行研究中发现,大学的基础研究占全美研究的54%。联邦政府给大学的研究资助也主要是基础研究。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研究资助总额为261亿美元,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为开发经费。

(3)重视立法及相关资助制度的建设。[38]一些研究者归纳了美国从上层的科技人才培养相关的法规,到实施层面基金会的各类资助项目,反映出美国对理工科研究生资助具有较完善和多元的制度保障。[39][40]

最后,对我国研究生资助的实证研究总体数量上还比较有限,已有少数研究者发现我国的研究生资助配置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资助的充足性不高。彭安臣,沈红(2012)对全国东、中、西部12所不同类型大学的913名在校博士生的问卷调查发现,中国博士生资助现状具有以下特点:资助方式单一,以固定生活补助为主;生活性资助额度低,生活窘困;资助结构不合理,公平与效率失衡;资助上学科差异大,文科博士生生活状况令人担忧;资助主体缺位,导师和高校负担过重。他们同时发现,博士生的个体特征、家庭社会背景、博士生教育经历、博士生教育的财政政策、科研项目投入政策,共同决定了博士生资助额度的高低。他把博士生资助划分为高水平效率主导型、高水平公平主导型、低水平效率主导型、低水平公平主导型四种类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大部分博士生接受的资助类型是低水平效率主导型和低水平公平主导型。[41]

其次,资助的类型不合理。孟东军、褚超孚对一所大学的在读研究生的调查显示,在读研究生主要收入来源是父母的资助、学校的生活补助、“三助”工资和勤工俭学等,只有19%的研究生的平均月收入大于平均月支出(不含学费和住宿费),而另外81%的研究生中,收支平衡和入不敷出的各占一半。[42]

最后,研究生资助没有体现出专业差异。李文利、杨希(2011)使用北京大学教育学院2008年首都高校学生发展问卷调查资料研究发现,奖助学金等来自政府和学校层次的经费没有倾向于公共收益高私人收益低的专业;助教、助管和助研资助在专业间的分布基本合理,但数额有限。对于公共收益较私人收益高的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净价格反而较高。[43]

综上,过去的文献对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方式及其影响仍然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研究者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实施成本分担,并配合财政资助是较为合理的财政方案。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收费可能有损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同时在资助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研究生教育机会不公平的状况。如果实现成本分担政策,一些学者提出了研究生收费及学生资助的方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成本及市场收益,研究者一般认为应当制定差别化的财政资助方案。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实证研究较为缺乏,大部分是政策上或理论上的讨论。此外,已有研究虽然考虑到了不同专业财政资助方式应当有所差异,但并没有具体结合专业的特点,尤其缺乏对理工科研究生教育财政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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