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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民企业”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对“两民企业”的扶持政策,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经认可的“两民企业”贷款23笔,资金1.17亿元。二是“两民企业”扶持利率政策始于国家“九五”政策背景,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是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新生事物,政策环境发生了变化。

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原因,湘西州经济社会发展依然滞后,特别是民族企业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规模小、产品工艺落后、科技含量低、承受市场变化能力较弱等问题,急需政策的扶持。近几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国家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以来,湘西州“两民企业”在确保地区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市场繁荣、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愈加显现。因此,加大民族地区民贸民品工作力度,推进民贸民品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为了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对“两民企业”的扶持政策,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政策方面

(一)建议国家修订民贸县设立标准并适时调整民贸县

根据民委经字〔1998〕104号《关于确立“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族贸易县设立的标准为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此标准已经不符合当前民族贸易工作的实际情况,民族贸易县是执行民族贸易政策的重要载体,民族贸易政策是为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是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不应与该地区的贫困状况挂钩。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是永恒的,民族地区的贫困状况是阶段性的,因此将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作为标准之一,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应予取消,民族贸易县的标准应定为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市区),同时少数民族人口又占总人口的一定比例。其比例由国家民委根据全国民族地区的人口状况、民族贸易县认定的指标予以测算。民族贸易县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做调整,应根据新颁布的标准予以重新认定,其原则采取只增不减的原则,可率先对14个国家重点扶贫片区中的民族自治地方县(市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县(市区)进行认定。

(二)建议将对“两民企业”的贷款形态调整为中长期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短,企业成本高,很多“两民企业”在降低成本与享受政策贴息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大大降低了扶持政策的含金量,建议调整为三年期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建议“两民企业”扶持政策不再要求基准利率不上浮

由于当前各商业银行也是企业,也是逐利的,尤其是在银行贷款利率放开而存款利率未放开的情况下,让它放弃利益去扶持有一定风险的中小企业,执行基准利率,减少它的利益,降低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两民企业”几乎没有从银行贷到执行基准利率贷款的可能性,建议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将一年期基准利率不上浮流动资金贷款调整为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银行方面

(一)扩大贷款银行的范围,取消对承贷银行的限制

目前办理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的撤并及改革的深入,政策原指定的主办银行渠道正在变窄或消失,而承担“两民企业”贷款的农村合作信用社,不属于国家确定的发放优惠贷款行范围。同时,由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中有些银行在一些基层地区没有设网点,所以对“两民企业”放贷业务受到局限,致使部分“两民企业”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因此,应从湘西州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扩大主办银行范围,将农业发展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以及部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良好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纳入其资金供应渠道,按照“谁承贷、谁负责、谁申报”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贷款发放,控制贷款风险,相关部门只需把握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真正做到“应贴尽贴”,全面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和“普惠性”,不要因商业银行机构撤并,使优惠贷款政策落空,而是让这些商业银行能为“两民企业”提供一定的小额贷款,这样才更有利于“两民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从而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

特别是应该将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湘西村镇银行纳入“两民企业”生产贷款扶持利率承贷银行。原因一是这两家银行对当地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支持力度很大,尤其是村镇银行,其贷款不出本地,对于缓解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起了很大的作用。据调查,截至2013年6月月末,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贷款余额4.31 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1.87 亿元,占44.15%,涉农贷款3.19亿元,占72.3%。经认可的“两民企业”贷款23笔,资金1.17亿元。二是“两民企业”扶持利率政策始于国家“九五”政策背景,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是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新生事物,政策环境发生了变化。不能进入扶持政策贴息承贷机构,使上述两家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同时也不利于在这两家银行贷款的“两民企业”的发展和竞争。以一笔基准利率流动资金贷款为例,在6家享受扶持利率政策的银行贷款,“两民企业”可以享受2.88%的贴息,一定程度上为承贷机构规避了风险,减轻了企业还息负担,在村镇银行则是银行承担这部分风险,企业增加了43.9%的财务成本。三是银行贷款利率放开后,预计使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获得更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如不能进入扶持政策贴息承贷机构名单,则会加剧其在金融资本市场中的不利地位,影响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商业银行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和信贷支持

银行应根据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不同企业和客户的特点,积极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完善服务支持体系。比如,商业银行自省分行以下要适度放权; 提高对湘西自治州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对银行从业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相关部门应在明确抵质押物权能上予以配合; 应及时总结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成果,按照“循序渐进”、“成功一个,推广一个”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将成功产品或成功模式推广。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两民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便捷性,在加强风险管理、保持微利的原则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同时,要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对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结合“两民企业”特点,创新信贷品种,包括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风险管控机制的创新、业务运营模式的创新、用款还款方式的创新等,让“两民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使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两民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银行、企业“双赢”,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在加大金融对“两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方面,一是各承贷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有区别的信贷准入标准,在考核企业利率上浮执行情况时,将湘西州实行单列,降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信贷准入标准,提高企业信贷资金满足率。对于湘西州“两民企业”中涉及三农、民生、环保领域的不良贷款,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核销。二是建立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银行资金同流机制,防止存款大量外流。

三、企业方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竞争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两民企业”如果仅仅依靠国家的优惠政策来弥补资金短缺以及亏损,只会慢慢被市场所淘汰。“两民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将所取得的优惠政策用在正确的方面,例如加强技术研发升级、引进人才以及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融入民族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两民企业”应该将政府给予的优惠贷款用于扩大研发投入,借助科研机构和当地政府力量,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价值,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方面,“两民企业”由于自身资金有限,因而可以采取互利同盟、品牌共享的战略。例如,将绿色食品的企业品牌与湘西州其他中小型农业企业共享,以点带面,共同推动湘西州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两民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当地的民族特色,建立民族特色产业。例如,湘西州的民族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拥有独特的苗族文化以及全国知名的凤凰旅游景点区,可以建立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此外,拥有民族传统刺绣工艺的企业,可以建立民族特色纺织产业。

(二)注重技术创新,积极构建合适的网络营销模式

技术创新是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我国的“两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是必经之路。我国“两民企业”的很大的弱势就在于缺少先进的技术,自身的研发和创新的能力不足,过去依靠低劳动力成本所占的出口优势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取代或是丧失,并且因为产品的落后失去了市场的占有份额,因而必须在产品创新和技术设备的升级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增加产品附加值牢固占领现有少数民族市场,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利用好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配套设施,以保障企业创新的制度优化,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产品档次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把研究开发新产品作为拓展利润增长点的战略,把现有产品市场做大做强。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人们在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这就为网络营销的出现创造了条件。网络营销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特征,“两民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顾客人群的需求特征等,利用政府给予的网点支持,建立一种适合本企业的网络营销模式。

四、外部环境方面

(一)加强政府部门落实政策力度,用好用足扶持政策

1.突出民委的牵头主管地位,加强协调沟通

(1)成立专项小组,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两民企业”融资专项小组,由州民委牵头,民委领导为小组组长,以民委相关职能部门、各银行代表以及“两民企业”代表为小组成员。三方共同组成融资小组,负责“两民企业”融资事项的具体事宜。民委对“两民企业”情况较为熟悉,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优势资源,更好地落实政策,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并已得到较好发展的民贸民品生产企业的成功经验介绍和推广给其他“两民企业”,以点带面,拓宽支持范围。同时,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更好地配合民委的工作,实现政策的有效落实,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利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积极申报成为国家认可的民贸民品生产企业,力争做到应补皆补,使更多“两民企业”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两民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个小组更便捷地监督“两民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更有效地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减少贷款阻力。

(2)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面,让各个民族县内的企业普遍了解掌握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争取利用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可以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两民企业”作为典型来宣传,例如,湘西州的九州牧业作为当地畜牧业的典型,带动了周边地区“两民企业”,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民族政策深入人心。改变宣传方式,原有的宣传方式主要是依靠媒体,其宣传方式太单一,建议国家民委推动成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联合会或协会性组织,建立企业间的市场信息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了解“两民企业”的经营动态,帮助其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资金以及技术困难。同时,适时、定期举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展销会或洽谈会,鼓励、支持省级民委组织开展省际企业的展销、洽谈和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一个同国际国内相关企业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从而使企业间能够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

2.制定管理措施,强化监管职能

根据财金〔2012〕139号文件精神,建议由省财政厅、省民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尽快制定出《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利率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时下发执行。“十二五”期间,省民委将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湖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50%落实到位。

(1)减少管理部门,明确监管部门权力。建议财政部门下放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中的管理权限,贴息资金拨付职责由人民银行或者地方民委负责,同时建议由民委承担牵头领导职责,由其负责对项目复审、贴息资金使用等监管与处罚,其他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民贸贴息贷款或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民贸贴息政策的权利并追回贴息资金; 对承贷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取消其承贷资格外,还应将违规情况通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同时给予承贷银行适度的经济处罚。

(2)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职权。为了督促与约束“两民企业”依法合规使用优惠利率贷款,应赋予人民银行、民委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定期开展对“两民企业”及承贷金融机构执行民贸优惠利率政策情况的检查。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民贸贷款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可以取消其享受民贸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权利; 对不按规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承贷金融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3)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人民银行和民委要加强对“两民企业”的监管,不仅在经济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政治上也要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民族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企业,依法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对企业贴息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以便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能够对贴息资金进行跟踪检查,才能发现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

3.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1)加强沟通。民委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要与银监部门加强合作,组织由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两民企业”参与的研讨会,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优惠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补贴程序,以促进“两民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管理部门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协调解决民贸政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立民委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两民企业”、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沟通交流,进一步了解企业当前遇到的困难,从而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一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定期召开由地方民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财政、税务、“两民企业”参加的协调会,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在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金融支持“两民企业”的新模式; 财政部门要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认真落实贴息资金,不断扩大贴息规模; 税务部门要研究和落实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负担。同时,成立主要包括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为会员单位的“两民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和监管作用,搭建政、银、企合作的交流平台,探索成立担保基金,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形成“协会+贷款+担保+贴息”的支持模式,解决“两民企业”贷款难问题。二是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让商业银行、“两民企业”充分了解优惠利率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三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关注“两民企业”发展,及时了解“两民企业”运营情况、贴息贷款使用情况,准确认定民贸贴息贷款额度。四是探索“两民企业”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分离的可行性,提高民贸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实效性。根据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将长期存在这一实际情况,民贸民品企业作为各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的供应主体,其供应工作有着鲜明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特殊性,并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两民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稳定并讲求实效性,建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调研发现,基层各部门在协商确定生产生活必需品时存在较大分歧,从而使得优惠政策无法得到真正执行。因此,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是在执行民贸优惠政策过程中共同协商、共同落实; 二是在共同协商、共同落实中,民族工作部门着重负责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税务部门着重负责征税,财政部门着重负责政策执行监督和及时、足额退税。

4.实行分类指导,加强重点帮扶

由于湘西州自身发展的滞后性,经济基础薄弱,在短时间内使所有“两民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有重点地选择一批“两民企业”,引导其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生产管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搞好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商品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做大做强一批“两民企业”。如将每年的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补助资金,重点向科技含量高及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加快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促进民贸企业不断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树名牌。

(1)建立湘西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发展基金。地方财政应从“两民企业”上缴的有关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每年提供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两民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为“两民企业”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通过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两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逐步提升民族贸易经济在当地经济中的比例,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再上新台阶。

(2)赋予银行自主权。对于贴息方式(贴与不贴、贴多贴少、先贴后贴等)可灵活掌握,由贷款行视企业发展的状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利差补贴较为合理。采取商业银行招标或交由政策性银行办理的方式,解决政策性与商业性矛盾的问题。对有还款能力、信誉度较好的企业,适当考虑放宽贷款抵押额度。对于先后补贴问题,一是可以仿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商业银行考虑各项条件后自主来选择,充分尊重商业银行的选择权。赋予办理“民族优惠利率贷款”的商业银行灵活掌握的主动权,将是否贴息作为奖惩杠杆,由贷款行视企业发展的状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利差补贴。二是可以交由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银行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办理国家的政策性业务本应为分内之事,以保障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享受到最大的优惠空间,从而加快发展。

(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一是调整税收征管方式,增加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县内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实施; 对民贸民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及销项税实行同等税率; 对民贸民品企业所得税采取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二是实行以间接为主、直接为辅的税收优惠方式。坚持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原则,将以直接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以间接为主、直接为辅的税收优惠方式,以适应建设周期长、利润低、风险高的企业,加大利益对企业的刺激,使企业及早地获得先进的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间接优惠政策的主要方法有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通过间接优惠可以促进投资不断增长和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扩大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将科研资本性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调动企业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②实施税收抵免。企业利润用于科技投资、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的,可以进行税收抵免。③实行再投资退税。如果投资者将获得的利润继续投资于“两民企业”,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以增强“两民企业”的投资吸引力。④实行灵活多样的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对促进企业从事科技开发、提高技术水平有着明显的作用。对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生产设备,允许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由企业选择,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优势产业的转移

要带动“两民企业”的发展,要特别注重对“两民企业”中向少数民族优势产业的转移,优惠政策要突出重点,这样才能实现政策的高效率实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设立专项资金,扶持特色产业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方产业发展颁布了一些针对性文件来解决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可以借鉴云南省的做法,比照中央财政设立省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特色产业的发展。湘西州作为以旅游为重点产业发展特色的地区,应该设立专项生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少数民族药、少数民族旅游工艺品、边销茶、清真食品等特色产业的培育和扶持。同时可以设立民族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中医药的研发、人才培训、申请准字号等工作。当然这些工作的执行离不开充足资金的支持。

2.完善金融服务,发展特色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旅游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有力支持旅游文化产业提升。对旅游文化业收费权质押贷款予以较高的贷款额度; 针对从事锰、锌矿产开发的“两民企业”信贷需求旺盛而有效抵押不足的矛盾,银行需联合工商部门积极推动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矿产业的整合和转型升级。特色产业要不断发展、规模化,在一系列规划下形成“两民企业”的品牌才能将特色产业走出去的路走得顺畅。

(三)完善金融环境

1.切实可行地落实优惠政策

(1)尽快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能有效地解决“两民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两民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两民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这一体系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因此逐步建立“两民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组建州本级、县市级民营经济担保机构。政府采取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积极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两民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两民企业”。鼓励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使银行在“两民企业”中贷款动力更积极,有利于促进金融环境良性发展。目前可以建立以省政府为主体,州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逐步建立以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主体,以省、州、县三级多层次为基础,以全省性再担保公司为支撑的融资担保体系。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担保公司资金补充制度,使省政府将补充担保公司资本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并制定长期制度性的规划,为担保体系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对贫困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包括在信贷规模上倾斜、在信贷审批和产品创新方面适度放权、在监管上提高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等等。比如,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为切入点,结合湘西自治州经济结构现状和产业发展特点,降低矿产、“三农”及小微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扩大州县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产品创新权限,提高不良资产容忍度,实施差异化考核等,特别是针对湘西自治州以锰、锌等为主的工业经济要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湘西自治州经济发展的力度。

2.构建金融支持体系

(1)加强与地方经贸、民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掌握“两民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信贷营销计划,提升信贷服务质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将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业务下放审批权限。国家“两民企业”实行贴息的同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对各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贴息,即对各金融机构不能上浮利率而受到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制度上给予倾斜扶持政策,减少与利率挂钩的考核指标,使基层机构摆脱困扰,充分发挥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从而真正实现国家、企业、银行的多赢格局。

(2)拓展融资渠道,完善融资体系。一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工具的营销推介工作。二是加强民营金融对“两民企业”的支持力度,建议疏通市场进入机制,逐步解除民间资本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为民间资本涉足金融服务领域提供一种规范、开放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安排。三是充分发挥地方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投融资网络、银企对接会等形式为银企间搭建一个交流、对接平台。四是探索建立全国性的“两民企业”行业基金,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两民企业”互助基金,专门服务于全国“两民企业”。

(3)大力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两民企业”的信贷支持; 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联保贷款方式,试行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引导民间信贷资金支持“两民企业”发展。

(4)增强信用担保能力,完善信用体系。一是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为包括“两民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以用促征,以征促用”为工作导向,努力提升“两民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二是逐步形成以政府性机构为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区域内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体系; 三是深入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增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保障能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四是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信息统计制度,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5)遏制资金外流现象。加大湘西自治州的信贷支持力度,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信贷倾斜。重点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支持本州当年新增贷款主要用于当地,应加大对湘西自治州的“两民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支持新增邮储银行、长沙银行湘西村镇银行为发放“两民”贷款的金融机构,促进湘西自治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报请湖南省推动农业银行在基层恢复网点; 巩固和发展金融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成果; 引导和支持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湘西州设立分支机构,着力改变湘西州目前尚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局面。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推动长沙银行湘西村镇银行到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加快批复公司增资扩股”落实优惠政策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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