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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支票分别有哪些票据行为

时间:2023-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需要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票据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国际货款结算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即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需要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票据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因此票据成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of Title),即凡赋予持有人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都是票据。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目的、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国际货款结算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即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也将其称为资金单据或金融单据,而将股票、债券等称为证券或有价证券,把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称为单据或商业单据。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

1.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可以凭背书交付而转移,不必通知债务人。在票据流通中,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受让人不仅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司法诉讼。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上权利与义务的产生都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这种原因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但是,在票据开立后,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询问开立或者转移票据的各种原因,只要票据本身没有问题,持票人就可以取得票据所赋予的权利。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有缺陷,也不能影响当事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可以广泛流通。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成立虽不追究其当时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

4.提示性(Presentation)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

5.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该票据的流通过程。

(三)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来说,票据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又派生出流通中的关系人,即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即对票据的正当持票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责任。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又称“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3)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4)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5)承兑人(Acceptor)。承兑人是指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后将该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就成为承兑人。

(6)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

二、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英国《票据法》第3条关于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书面命令。

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的货币。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并以确定的货币表示;同时,在汇票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一致。

(4)受票人名称和付款地点。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汇票上写明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者指定的银行。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又称“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付款期限。

(8)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汇票样式如下(见图6-1)。

图6-1 汇票样式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商号或个人的信用,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2.按照有无随附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任何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指经商号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更易于贴现,流通性更强。

4.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Draft)。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③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of Billof Lading);

④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汇票有多种分类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远期的跟单汇票;一张即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又称汇票的票据行为。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Co.Only)或“付× ×公司,不准流通”(Pay...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 ×公司或指定人”(Pay...Co.or Order;Paytothe Order of...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即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即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付款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期付款并随后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的行为。受票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要承担远期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受票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背书文句、签名,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的方式有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和限制性背书。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例如:“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Pay...Bankor Order)。经过特别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进一步凭背书交付而将汇票进行转让。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但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经空白背书后,受让人可以不须背书,仅凭交付再继续转让汇票。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限制汇票继续流通的文字,例如:“仅付A银行”(Payto ABank Only)。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Dishonour)

拒付,也称“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r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by Non-payment)。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Protest)。所谓追索权(Right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因此,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以流通。

三、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英国《票据法》对本票所下的定义是:Apromissorynoteisanunconditionalpromisein writingmade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maker; engagingtopayondemandorata 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 ortobearer.

本票是一个人(债务人)向另一个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书面承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74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各国票据法对本票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样式如图6-2所示。

(二)本票的种类

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Trader's Note)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用于清偿制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商业本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出票人的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其使用范围渐渐缩小。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图6-2 本票的样式

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指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根据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

(三)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如下。

(1)出票人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

(2)性质不同。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保证自己付款,是一种承诺;而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付款,是一种命令。

(3)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使用手续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必须办理提示、承兑手续。

(5)份数不同。本票只能开出一式一份,而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式多份。

四、支票(Cheque; Check)

(一)支票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是: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书面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时足额付款。又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样式如下(见图6-3)。

图6-3 支票样式

(二)支票的种类

1.根据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记名支票是指在支票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的名称。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记名支票又称“来人支票”或“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

2.根据使用方式不同,可分为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

(1)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持票人不能提取现款。

(2)非划线支票(Uncrossed Cheque),又称“敞口支票”,收款人既可以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也可直接到付款银行提取现款。

3.根据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1)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银行支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支票,表明出票银行作为客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出的支票。

(2)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私人支票是指出票人是私人的支票。

4.根据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1)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保付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就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保付支票具有更好的信誉,更便于流通。

(2)不保付支票(Uncertified Cheque)。不保付支票即普通的未经银行保付的支票。

(三)支票的效期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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