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旅游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与途径,是由乡村旅游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一)乡村旅游的乡村属性决定了农民成为产业主体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乡村旅游是旅游者到乡村地区进行的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那么,作为乡村土地的主人和乡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民就理所应当成为乡村旅游不可或缺的主体。乡村旅游产业中的农民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农民应当成为乡村旅游产业的投资主体,而且应当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更应当成为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受益主体。我们国家提倡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初衷,就是为了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二)乡村旅游的可复制属性决定了农民成为产业主体的不确定性
作为以都市人体验农村风情、景色、民俗为主的旅游,都市人“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享受田园风光的旅游活动是北京市乡村游的原始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农户是接待旅游者的当然主体。但是,由于乡村旅游具有极强的可复制性,不但从事乡村旅游的农户不断增加,而且出现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个人和其他法人纷纷涌入农村地区从事乡村旅游业的局面。乡村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发生了多元化的变化,农民还能不能成为乡村旅游产业的主体出现了极大不确定性。
(三)乡村旅游的高回报属性决定了产业的高度竞争性
旅游产业号称是无烟工业,是投资回报率极高的新兴产业。由于其投资的高盈利性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一行业。乡村旅游产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经营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乡村旅游成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业。乡村旅游产业的竞争,不仅有从事乡村旅游产业农民之间的竞争,也有农民与其他外来经营者的竞争。而竞争的方式,既有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竞争,也有旅游产品质量方面的竞争,还有旅游产品成本方面的竞争以及旅游产品服务方面的竞争。乡村旅游市场激烈的竞争,进一步动摇了农民的乡村旅游主体地位。
(四)乡村旅游市场需求的可变属性决定了产业的经营集约性
随着城市旅游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乡村旅游产品追求档次的提升,北京市乡村旅游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在自家院里腾间房、摆张床、支张饭桌就能开张的简单经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北京市民对乡村旅游的需求正在从初级的以吃住产品为主,向高级的以体验型、文化型、娱乐型产品为主的转型过程中。乡村旅游正在从观光型向旅游度假型转变。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变化,必须在改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战略的基础上,增加资金投入、开发培育新产品、发展新型业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这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难以做到的。
通过上述对乡村旅游产业特殊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而明确的结论,那就是农民群众只有联合起来,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够在乡村旅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地位,才能保住自己的乡村旅游产业经营主体地位,才能把乡村旅游真正变为远郊区农民的主导产业。
(五)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乡村旅游产业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阐述在乡村旅游产业中要不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及如何组织起来的问题,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革命导师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变革……。”[1]
恩格斯强调,决不能允许农民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因为“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有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用”。[2]
列宁说:“我们的任务是过渡到共耕制,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3]他强调,无产阶级掌权以后,整个斗争任务的重心改变了。“重心已经转到和平组织‘文化’工作上去了。”而“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其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4]
毛泽东1943年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过:“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实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5]
在北京市郊区农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已经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建立起了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样,在党的领导下,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农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鼓励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还是从事非农产业经营的农户,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可能长期单打独斗,必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建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随着乡村旅游产业竞争的加剧和乡村旅游产业的升级转型,从事乡村旅游产业的农户只有组织起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才能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乡村旅游产业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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