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可能受到经济处罚的情况
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依据合同授权予以处置。譬如发出书面通知,陈述工程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被延误,指出延误带来的危险和承担的责任。这类文件可发给承包人中的现场负责人,也可抄送承包人高一层的管理机构,目的是希望能引起承包人的重视,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不致工程延误。如果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未能完成,监理工程师可采用“违约罚金”条款,对超工期未完部分罚款,用以弥补业主的损失,也可以动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对未完工程分包、加快工程进度。
2. 工程延期经济处罚
误期赔偿费就是合同竣工时间已到承包人未能按时竣工而受到的经济处罚。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则应向业主支付标书附件中规定金额的误期赔偿费。目前大部分工程按每拖延工期一天赔偿合同总价的0.05%计,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187)
3. 承包人可能受到清退出场处罚的情况
为了保证合同工期,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而不采取改正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证实后,业主有权指定分包甚至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例如承包人接到开工令后,无正当理由却进度缓慢又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等,这些都属于严重违约,有可能受到清退出场的处罚。清退出场是对承包人违约的最严厉制裁。因为一旦业主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承包人不但要被驱逐出施工现场,而且在现场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应留下作为对业主损失的赔偿; 如果不足以赔偿,则将履约担保作为赔偿,再不够时,就作为承包人对业主的债务。
(鲍香台,周志言等编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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