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主要部分是对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对1949年以来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是对前面理论研究的一个应用和例证。对土地租佃契约的研究始于马歇尔分成制之谜(Marshalpuzzle),既然固定比租佃契约比分成制租佃契约要好,那么为什么在现实中,我们观察到分成制会作为一项广泛的制度性安排而长期存在?本书的第二章至第五章给出了关于分成制存在的各种理论研究。
第二章从激励和风险分担的角度探讨了分成制存在的原因。在第二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来自斯蒂格里兹(Stiglitz,1974)的激励模型,这个模型后来被广泛地应用到各种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中。在这个模型中,分成制的存在是由于佃农厌恶风险。同样,由于佃农是厌恶风险的,那么分成制的出现则是完成了一个风险转嫁的任务,即佃农和地主共同承担产出的风险。在这一章中,通过对最优租佃契约和次优租佃契约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任何租佃契约都不可能实现完全效率。这个结论是农业改革也是本书第七章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的一个理论依据。
第三章我们介绍了一个基于巴苏(Basu,1992)和森古普塔(Sengupta,1997)的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模型。在有限责任模型中,由于存在道德风险,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存在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而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会存在某种租佃契约严格占优的均衡。如果佃农的努力程度不是唯一的变量,其初始财富也会影响最终的均衡结果的话,那么就会出现租佃阶梯(tenancy ladder)的情况。
第四章我们介绍了一个基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的土地租佃理论(Eswaranand Kotwal,1985a)。在这一章,我们将佃农分为两类:长期工和短期工。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多层次性导致了不同租佃契约可以共同存在的均衡状态。此外,我们还运用了一个简化的劳动力类型与经济发展模型(Ray,1998)来说明不同的劳动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以上三章是对静态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在第五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动态的土地租佃契约理论,即驱逐(eviction)佃农理论。在本章的分析中,我们主要采用班纳基、盖特勒和加塔克(Banerjee,Gertlerand Ghatak,2002)的模型来说明驱逐佃农理论的有关结论。在本章的最后,我们还简单介绍了一个来自穆克基(Mookherjee,1997)的禁止驱农的观点。
本书的第六章转向对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对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我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49—1978年;第二个阶段为1978—2009年。在对两个阶段的农业绩效进行实证研究后我们发现,制度因素对中国农业增长的影响巨大。既然如此,那么中国的农业改革就不能单从技术的层面寻找出路,而更应该关注制度层面的因素。
第七章是本书的总结,我们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有待继续研究的几个问题。
注:
[1]1992—1996年和2003—2009年分别出现了一段时间的高增长,当然这种高增长包含了价格因素。1993年以后,中国的农业经济增长都维持在4%左右,其具体估算结果可参见本书第六章。
[2]城镇居民数据来源于201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全国城镇居民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
[3]世界银行对经济奇迹的定义有两条标准:第一,维持比较长时间的高速发展;第二,高速增长是分享的。东亚其他的经济体都做到了高速增长,同时基尼系数比较低,维持在0.3上下。按照这两条标准中国现在只有增长而无分享。
[4]这里我们引用刘易斯和诺斯的观点来说明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制度是促进还是限制经济增长,要看它对人们的努力是否予以保护,要看它为专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多少机会和允许有多大的活动自由(Lewis,1986)。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但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措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化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North,1986)。本书的研究也将遵循制度经济学的内在逻辑,即不同的土地租佃契约制度下的农业经济效率如何?究竟哪种土地租佃契约制度安排是更有效率的?
[5]1960年代,拉坦(Ruttan)和速水佑次郎(Hayami)分别研究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后发现,美国农业现代化路径是机械化,日本农业现代化路径是化肥、良种和水利。这是因为一国农业增长选择怎样的技术进步道路,取决于该国的资源禀赋状况。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力稀缺的国家,选择机械技术进步的道路是最有效率的,如美国;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力丰富的国家,选择生物化学技术进步的道路是最佳的,如日本。
[6]只有少数学者做过有关土地制度性安排对农业效率的影响的研究(Lin,1989a;Wen,1989;Mc Millan,1989)。
[7]如果仅仅从技术的层面来考察,大农场生产的效率更高。这是因为对于一些作物而言,存在着最小土地规模,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低于这个规模,作物将无法被耕作。而且,对于大块土地而言,可以使用机械化生产和资本密集型生产,小块土地则不能。因此,当土地超过一定的规模以后,当所有的投入要素都同比例增长时,土地显示出固定的单位增长率,或者说,一旦利用大规模的耕作技术,土地显示出递增的生产率。
[8]这里的结论能否成为从增加市场效率角度上改进生产力的证据呢?这完全取决于劳动力的“真实”的边际成本。如果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的,也即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失业,那么关于工资高于劳动力的社会机会成本的论据是站得住脚的。因此,对于效率的解读,通过市场计算的工资水平一定会使劳动力的投入减少,而考虑了失业概率的小农经济将更接近于有效资源的利用水平。
[9]森(Sen,1964)认为,中国的公社使用的工分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联合生产中“搭便车”的问题,因为工分制度使用个人在公社中总工分中累计的分数来决定产出分配份额,那么,产于比例本身可以被努力所影响。森的假设基于努力完全被观测,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努力可以完全被观测,其监督的成本也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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