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森古普塔(Sengupta,1997)的模型中,有两个基本假设:
(1)两种生产方式各自的产出是不同的;
(2)地主使用线性的租佃契约。
如果仅仅对于两种产出——“高”或者“低”而言,线性的租佃契约是够用的,但是如果对于三种产出而言,线性租佃契约的假设就不再适用了。而对于最优分成制租佃契约,则基于以下假设:地主认为如果佃农都投入相同的努力程度,那么,现代的生产模式(高风险)所获得的回报将高于传统的生产模式(低风险),换句话说,固定比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道德风险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佃农的努力程度是无法观测的。而巴苏(Basu,1992)则认为由于有限责任,佃农有过度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倾向。
如果仅仅考虑道德风险而不考虑有限责任,那么最优契约将是固定比契约(Shetty,1988),这似乎验证了本书的核心——“马歇尔分成制之谜”。辛吉(Singh,1989)的研究把有限责任纳入道德风险分析的框架内,给分成制契约理论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事实上,关于有限责任和道德风险的分析,更早的是莫迪利安尼和米勒(Modiliglianiand Miller,1958)的研究,他们在金融领域中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杰森和麦克林(Jensenand Meckling,1976)则在关于经理人道德风险运用有限责任理论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再让我们把视线拉回到土地租佃契约理论中,有限责任、道德风险模型一个很大缺陷在于它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在贫困地区,缺少资产的佃农在收成不好时无法被地主有效地惩罚。事实上,在一个封闭的村庄中,佃农往往和地主有着一种长期的租佃关系,甚至在收成不好的时候,地主可以向佃农提供一笔类似于气候搭配的支付,我们可以理解为气候搭配的贷款,并要求在收成好的时候归还。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传统村庄的背景下,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乡村经济国家,地主可以通过多种非经济惩罚方式来约束潜在的佃农赖账现象。
注:
[1]雷(Ray,1998)对有限责任的定义为,如果佃农十分贫穷而其产出又不确定,那么不考虑风险转移,也可能会发生佃农无法支付固定租金的情况。这个约束条件,来自佃农的财富过少,他可能获得的产出过少。
[2]参见巴苏(Basu,1992)。
[3]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设佃农的初始财富为0,当然如果佃农的财富为W0,其最终结论也是相同的。
[4]相对于假设3.2的后半部分r*
T<B,则不是一个很强的约束,这个约束仅仅是为了简化结果的需要,特别是在对比考虑道德风险因素的有限责任下的两种生产方式时。当然,无限责任要求至少满足所有的λ≤λ*。
[5]当且仅当SM(0,e-)<ST(e-)<SM(λ-,e-)时,λ0存在,此条件适用于本章以下所有分析。
[6]关于这部分证明,我们仍然沿用森古普塔(Sengupta,1995)的思路。
[7]本章所使用的租佃阶梯模型来自一个简化的巴德汉模型(Bardha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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