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的分析中,包含了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福利和生产力。当驱逐佃农的威胁被引入一份租佃契约中,一个自然的反映就是,因为可以驱逐佃农,佃农的福利程度一定降低了。正如许多经济学的直观反映一样,它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个反对意见(Ray,1998)。这个观点如下:只有当佃农与地主一起合作的情况严格优于他不在契约约束下的情况时,驱逐才有可能提供激励。正如结论5.4所表明的,如果地主给定一份租佃契约,新佃农会在比他外部选择权更好的条件下才会接受这份契约。如果驱逐佃农被禁止,但是同时又存在很多新的潜在的佃农时,一个新佃农不可能得到一个比他次优选择更好的机会。正如很多普遍的经济学现象一样,我们常常会发现:尽管租佃契约中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佃农仍比无地劳动者要好一些。
这个观点从其论述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是,禁止驱逐会提高佃农的议价权力,换句话说,它改变了佃农和地主之间讨价还价的权力配置。此时,地主不能够再提供一个佃农只能选择“接受”和“不接受”的租佃契约了,因为一旦租佃契约是由地主和佃农谈判完成的,那么地主就不能随意再向其他佃农出租这块土地了。
下面我们来看生产力。在对马歇尔低效率的讨论中,我们发现,固定比租佃契约不仅能最大化地主的回报,也能最大化劳动力的投入。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言,一旦引入更现实的特征,比如风险和激励的因素,上述结论就不再成立。因为对于一个风险厌恶的佃农来说,固定比的风险实在太大了,而通过分成制,产出波动会使佃农所面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这也会导致激励问题,从而降低生产力。而导致最大生产力无法达到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就是存在提供一份保险和激励之间权衡的土地租佃契约。
一个直观的经济学理解是,除非地主相当程度地提高佃农的分成比例,否则最优生产力无法达到。但是,地主并不仅仅是为了关注生产力而进行生产:如果生产力提高的结果是大部分剩余都归佃农所有,那么地主就没有激励去提高生产力。当然,生产力的提高可以通过有效的立法来获得。如果禁止驱逐佃农,生产力会提高,但是对于地主而言存在潜在的激励丧失[15]。关于激励和保险到底哪一个占主导地位是一个经验问题,一个有名的例子是班纳基和加塔克(Banerjee and Ghatak,1996)对西孟加拉邦所实施的分成操作计划(Operation Barga)的研究。
注:
[1]参见辛吉(Sigh,1983),巴德汉(Bardhan,1984),达特、雷和森古普塔(Dutta,Ray and Sengupta,1989)。
[2]古典经济学家已经强调了租佃的不稳定性对投资的负面作用,米尔(Mill)就把这一点认为是法国租佃体制中一个主要的缺陷。巴德汉(Bardhan,1984),班纳基和加塔克(Banerjee and Ghatak,1996)规定了上述结果。
[3]在这里,我们采用班纳基、盖特勒和加塔克(Banerjee,Gertler and Ghatak,2002)的模型来说明驱逐佃农理论。
[4]在第四章双重激励的模型中(Eswaran and Kotwal,1985a),地主往往参与生产,并通过边际投入来影响产出,这是双重激励与驱逐佃农模型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5]这个假设意味着佃农的储蓄为0,并且所有的货币惩罚手段是允许的;穆克基和雷(Mookherjee and Ray,2000)研究了相似情况下,佃农保留储蓄时的租佃契约。
[6]如果佃农是风险厌恶的,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驱逐佃农相同的结论。其证明可以参见班纳基和加塔克(Banerjee and Ghatak,1996)。
[7]我们知道,一个无限期扩展形式的博弈模型有很多均衡。在这里,我们只研究每期不存在路径依赖时的均衡博弈;关于路径依赖的马尔科夫均衡(Markov equilibria)可以参见杜塔(Dutta,1989)。
[8]这里的含义是如此明显,正如我们第三章所分析的“租佃阶梯”模型。
[9]这个结论可以参见拉丰和马托斯(Laffont and Matoussi,1995),班迪尔拉(Bandiera,1999)。
[10]关于驱逐佃农的可信性来源于劳动力的市场的无限和佃农的同质,只有满足这两个假设,对于一个地主来说,维持一单位的佃农和雇用一单位的佃农是无差异的。
[11]这里假设满足有限责任约束(LCC),即l=-w,因为如果不满足有限责任约束,就不存在租金并且驱逐佃农的威胁也不能起作用。
[12]由>-w-m,因为c>1,β<1,那么(2-)c>1,所以>。
[13]当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即便是地主有能力且愿意提供一份长期的租佃契约,也会出现议价行为,当然这种情况将更为复杂,关于存在道德风险时的长期租佃契约下的投资议价行为可以参见班纳基和加塔克(Banerjee and Ghatak,1996)。
[14]YH和YL是包含了投资支出时的产出。
[15]关于禁止驱逐佃农的观点来自于穆克基(Mookherjee,1997)。其理由是生产力的改善是因为议价的权力从地主转向了佃农,而这会导致佃农的收益提高,因为佃农有了更好的讨价还价的地位,佃农就可以增加其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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