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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中国农业绩效

时间:2023-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1949—1978年中国农业绩效考察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30年间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对于1952—1958年合作化期间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中得到说明。从表6-1中可以看出,从1957年到1958年,753 000个农场并入24 000个公社,公社由12 000万户农民组成,约占当时中国总农户的99%。一个公社的平均规模为5 000户、10 000个劳动者和10 000亩地。

在对1949—1978年中国农业绩效考察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30年间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在1949年以前,我国的农地制度一般都是遵循着这样一个框架:土地地主私有、佃农和自耕农经营。1949年之前,中国土地集中的趋势并不明显,根据帕金斯(Perkins,1984)的估计,当时至少有70%的农户是拥有自己的土地的。由于人口的增加,土地集中不但不明显,反而有分散的趋势,小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40%(温铁军,2000),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高地租迫使土地所有权向生产力更高的自耕农转化,根据林毅夫(1990)的估计,1949年之前的地租常常高达主要作物产量的50%以上[3]

新中国的农地改革正式始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没收或征收地主、富农、宗教机构等封建土地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和农村劳动者。这次土地改革始于1949年,1952年结束,在这3年中,土地制度安排可以表示为:农地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高度地统一在农民家庭,农民可以独立自由地经营农地并从上面获得大部分产出的收益;农地产权可以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换活动。应该说这是一种类似于无租金的小农场生产方式,那么这种土地制度安排的结果就一定会反映到农业绩效上来[4]:1952年与1949年相比,中国的粮食总产量由11 318万吨增加到16 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王景新,2001)。

新中国第二次大规模的农地改革就是合作社。中国的土地合作化运动主要经历了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互助组阶段。1951年12月,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定组织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它由相邻的4—5户农民组成。这种合作有的是临时的,有的是长期的。互助组的基本特点是在农忙时将各自的劳动力、农具和牲畜等集中起来生产。在这一方式下,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农地生产决策仍由单个农户负责。

第二种形式是初级合作社。1953年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主要是为了消除小农经济和私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度变革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使用制度。初级合作社由20—30个相邻的农户组成,其特点是按一个统一的计划将资产组合起来。一个初级合作社的纯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生产要素分红(土地、牲畜和农具);二是按劳动情况分红,其生产要素还是归个人所有(土地、牲畜和农具)。

第三种形式是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从表6-1可以看出,高级社在1956年开始大规模建立,仅仅到了1956年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就达1亿多户。全国多数农民未曾加入初级社便直接进入了高级社,原来准备15年完成的制度变迁,仅用了三四年的时间就完成了;1957年年底,全国高级社为75.3万个,有11 578万户农民进入高级社。从1955年到1957年,高级社的数量增加了近1 500倍。高级社不仅发展速度快,其规模也不断膨胀,从最初的约30户,发展到一个村的所有农户(150—200户)。其特点是它把所有的生产手段都集体化了,同时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分配,并采取工分的形式。一个农户的收入取决于家庭成员挣得的工分数和一个工分的平均值,后者反过来又取决于集体农场的净收入(Lin,1990)。

对于1952—1958年合作化期间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中得到说明。从表6-2中可以看出,1952—1958年,中国的农业产出和粮食产出是持续增长的,以1952年的价格标准衡量,1958年,农业产出和粮食产出分别增长了27.8%和22.0%,尽管1952—1958年人口增长了14.8%。对于这期间农业高速增长的一个可能解释为:在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期间,农民对这种制度安排普遍是采取一种自愿的合作态度,并且这种制度安排并未触及农民土地所有和家庭经营的根基,属于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Lin,1990)[5]

表6-2 中国人口、农业产出和粮食产出:1952—1978年

资料来源:农业部、中国统计年鉴各期,作者整理汇编。

基于1952—1958年的农业增长,中共中央1958年推行了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即公社制度,以作为工业大跃进的一部分。从表6-1中可以看出,从1957年到1958年,753 000个农场并入24 000个公社,公社由12 000万户农民组成,约占当时中国总农户的99%。一个公社的平均规模为5 000户、10 000个劳动者和10 000亩地(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委员会,1987b)。

始于1958年末的公社运动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1960年12月2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规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在这种农地制度安排下,土地由农民所有和农民经营演变为人民公社制度下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土地的产出和产品按国家征购、集体积累和社员劳动报酬的顺序进行。实行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以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严禁长途贩卖等一系列规则。此时,农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由于土地的产权结构有所变化,土地归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归集体所有,有经济学家认为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产权残缺”[6]

那么,对于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或者说强制性的土地契约安排所导致的农业绩效的直接反映就是1959—1961年严重的农业危机。与1958年相比,1959年的农业产值和粮食产出分别下降了13.6%和15%。更为惨重的是,1960年和1961年的农业产值持续下降,1960年下降了12.6%,1961年下降了2.4%。而1960年的粮食产出猛降15.6%,1961年虽然略有回升,但是与1958年相比,仍然保持一个低水平。

1959—1961年的危机过后,我们发现农业产出和粮食产出开始缓慢增长。对于这一时期的农业增长,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机械化。机械化进程在1962年以后开始加速,尤其是在70年代,全面实现农业经营的机械化思想被提出来并作为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机械化使得复种作物的增长成为可能,并且从机械化中释放的劳动力往往被用作增加田间管理的集约度。因此,机械化被认为对这段时期的增长有正的贡献率(Perkins and Yusuf,1984)。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来自化肥的使用和技术的进步。1962—1977年,化肥的使用以每年16.5%的速度增长,此外,稻谷和小麦新矮种的引入、灌溉面积的增加也对这段时期的农业经济增长有正面作用(Lin,1990)。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生产体制。1959—1961年的危机后,公社并没有废除。只不过从1962年开始,资源分配、管理和收入制度从公社下放给了20—30户的生产小队。事实上,这种改革等于回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初级社和高级社混合的生产形式。1962年后,进行了一些改进工分评价的试验,不过在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前,生产队体制一直都是基本的农作制度(Lin,1990)。

那么,在这样一种土地制度或者说契约制度下,中国的农业绩效如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89)的资料,粮食总产量1958年达到2 000亿公斤后一直减产,直到1966年恢复到2 140亿公斤,用了8年时间。棉花1958年就达到19.69亿公斤,而到1964年才达到20.98亿公斤,6年的时间增长率为6.5%,年均增长率仅为1%。油料从1958年的47.70亿公斤增长到1978年的52.18亿公斤,20年增长了9.3%。1957—1978年,每个农业人口提供给社会的农产品数量:粮食从85.05公斤下降到62.6公斤,棉花由2.65公斤下降到2.6公斤,食用油从1.95公斤下降到1.1公斤。只有猪肉和水产品供给保持了稳定。猪肉从0.075公斤增加到0.14公斤,水产品由3.2公斤增加到3.3公斤。以至于农产品供给全面短缺,农业人口提供给社会的农产品数量,根本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基础十分薄弱。最为严重的是,1957—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87.6元增加到133.6元,这20年来,其收入年均增长不到3元。

对1949—1978年中国农业绩效的考察,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诱导性制度的变迁往往好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往往是长时期过程,任何突发性的制度变迁都会导致农业绩效的下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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