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对立竞争战略模式可能带来的各种各样的恶果,企业家和战略管理理论界一直在探索新的竞争战略模式,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于是,合作竞争战略模式进入专家和企业家的视线,他们认为企业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可能避免对立竞争战略模式的种种弊端,选择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应该成为企业竞争战略目标模式选择的一种发展趋势。
所以,许多企业或为了发挥合作竞争战略模式优势,或为了避免对立竞争战略模式产生的恶性竞争、特别是恶性价格竞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它们选择了所谓的合作竞争战略模式,更有甚者,它们打着合作竞争战略模式的旗号,垄断市场价格或串通涨价,演绎了许多令人深思的故事。
透过这些故事,可以初步看出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并非完美无缺,进而为全面认识合作竞争战略模式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视角。
专题案例1-2
合作竞争战略模式的歧途[6]
众所周知,对立竞争战略模式最大弊端之一是恶性价格竞争可能给竞争各方带来的损失,于是企业家在实践上试图通过合作竞争战略模式避免之,学者们则通过研究合作竞争战略模式的种种好处,试图证明合作竞争战略模式是明智的选择。
但是,在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实践过程中,合作竞争战略模式不一定结的都是硕果,也可能误入歧途。歧途之一就是竞争企业之间形成所谓“涨价联盟”串通涨价,所以,“涨价联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新现象,也成为各国和各地政府反垄断过程中查处的重点。
以下是一些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实施合作竞争战略模式而误入歧途的典型案例。
方便面价格联盟的形成和溃败
2007年我国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尤其是食品价格更是飞速上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并不意味着供不应求,2007年上半年,除生猪生产下降外,牛羊肉、禽肉、鲜蛋、水产品的产量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供给充裕、有保障。食用植物油、方便面等食品加工能力过剩,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要。
然而,由猪肉开始,食品行业普遍刮起了涨价风。随着相关领域物价上涨,各种各样的“价格联盟”也纷纷登场。2007年6月21日,光明、蒙牛、伊利、三鹿等14家国内外乳品企业聚集南京签署“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约定取消特价、降价销售等促销方式;2007年7月26日,统一、康师傅、日清、今麦郎、华龙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幅度为20%至40%;2007年8月1日,国内部分城市大豆制品价格统一上涨20%;2007年8月初,真功夫、丽华快餐、和合谷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在中国快餐联盟的召集下宣布提价。
针对接踵而至的“涨价联盟”,国家发改委连下两道命令,要求各地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通告指出: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国家发改委提醒,所有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正在酝酿串通涨价的要立即停止。北京市发改委也表示,市物价检查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调查有关中式快餐企业的调价情况。
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称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群众排队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认定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等相关法规,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定性“方便面价格串通案”后,参与涨价联盟的知名企业似乎并不愿意和媒体交谈价格话题。2007年8月22日下午,康师傅北京办事处一级专员向《市场报》记者否认了降价一说:“目前并还没得到有关调价的信息。”身在天津的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先生,在电话中也告诉《市场报》记者:“目前还没有调价计划,但近期可能会做出一些规划,眼下市场上也可能会有一些优惠活动。”
然而,当天《市场报》记者了解到,在京沪一些超市,康师傅方便面价格有所下调。在北京一家超市,许多品牌方便面都在降价促销之列,如康师傅香辣牛肉面从3.1元降到了2.65元,统一早餐面五连包从9.9元降到9.8元,今麦郎骨汤面五连包从8.2元降到7.5元。
此后,就方便面涨价问题,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发表公开信,向广大消费者致歉。民政部2007年8月20日发布公告,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违法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并以此名义参与方便面企业价格串通,对该学会做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2007年8月16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94.2%的公众认为自己的生活受到最近这一轮涨价的影响,79.3%的人表示入夏以来自己的饮食质量下降了。
这项不到24小时即有14 267人参与的调查显示,2007年入夏以来,94.9%的人在生活上的支出增加了。其中,增加幅度在100元以下的为12.1%,100至200元的为24.3%,200至400元的为33.8%,400至600元的为14.0%,600元以上的为10.7%。
受涨价影响,支出增加了,生活质量却下降了。调查显示,79.3%的人认为入夏以来自己的饮食质量下降了,47.0%的人认为“下降了点”,32.3%的人认为“下降很多”。
调查显示,对于这一轮涨价,86.3%的人认为,受影响最大的是低收入者或中低收入者。
调查还发现,公众对涨价的预期仍在继续。虽然多位专家表示,目前CPI上涨仍处于可控范围,如果秋粮能取得好收成,食品价格上涨的势头会明显回落,但在本次调查中,75.1%的人预计,到今年年底,物价“仍会涨”,21.8%的人认为会“跟现在差不多”,认为“会跌回到原来水平”的仅占3.1%。
华北制药面临天价罚单
新华网石家庄2013年3月18日电 因两家美国公司起诉我国维生素C出口商联合抬升价格,美国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当地时间14日裁定,我国原料药龙头企业—华北制药集团支付高达1.6亿美元赔偿金。这是我国制药企业首次在美国反垄断诉讼中遭受处罚裁定。有专家发出警示,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可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很难预料针对中国的反垄断诉讼不会向其他公司和行业延伸。
记者从华北制药集团获悉,为防止股价波动,华北制药集团16日下午已经紧急停牌,并在当日晚上发布公告称,公司尚未收到美国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将启动上诉程序,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50年历史的华北制药集团是我国原料药龙头企业,是我国四大维生素和抗生素生产商之一,开创了我国大规模生产抗生素的历史。
据介绍,华北制药之所以面临判罚,原因是位于得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的两家美国公司起诉中国维生素C出口商多年串通提价,让美国维生素C价格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到了15美元一公斤。由于另外两家中国制药企业采取了庭外和解,只有华北制药或面临天价判罚。裁决需承担的损害金额为5 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而1.6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华北制药2011年净利润的8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峰说,在这之前,欧洲和日本的一些维生素企业也曾经被美国法院处罚,不仅赔了很多钱,而且承担了刑事责任。
据商务部披露,我国是维生素C生产和出口大国,此案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家畜饲料公司“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以及新泽西州的“拉尼斯公司”向法庭提交诉状,指控中国公司合谋操纵维生素C价格,导致下游企业被迫支付高价。原告称,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已形成了一个价格垄断集团。2012年11月5日,美国纽约布鲁克林联邦地方法庭曾就有关中国多家制药企业垄断维C市场案件进行过审理。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张宝瑞说,河北是中国维生素C制造大省,不过近年来由于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维生素C原料药价格持续下跌,国内企业为了生存,相互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不可能结成价格联盟来操纵价格。
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当少数几个大企业产量占到全球的一半以上时才有控制影响全球价格的能力,但前提是这几个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行动,通过形成价格同盟或是通过控制产量的办法来操控全球价格。事实上,中国的企业之间远没有这样密切的联系,他们往往是各自为战,企业之间的联动较低。
华北制药集团高层表示,他们将积极认真应对,并已经做好上诉的准备,不上诉就意味着接受天价罚单并放弃市场份额。专家指出,美国反垄断诉讼有很多可以做的选项,法院直接判决是一种情况,还可以选择跟司法部、美国相应的反垄断机构和解,也可以跟相应的企业和解。
河北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说,这个案例也给中国企业走出去上了一课。此案未来的终裁将直接影响国内数家原料药企业在美的业务拓展。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可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很难预料会不会产生连锁反应,判决结果有可能导致大量针对中国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反垄断诉讼被提起,我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
纵向垄断[7]
两著名酒企共罚款4.49亿元
四川省发改委、贵州省物价局分别刊发公告称,由于五粮液和茅台违反了《反垄断法》,分别对茅台酒、五粮液开出2.47亿元和2.02亿元的罚单。相关公告与此前媒体报道的情况一致。
四川省发改委称,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川省发改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公司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02亿元。贵州省物价局则表示,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鉴于以上事实,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47亿元的罚款。
一般而言,之所以理论界推崇合作竞争战略模式,是因为它可以给合作各方及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收益。但是,从以上典型案例情况看,情况却并非理论界设计的那样完美,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实施也有可能误入歧途。
就这里所节选案例看,各有关公司的合作竞争战略模式确实给竞争各方本身已经或可能即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竞争各方通过某种形式的“价格联盟”,或提升价格,或避免降价竞争:一方面提升了有关联盟各方经济效益,实现竞争各方经济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降低市场竞争的强度,特别是价格竞争的强度。这三个案例无一例外地证明了这个基本结论。
第二,竞争各方通过某种形式的“价格联盟”,降低了市场运营成本。但是,这些企业的所谓合作竞争战略模式并没有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什么看得见的利益,恰恰相反,它们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第三,“串通涨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和波动机制,导致市场价格只涨不降,这不仅助推了物价上涨的速度,而且还间接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物价指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轻则误导社会认知,重则影响社会稳定,这绝不是“扣帽子”,因为物价大幅上涨引发社会动乱的例子比比皆是。
第四,产业和国家形象严重受损。一方面导致消费者对产业发展状况认知的混乱,影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政策的信任、信心和忠诚度,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的还会损害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第五,导致消费者支出的上升,有时甚至影响消费者生活质量。例如,方便面等价格联盟事件让90%以上消费者感到生活压力有所增加。
第六,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竞争规律。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价格竞争也是一样,我们认为,据价格战的发生原因,价格竞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8]:产业生命周期型价格战,生产力发展型价格战和随机型价格战。这些价格战都是不可避免的,强行通过某种方式干扰,可能适得其反。
所以,企业选择合作竞争战略模式是不是一定结硕果、合作竞争战略模式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什么绩效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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