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会交换理论(Blau,1964)可知,领导者对下属的破坏性行为必然引起下属的报复。Anderson和Pearson(1999)指出,直接上司的不文明行为会促发下属的不文明行为,即“你对我不仁,我也对你不义”(tit for tat)。实证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Baron,Neuman &Geddes,1999;Innes,Barling &Turner,2005)。然而,管理实践发现,相较于负面回报(negative reciprocity)或者正面回报(positive reciprocity),员工们更有可能采取的是替代性回报,即你对我不仁,我会在其他方面对你不义。
第一,主管是组织的代表,主管的一言一行代表了组织的看法。心理契约研究学者认为,员工与主管之间的心理契约就是员工与组织的心理契约(Rousseau,1995)。主管对下属的破坏性行为,必然导致员工感知到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的破裂,从而引发下属的报复性行为。人际对待的质量是公平感理论的重要关注点(Lind &Tyler,1988)。公平且有尊严地对待下属表明雇员在组织中是受尊敬的和有价值的(Lind &Tyler,1988)。公平启发理论(fairness heuristic theory)(Tyler &Lind,1992)指出,员工一旦做出公平的判断,就会用这些判断来决定他们的行为;如果他们认为主管是公平的,员工就会做出对主管有利的行为,并且很少关注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相比之下,主管如果违反了人际对待中的相互尊重标准,必然会降低员工的公平感(Bies,2001;Bies &Moag,1986;Skarlicki &Folger,1997;Tepper,2000),并促使员工做出负面回应。员工在感知到不公平之后,必然会追本溯源。雇员认为,雇主在道义上和法律上有着保护他们在工作中免受伤害、确保安全和幸福感的责任(Marcus-Newhall,Pedersen,Carlson &Miller,2000)。因此,一旦主管针对下属的人际对待质量较差,或者是对待下属实施破坏性行为,则会使员工认为,这是由于雇主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雇员免受伤害,或者就是有意纵容主管的这种行为。
第二,在组织中,员工处于弱势。Mitchell和Ambrose(2007)发现,主管攻击的对象都是“软柿子”。这些被攻击对象一是不容易直接攻击施虐者,例如,权力主要被组织结构中的高层管理者拥有,下属没有机会和能力实施报复;二是报酬、晋升等掌握在主管手中,员工缺乏保护和支持,由此担心报复会引发更强烈的伤害(Dollard et al.,1939;Mitchell &Ambrose,2007)。基于上述情况,下属的攻击行为要么受到抑制,要么转移攻击对象。抗拒理论(reactance theory)指出,员工不喜欢他们的思想和行动自由受到威胁。一旦某个行为被强烈禁止,他们会以叛逆的行为来反抗,并对被禁止的事情表现出更大的反抗(Brehm &Brehm,1981)。因此,如果员工的反抗行为受到压抑,他们会对组织产生更大的反抗。
第三,实证研究表明,圈内人与圈外人的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简称OCB)的表现完全不一样,圈内人会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而圈外人的组织公民行为表现得就比较少(Hui,Law &Chen,1999)。这说明,支持性领导(supportive leadership)的下属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作为回报,而当主管缺乏支持性时,下属就会减少组织公民行为。其他的研究也表明,主管的辱虐型管理与下属的组织公民行为(高日光,2009;吴隆增、刘军、刘刚,2009;Aryee,Chen,Sun &Debrah,2007;Aryee,Sun,Chen &Debrah,2008;Burris,Detert &Chiaburu,2008;Zellars,Tepper &Duffy,2002)与组织越轨行为(高日光、孙健敏,2009;Aquino,Lewis &Bradfield,1999;Detert,Trevio,Burris &Andiappan,2007;Duffy et al.,2002;Mitchell &Ambrose,2007;Skarlicki &Folger,1997;Tepper,Henle,Lambert,Giacalone &Duffy,2008;Schat,Desmarais &Kelloway,2006)均相关显著。
基于上述分析,本书所做研究提出如下两个研究假设:
H1:破坏性领导与下属的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H2:破坏性领导与下属的组织越轨行为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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