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国际技术交易市场
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是技术交易市场跨越国界的一种体现形式,是各国之间把技术和技术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或指各国商品化技术的流通领域。技术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交易市场是指作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换的场所,交易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方式,把某种技术从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交易市场。一般是生产技术知识的买卖,有时也包括技术设备的买卖。广义的技术交易市场是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主要是技术成果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技术交易市场通过为各交易主体间建立沟通渠道,可有效地降低搜寻成本、减少技术交易间的不确定性和逆向选择、保护知识产权、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和全面提升国家创新能力。
我国的技术市场从产生之初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但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缺乏与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接轨的健全机制,构建一个规范的、专业性的并能为国内外企业服务的国际型技术交易中心已成为未来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
我国有的地方在构建国际型技术交易中心方面进行了尝试,比如上海市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举办“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和建设“中国国际技术交易平台”,发挥贸易对于技术资源配置的作用。
案例 首届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开启技术贸易“双通道”[1]
首届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打开了一个连接技术进出口交易的“双通道”。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多名观众参观和参与了上交会各项活动,其中专业观众占了91.7%。
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作为对国务院决定的响应和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首届上交会将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作为重点招展,设立六大专业技术展区,吸引了来自全球的众多顶尖企业,其中包括ABB、巴斯夫、惠普、微软、罗氏、西门子等,他们带来的不仅是一流的产品,更带来超前的科技理念,这将对中国科技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以38 667.6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名列世界贸易前茅,而技术贸易却不到总量的五十分之一。首届上交会建立了一个高起点的技术交易“大码头”,许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各国技术团体纷纷加盟,海外买家、卖家纷至沓来,他们囊中有不少“宝贝”,也对中国企业的“独门秘籍”兴趣浓厚。上交会安排技术交易对接181次,有18个项目已经签约,另有165个技术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技术从“后台”走到“前台”
这次上交会让技术从“后台”走到了“前台”:展现未来工业革命新趋势的3D打印专门开辟“专馆”,新技术的优势不仅有“活色生香”的逼真,其价格直降在万元大关以内的“性价比”也更加“亲民”;跨国公司这次来上交会主要是“秀”技术,三星展示的电视机、空调价格都是“空白”,但清清楚楚地标着减少碳排放多少;惠普展示的“秒速打印机”不仅具有每秒72张的高效率,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将其变为“千里之外”的“辅机”。
技术交易最怕缺乏知识产权的“防盗门”,这次上交会专门制订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专利纠纷处理规则,并在展馆现场设立了200平方米的知识产权服务站。
中国元素研发成为“卖点”
30多年改革开放为中国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了“跳板”,这次许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都把“中国元素”的研发成果推到市场前沿。法国电力、轨交设备生产商阿尔斯通的中国副总裁熊刚直言,在电力、轨交设备制造领域,中国的研发能力日渐增强,技术趋于成熟,但高端技术仍以国外转让为主。为开拓中国市场,实现制造业从中低端向高端的转型,阿尔斯通和中国开展了大量技术合作。目前,阿尔斯通已在中国组建19家合资企业,并在上海斥资5亿元成立拥有100多位研究人员的电网业务研发中心。
此外,欧姆龙公司通过成立合资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等手段,为中国市场“量身定制”产品及服务。目前,欧姆龙在中国的研发人员已达500人左右,是日本本土外规模最大的海外研发团队。
“对流”时机日趋成熟
上交会开阔了中国企业的视野,不出国门也能接触世界一流的技术。不可否认,我国的技术总体还处于“弱势”,发达国家以技术许可、技术成套、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服务见长,而我们的技术出口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或者随着成套设备一起出口,面较窄、量不多。
中国企业已经集聚了自己的技术基础,在形式多样的“对流”中,中国的技术既可博采众长,又能创新突破。一位专家指出,关键是要让专利快速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而上交会则为我们了解国际需求打开了“一扇窗”。
2.2 技术引进的交易客体
根据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2.1 专利
专利是指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加以利用(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一般为15—20年。
专利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包含有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也就是说,技术方案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手段的集合。
专利法上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形状、图案、色彩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它不保护功能目的的设计,外观设计是为了产品的装饰性和艺术性。在新专利法中,不保护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单纯的色彩、色彩设计不能给予保护。
2.2.2 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know-how)亦称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秘密包括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技术成果、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等。
2.2.3 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业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或服务业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标记,用以区分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工商企业为区别其制造或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特点的标志。商标通常以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组合而成,一些特殊商品亦可以音响、三维(立体)形象等表现。广而言之,可以以任何人们可以感觉和识别的形式来表现。
中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中国目前的商标法尚无规定声音和气味可以作为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纯文字,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文字商标使用的文字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我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出口商品的商标还可以使用外国文字。
图形商标是指由纯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从历史上看,图形商标比文字商标出现得早,但单纯以图形作商标的仍比较少,多与文字组合而成。
字母商标是指由外文字母或中文拼音字母等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字母商标可以是字体的变形,也可以通过附加某种新的形式因素来完成。
数字商标是指由表达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所构成的商标,如“999”牌药品等。在使用数字到其他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时会遇到无法注册的情况,因为大多数国家不允许数字作为商标注册。
三维商标也称为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和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三维商标要具有独创特征的立体形象。
颜色商标是指由不同颜色为要素而组成的商标。中国商标法要求必须为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才能申请注册。
2.2.4 计算机软件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3 技术引进的交易主体
当今全球技术贸易的格局严重不合理。发达国家垄断了核心技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上端,占据着技术贸易的绝大部分市场,掌握着主动权。据测算,国际技术市场的80%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交易额一般仅占1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比例往往更低。欧盟、美国与日本仍然是主要的技术输出国。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贸易的直接参与者。但从我国国内外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情况来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仍有差距。从《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2011》中给出的数据中可以判断,在有效发明专利方面,回顾2006年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拥有72 941件,国外拥有145 981件,所占比重相差33.4%。但是在增长速度上,近5年来,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年均36.9%的速度增长,远高于国外18.8%的增长速度。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技术领域分类标准(2011年8月更新),在35个技术领域中,国内在食品化学、药品、材料冶金等18个领域占据优势;但在如光学、半导体、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所占比例仍超过国内。国内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领域只有6个,分别是数字通讯领域、药品领域、食品化学领域、材料、冶金领域、土木工程领域。在大部分技术领域,国外企业所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占据优势。
从部分高技术领域来看,占据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前10位的专利权人中只有华为、中兴等为数不多的国内企业(参见表6-1)。在部分领域,国外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仍占绝对优势,例如,在光学和音像技术领域两个领域中,国外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均达国内的2.2倍,发动机领域为2.1倍,基础通信技术和半导体领域均为1.9倍;甚至在个别领域中,某一发达国家在我国的有效发明专利布局力度已超过国内,如光学领域日本拥有数量是国内的1.5倍,音像技术领域也达1.3倍。从35个技术领域中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专利来看,国外在华拥有量都是国内的数倍,甚至十几倍。
表6-1 部分高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量前10名
资料来源:《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年度报告2011》。
上述的数据分析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在拥有的专利质量上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是我国是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占有效专利比重持续处于较低水平。2011年,国内企业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为15.1%,较2006年提高不足2个百分点,具体到单个企业,在家用电器领域,松下、西门子在华有效专利八成以上是发明专利;而在海尔集团拥有的专利中,发明专利比重是18.4%,美的集团仅为2.0%。二是长年限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率状况不佳。2011年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维持10年以上的比率为9.7%,而国外企业则达到了32.6%。具体到单个企业来看,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排名前两位的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维持10年以上的比例分别为11.1%和7.3%,而国外排名前两位的松下和三星则达到了32.0%和27.1%。这说明,国内企业仍须从国外企业手中购买所需的核心知识产权,国外企业中的跨国公司仍然是我国国际技术引进的主要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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