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中央银行又是银行体系的核心,所以,中央银行是现代经济核心的核心。中央银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的产物,中央银行制度是在经济和金融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发行、专门办理对一般银行的业务以及专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银行。中央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具体来说,它的产生是适应了以下几方面需求的结果。
(一)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在金本位制下,为了便利流通和节省流通费用,商业银行大多发行各自的银行券代替铸币流通。最初,几乎每家银行都拥有银行券发行权,市场上流通的银行券五花八门,这种由众多银行分散发行银行券的局面逐步暴露出其严重的缺点:①不利于保证货币流通的稳定。为数众多的中小银行信用实力薄弱,其发行的银行券常常不能兑现,某些“野猫银行”(Wild Cat Banks)则有意设在遥远地区,使人们难以向其兑现。尤其在危机时期,不能兑现的情况非常普遍,从而容易使货币流通陷入混乱局面;②不利于商品流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众多分散的小银行,其信用活动领域有着地区限制,它们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区内流通,从而限制了商品跨地区流通。
(二)统一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
随着银行业务不断扩大,银行每天收受票据的数量日益增多,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在银行业的发展初期,银行间的往来与票据交换往往是单独进行的,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效率低下,而且极不安全。
于是,出现了新的票据交换和清算制度。刚开始时是银行的收款人员自发地聚集在某一固定的地点,交换手中所持有的由对方付款的票据,并相互结清差额。在此基础上,1773年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即集中办理同城或同一区域内各银行间应收应付票据的交换和资金清算的场所。银行早期的票据交换所虽然对清算效率的提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一般仅局限于同城内的票据清算,而且结算后的差额仍须以现金(金属货币)清偿,不方便之处依然存在。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更权威的、全国性的、统一的清算中心。中央银行成立起来后,这一职责非常自然地就由有政府背景的中央银行承担。因为现代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为商业银行提供便利的票据清算了。
(三)最后贷款人角色的需要
最后贷款人角色,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功能。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工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不断增长,银行的贷款规模也随之扩大。当银行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而陷入资金周转困境时,银行往往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局面,严重时甚至会发生被存款人挤兑现象,很多银行因无法应对流动性危机而破产倒闭。这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客观上需要一家权威性机构适当集中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后盾,在必要时为商业银行提供货币资金,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即流动性支持,这一机构就是中央银行。
(四)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
银行业经营竞争激烈,很多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在竞争中破产倒闭。银行的破产倒闭会给经济造成极大的震动和破坏。为了建立公平、有效和稳定的银行经营秩序,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银行的破产和倒闭,政府需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而政府对金融业直接施加行政干预既是不经济的,也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操作工具,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能代表政府意志、与商业银行有业务联系、能够运用经济手段制约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专司金融业管理、监督、协调等工作,这一机构就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最早承担起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也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在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大都设立了中央银行或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它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担负着发行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等重任。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途径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产生。
(一)由商业银行演变而来
中央银行产生的第一条途径是由资本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卓著、与政府有特殊关系的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来。在演变过程中,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这家大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之逐步具备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如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
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真正发挥现代中央银行各项职能的金融机构,被称为中央银行的鼻祖,以后各国纷纷效仿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的最初目的是集资120万英镑按年息8%贷款给英国国王威廉三世,以支持其欧洲大陆的军事行动。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1689—1697年),英国政府庞大的战争开支使英政府入不敷出,英国财政陷入困境。为了弥补财政支出,英国皇室特许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7月27日成立。因此,英格兰银行在成立时是一个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其实力和声誉高于其他银行,并且同政府有着特殊的关系,但它所经营的仍是一般银行业务,如对一般客户提供贷款、存款以及贴现等。
19世纪,英国的商业银行发生了多次银行危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1875年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采取行动帮助有困难的银行,开始充当最终贷款人的角色。而且,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就向贴现行贴现,贴现行在资金短缺时就直接向英格兰银行贷款。英格兰银行表面上是充当贴现行的最终贷款人,实际上是间接地充当整个银行系统的最终贷款人。
1946年2月,英国颁布《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全部股本收归国有,英格兰银行也从此成为国有的中央银行,彻底改变了它自1694年以来尽管不断向政府贷款和与政府紧密合作,却一直保留的私营银行身份。它不再是为本身牟取利润的私营银行,也不再在商业业务上与普通银行竞争。该法案还终止了英格兰银行在名义上的独立性,使其成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英格兰银行以外,瑞典国家银行、法兰西银行等中央银行的前身也为一些实力大、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通过借助政府的力量,享有某些特权,逐步垄断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最终成为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
(二)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组建
中央银行产生的另一条途径是,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组建一家银行作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如成立于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1913年成立的联邦储备体系,是美国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基本确立。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成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此前,18—19世纪,美国先后成立过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这两家银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中央银行性质,但自身经营目标不明确,均在20年经营期满后被迫停业。
1908年5月,国会建立了国家货币委员会,用以专门调查研究各国银行制度,1912年决定建立兼顾各州利益又能满足银行业集中管理需要的联邦储备制度。1913年12月23日,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一种有弹性的货币(也就是今天常说的“最后贷款人”),为商业票据提供再贴现,并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初步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使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终于在美国得以建立。
三、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
理论界对于中央银行性质的争论,其焦点主要在于中央银行究竟是国家机关,还是金融企业,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随着近年来各国政府对中央银行实施国有化和控制的加强,人们在中央银行性质问题上的争议开始淡化,并普遍达成了一种共识:中央银行兼有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特性,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一)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通过国家授权,承担着监督管理普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使命。同时,中央银行处于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中心环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枢纽,是货币供给的提供者和信用活动的调节者。并且,随着国家对金融和经济干预或调控的加强,中央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也趋于强化。
(二)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主要管理职责都寓于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中,其主要业务活动同样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存、贷、汇”业务的特征。但是其业务活动又与普通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①业务对象不同,不是一般的工商客户和居民个人,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②业务经营目的不同,中央银行不与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利润,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服务的;③业务经营特征不同,中央银行享有发行货币的特权,这是商业银行和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的货币,同时也接受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因为它不能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也不能开展平等的竞争。
同时,国家还赋予其一系列特有业务的特权,如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代理国库等。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机构,它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若从不同角度观察,中央银行职能可有多种分法。最常见的分类法是将中央银行的职能概括为: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从中央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独占货币发行权是其最先具有的职能,也是它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根本标志。货币发行权一经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中央银行就对调节货币供应量、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负有责任。
早期的中央银行取得银行券的发行权,主要是国家为了统一货币,规范流通;现代中央银行则通过掌握货币发行,并以此为契机来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国民经济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史,就是一部从独占货币发行权到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发展史。当然,随着货币制度的演化,中央银行的发行保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金本位下,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券必须有黄金、商业票据和政府债券作为货币发行的保证,并对黄金保证作特殊要求。随着金本位货币制度的崩溃,银行券变成不可兑现的货币。于是,各国纷纷转而以法定准备金或有价证券为发行保证,并以变动法定准备金率为货币供应量的调节手段之一。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只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与工商企业和个人发生直接的信用关系;它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他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的这一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存款保证金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和清偿能力,从而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的安全,各国一般都通过法律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提取率,并将这部分准备金交存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则以这部分资金进行再贷款或再贴现,使之作为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有效手段。
2.充当最后贷款人
我们知道,当工商企业缺乏资金时,可以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如果商业银行也资金周转不灵,而其他同业头寸过紧、无法帮助时,便要求助于中央银行,以其持有的票据要求中央银行予以再贴现,或向中央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必要时还可向中央银行申请信用再贷款,从而获取所需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银行成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人和坚强后盾,并保证了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票据清算
商业银行相互间因为业务关系,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资金往来,必须及时清算。与集中准备金制度相联系,由于各家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有存款账户,各银行间的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业务就可以通过这些账户转账和划拨,整个过程经济又简便。
(三)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处理对外金融关系。其具体职能体现如下: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各种账户进行。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为调剂政府收支或弥补政府开支不足,许多国家的政府经常利用发行政府债券这种形式。中央银行通常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以及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等事宜。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一般都负有向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的义务。其方式主要有:①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或透支;②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世界各国的国家储备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持有并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以及特别提款权。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国家的对外金融活动一般都授权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进行政府间的金融实务往来,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往,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
6.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不受某个经济利益集团的控制,而是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社会信用总量,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服务。
7.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管理
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的。具体包括:①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法规、基本制度、业务活动准则等;②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③管理、规范金融市场。
8.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由于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中心环节,是货币、信用调剂中心、社会资金清算中心和金融业管理中心,所以它能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资料信息,能够比较及时地反映整个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在政府的经济决策中,中央银行一般都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作用。
阅读材料10-1
美联储副主席费希尔:欧洲央行应购买国债,以支撑经济
意大利《共和报》(La Repubblica)引述美联储(Fed)副主席费希尔(Stanley Fischer)的讲话称,欧洲央行(ECB)应该效仿美联储购买政府债券,以支撑步履蹒跚的欧元区经济。
费希尔接受该报专访时称:“量化宽松(QE)展现了对美国经济发挥的作用,而支持实施量化宽松的同样理由对于欧洲也成立。如果欧洲央行那么做,将产生积极效果。”他表示,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基(Mario Draghi)正面临“双重的艰难处境,包括欧元区经济状况及欧洲央行的决策能力”。
欧洲央行周四(12月4日)将召开货币政策会议,并将于北京时间20:45公布利率决议。随着欧元区日渐接近通缩,德拉基或需利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说服投资人相信必要时央行有能力快速对局势作出反应。德拉基届时是否会宣布扩大资产购买范围至主权债券,备受市场人士关注。费希尔还指出,没有神奇的“魔法棒”,QE也不是欧洲央行应该采取的唯一措施,欧洲央行还需要当地银行业增强资本。他表示:“要不是美联储2009年年初快速实施压力测试,迫使银行业充实资本,美国经济就不会像今天这样稳健。欧洲还需要经历我们走过的路。”
资料来源:汇通网
五、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内涵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首先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通货管理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的自主性。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必然要涉及货币政策目标与货币政策手段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包括了确定目标的独立性和运用工具的独立性。稳定币值是中央银行的中心目标。货币政策目标不明确或者币值不稳定的国家,或者事实上不能坚持以稳定币值为中心目标的国家,大多是由于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所致。即使在确定了以稳定币值为中心目标的国家,中央银行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时也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强,可能会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使其所选择的货币政策工具变得不再是最佳工具,从而不能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
其次,金融监管上的独立性,也成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新内容。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提出:“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为有效执行其任务,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现场和非现场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以及贯彻其决定的能力。”
(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表现
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经济运行模式、政治体制不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独立的货币发行制度,维持货币稳定
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自行决定货币发行的数量、时间、地区分布及面额比例等。
2.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应尽量在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独立掌握货币政策的制定权和执行权。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尊重中央银行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3.独立地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中央银行应在国家法律的授权和保障下,独立地与各类营利性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并通过业务往来实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调控,使整个金融活动按货币政策的需要有序地运行。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不同模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制度、管理体制,特别是其中的技术性成分的相互渗透、相互学习与交流,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也逐步趋于模式化,并被各国按照自己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基本框架。概括来看,有下列三种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模式。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不隶属于政府,只对国会负责。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绝对的权力。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与财政部形式上完全相互独立,在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上相互无权干涉,联邦储备体系作为政府的银行,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代理国库和国债的发行,并有义务支持财政,但财政在筹款困难的条件下,只能向其短期借款,并且数量受到限制,还要用特别债券作为抵押。
2.英国模式
英国模式是一种法律上独立性较小,而实际的独立性较大的模式。英格兰银行从1694年成立至1946年以前,一直为私人股份制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发挥其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1946年英国通过英格兰银行国有化的法令,把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从此,英格兰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尽管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是政府控制下的机构,但政府很尊重英格兰银行的意见和它在金融管理这一领域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英格兰银行在政府的授权下,它的独立性和影响比法律所规定的要大得多。
3.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是一种独立性较小的模式。现行的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作为日本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隶属于大藏省,并接受大藏省的领导和监督。日本银行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要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左右,主要反映政府的意志,正像日本银行法中所规定的那样:“日本银行以谋求发挥全国经济力量,适应国家政策的需要担任调节货币、调整金融及保持并扶植信用制度为目的。”
阅读材料10-2
中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5年8月清政府设立的户部银行,除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外,还享有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经理国债等特权,成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国家银行。
1908年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改组为中国银行。国民政府成立以后,1928年在南京成立了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但是在1942年以前,国民政府控制的四大银行,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均享有发钞权。直到1942年以后,才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统一代理国库、统一外汇管理。
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同时开始发行钞票。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入首都北京。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成立的60多年中,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年底以前,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它既办理全国的工业、农业、商业信贷业务及城乡居民储蓄业务,又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即代理财政金库、独占货币发行权、管理全国的金融业,被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它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1979—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职能开始逐步剥离,中央银行的职能逐步增强。1983年9月,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正式形成并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立九个跨省区分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成立了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至此,经过50多年的曲折经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助分业监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适度竞争、分工协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终于形成,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完成了历史性转变和质的飞跃。
资料来源: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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