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的多次爆发对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甚至影响了全球经济市场,其影响范围之广之深,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在逐步扩大。经济学家们试图去把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以防患于未然,相应的研究催生了金融危机理论。
一、金融危机理论
(一)货币危机理论
1.第一代货币危机模型
第一代货币危机模型又称为克鲁格曼模型,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于1979年提出的,它是关于货币危机出现得最早的、比较成熟的理论模型。该模型以小国开放经济为分析框架,以钉住汇率制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为分析对象,研究了以放弃固定汇率为特定特征的货币危机是如何发生的。克鲁格曼认为,在一国货币需求稳定的状态下,国内信贷扩张会带来外汇储备的流失,从而形成对固定汇率的冲击而产生危机。
该理论从一国经济的基本面指出了货币危机的根源在于宏观经济政策与固定汇率制度的不一致,持续的信用扩张政策所导致的基本经济的恶化是货币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一国外汇储备不足,财政赤字的不断货币化就会导致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并最终引发货币危机。但是该模型的一个缺点是政府的行为过于简单化,这导致了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的诞生。
2.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
1992年欧洲英镑危机和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爆发,为进一步推动金融危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英镑危机爆发之时,英国不仅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而且财政赤字也未出现与其汇率稳定不一致的情况。此时,第一代货币危机理论没有办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经济学家开始从其他方面寻找危机发生的原因,逐渐形成第二代货币危机理论。
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是由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Maurice Obstfeld)于1994年提出的,被称之为“自我实现的货币危机理论”。该模型认为:政府不再像第一代模型中那样只是一个简单的信用扩张者,对于货币危机无所作为,而是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一国政府既有捍卫汇率稳定的动机,也有放弃汇率稳定的动机。
3.第三代货币危机模型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货币危机理论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人们普遍对货币危机所表现出的传染性迷惑不解并惊讶不已,第一、第二代模型已经无法恰当地解释这场金融危机。克鲁格曼则认为这次货币危机在传染的广度、深度、转移及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与以往的货币危机均有显著的区别,原有的货币理论解释力不足,应有所突破。第三代货币危机理论应运而生。
该模型强调了第一、第二代模型所忽视的一个重要现象,即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政府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以及他们之间的裙带关系,导致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膨胀和不谨慎,大量资金流向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从而形成了金融过度,产生经济泡沫,而泡沫破裂或行将破裂所致的资金外逃,必将引发货币危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具有传染性,关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和理论便构成了第三代货币危机理论的主要内容。①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性和“羊群”效应。信息的不对称性是指,由于筹资者往往不向投资者提供全部的信息,以及现实中存在的信息披露及信息传播等方面的困难,投资者掌握的信息通常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在有关资金的使用和投资信息方面,投资者与筹资者处于不对称状态。这会使投资者对自己掌握的信息缺乏信心,使其行为具有盲目跟从的性质,迫使他们去效仿另外一些可能掌握着更多信息的投资者的做法,于是便形成了“羊群”效应;②其次是警示效应:当一国发生货币危机以后,人们便对其他类似的国家产生警惕,形成警示效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危机蔓延通常是基于在其他国家存在着新问题,而恰巧这些问题又与危机发生国所存在的问题相类似;③最后是流动性危机导致清偿危机:在货币危机的蔓延中,流动性危机的蔓延并导致其他国家也陷入严重的外币债务危机,是推动货币危机向其他国家蔓延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借款人缺乏清偿力,是指他目前及未来的全部收益不足以偿付所欠债务;一个借款人缺乏支付能力即流动性,是指他当前没有足够的现款支付到期债务。一个借款人也许具有清偿力,但他很可能因为无法从金融市场上筹借到足够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而陷入流动性危机之中,这是一种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债务危机。在这种状态下,债务人很可能会被迫低价转让资产以偿付到期债务,而如果其价格低到使其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的水平,那么,债务人就会因缺乏流动性而失去清偿能力,使其陷入真正的债务危机之中。
(二)银行业危机理论
1.弗里德曼的货币政策失误论
弗里德曼的货币政策失误理论认为,货币需求函数是相对稳定的,货币供求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货币政策的失误。而且,这种失误存在着推波助澜的效果,可以使一些轻微的局部金融问题,通过导致银行恐慌进一步演变为剧烈的、全面的金融动荡。
2.金融不稳定假说
“金融不稳定假说”是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 Enan P.Mins)提出的。他把市场上的借款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套期保值”型借款者(Hedge-financed Unit),这类借款者的预期收入不仅在总量上超过债务额,而且在每一时期内,其现金流入都大于到期债务的本息。第二类是“投机”型借款者(Speculative-financed Unit),这类借款者的预期收入在总量上超过债务额,但在借款后的前一段时期内,其现金流入小于到期债务本息,而在这段时期后的每一时期内,其现金流入都大于到期债务本息。第三类是“蓬齐”型借款者(Ponzi Unit),这类借款者在每一时期内,其现金流入都小于到期债务本息,只有在最后一期,其收入才足以偿还所有的债务本息,因而他们不断地借新债还旧债,把“后加入者的入伙费充作先来者的投资收益”,以致债务累积越来越多,潜伏的危机也越来越大。
在一个经济周期开始时,大多数借款者属于“套期保值”型借款者,当经济从扩张转向收缩时,借款者的盈利能力缩小,逐渐转变成“投机”型借款者和“蓬齐”型借款者,金融风险增大。因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经济发展周期和经济危机不是由外来冲击或失败性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而是经济自身发展的必经之路。
3.银行体系关键论
詹姆斯·托宾(Trobin)于1981年提出银行体系关键论,其核心思想是:银行体系在金融危机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企业过度负债的经济状态下,经济、金融扩张中积累起来的风险增大并逐渐显露出来,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所以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必然会提高利率、减少贷款。银行的这种行为会使企业投资减少,甚至引起企业破产,从而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使企业被迫出售资产以清偿债务,造成资产价格急剧下降。这种状况会引起极大的连锁反应,震动也极强烈,使本来已经脆弱不堪的金融体系加快崩溃。托宾认为,在债务—通货紧缩的条件下,“债务人财富的边际支出倾向往往高于债权人”,因为在通货紧缩—货币升值的状况下,债务人不仅出售的资产贬值,拥有的资产也贬值。在债务人预期物价继续走低的情况下,变卖资产还债的倾向必然提前。
4.“金融恐慌”理论
戴尔蒙德和荻伯威格(Diamond and Dybvig)认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主要源于存款者对流动性要求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的资产较之负债缺乏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他们在1983年提出了银行挤兑理论(又称D—D模型)。其基本思想是:银行的重要功能是将存款人的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短贷长,以实现资产增值。在正常情况下,依据大多数定理,所有存款者不会在同一时间取款,但当经济中发生某些突发事件(如银行破产或经济丑闻),就会发生银行挤兑。Chari和Jagannathan进一步指出,一些原本不打算取款的人一旦发现取款队伍变长,也会随之加入挤兑的队伍,造成金融恐慌。
5.“道德风险”理论(Moral Hazard)
麦金农(Ronald Mckinnon)认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以及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关键时候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一方面会使银行产生道德风险,从事具有更高风险的投资,增加了存款人受损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存款者也会过于相信银行,从而放弃对其监督。世界银行和IMF对65个国家在1981—1994年发生的银行危机做出的计量测试也表明,在设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发生危机的概率要高于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阅读材料16-3
存保制度,护航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安排一道,被世界公认为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多国实践表明,该制度自创立以来,在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银行业的倒闭风潮催生了该制度的建立,80年代以来已扩张至全球100多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正值“大萧条”时期,银行业恐慌蔓延。1930年11月,密苏里州、印第安纳州、伊利诺伊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等地区拥有1.8亿美元存款的256家银行倒闭,引发了银行业危机。一个月后,共有532家商业银行倒闭,涉及的总存款额达3.7亿美元。1930—1933年,美国银行数量由危机前的超过2.5万家骤减到不足1.5万家。1933年3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宣布全国所有银行暂停营业。大量银行倒闭、停业,恐慌情绪在储户之间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挤兑现象。失控的储户聚集在银行外,要求将其支票、定期存款转换为现金;疲惫的银行家竭力说服储户,让后者相信银行是安全的。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广大储户储蓄资金荡然无存。1930—1933年,银行倒闭造成储户损失的存款总额达到13亿美元。
为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1933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法》,成立临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随后3个月内,7 785家州立银行得到保护,FDIC允许其申请存款保险。1934年1月1日,FDIC开始为银行提供联邦保险。1935年,《银行法》将FDIC变为永久机构。此后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显著作用,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1934—1980年,平均每年破产的商业银行为15家,远远低于19世纪20年代每年600家以上的水平。其间,美国国会先后6次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由1993年的2 500美元提高至1980年的10万美元。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浪潮降低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借鉴他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迅速扩张。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全球已有113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40个经济体正在考虑筹建。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10月30日
(三)债务危机理论
1.“债务—通货紧缩”理论
欧文·费雪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在经济上升时期为了追逐利润而“过度负债”,当经济陷入衰退时,企业盈利能力减弱,逐渐丧失清偿能力,引起连锁反应,导致货币紧缩,形成恶性循环,金融危机就此爆发。其传导机制是企业为清偿债务廉价销售商品→企业存款减少、货币流通速度降低→总体物价水平下降、企业净值减少、债务负担加重、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人们丧失信心、悲观情绪弥漫→人们追求更多的货币储藏、积蓄→名义利率下降→实际利率上升→资金盈余者不愿贷出、资金短缺者不愿借入→通货紧缩。
2.资产价格下降论
沃尔芬森(Willfenshen)的资产价格下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度负债,在银行不愿提供贷款或减少贷款的情况下,债务人被迫降价出售资产,造成资产价格的急剧下降。由此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是资产负债率提高,二是使债务人拥有的财富减少;两者都削弱了债务人的负债承受能力,增加了其债务负担。债务欠得越多,资产降价变卖得就越多,资产降价变卖得越多,资产就越贬值,债务负担就越重,依此恶性循环。
3.“综合性国际债务”理论
Suter(1986)从经济周期角度提出的综合性国家债务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的繁荣,国际借贷规模的扩张,中心国家(通常是资本充裕的发达国家)的资本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而流向资本不足的边缘国家(通常是发展中国家),边缘国家的投资外债增多;债务的大量积累导致债务国偿债负担加重,当经济周期进入低谷时,边缘国家赖以还债的初级产品出口的收入下降,从而导致其逐渐丧失偿债能力,最终爆发债务危机。
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危机理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其接受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但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缺陷,如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的不断更新,这使得预测、防范或者减小金融危机带来损失的金融危机研究显得力不从心。但是,这并不能否认金融危机研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因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会重演”,只是环境会不一样。因此,我们应加大对金融外部环境及其本身发展的认识,重新审视和研究金融危机,防患于未然。
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金融稳定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经济面临混乱状态,并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金融危机会导致巨大的产出损失
金融危机会导致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失误,减少真实产出,危机发生国一般会出现经济增长的下降甚至负增长。根据B. Eichengreen等人的估算,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影响范围较广的危机,第一年可以使其GDP下降1%,第二年会使其GDP下降3%,随后的几年中还会有更多的下降。我们对比各次金融危机发生前几年的经济增长与金融危机发生后几年的经济增长,可以明显地看出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
(二)金融危机会导致危机国的金融市场出现巨大动荡
金融危机会严重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使外汇市场、股票市场、信贷市场等都出现混乱,通常是本币大幅贬值、股市暴跌、大量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甚至破产。
1.货币贬值
发生金融危机时,相关国家的货币会受到较大的冲击,许多投资者会将本国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而逃出本国,外国投机者也会大量抛售该国的货币,从而使外国市场上货币供求严重失调,引起危机国的货币大幅贬值。
2.股市下挫
与外汇市场类似,投资者对金融危机发生国的股票市场投资失去信心,故而会大量撤资,而这又会引发恐慌性抛盘,加剧股市的下挫。例如,在1994年拉美债务危机中,墨西哥的股市到1995年1月12日累计跌幅达42%,到1995年1月中旬,巴西股市累计下跌36%,而阿根廷、秘鲁与智利的股市也有15%~22%的跌幅。
3.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大量增加,并出现破产
金融危机会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失灵,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大幅增加不良债权的数量,甚至出现金融机构的倒闭。例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各国的不良债权比率较低,而在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增长迅速,并出现大量金融机构的破产,泰国与印度尼西亚分别关闭了56家与17家金融机构,日本也有多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破产。
(三)金融危机需要花费大量的恢复成本
金融危机的发生不仅使当年的经济与金融受到重创,其影响还会持续下去,一国为了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估计,货币危机的恢复平均需要一年到一年半时间,银行业危机的恢复平均需要三年时间。
在这个较长的恢复期内,一国政府必须为重建金融业付出巨大的财政和准财政费用,作用于金融市场功能不能发挥的地方。当然,在解决金融危机的花费方面,新兴市场国家要比工业化国家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金融危机的防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危机作为一种灾难性的事件,其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后果是严重的,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危机将越来越具备滋生的条件,将成为今后世界经济生活中主要的危险。因此,各国包括世界经济组织都十分重视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提高本国金融素质
20世纪90年代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资本自由流动所带来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好处,只有在本国的金融素质提高后才可能真正实现。
1.创造最优的制度环境,减少补贴和扭曲
要创造最优的制度环境,首先要废除对从国外借款的税收优惠和管理优惠,以取消对举借外债的明补。如果一国实行固定汇率制,它就应尽量拉平利率的国内外差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币利率低于本币利率,国内投资者就得到明显的刺激去举借外币债务。相反,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债务人就将面临汇率风险,这样在举借外债时,他们将三思而行。
2.降低安全保证
通常,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都对本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诸如“最终贷款人”之类的“安全网”保证。在这种制度下,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取消这些安全保证,就只能通过审慎的监管来消除(或限制)道德风险。但是,即使审慎的当局具有相关信息并且能够完整、顺利地执行规定,提高资本充足标准以及存款准备金要求也仅仅能起到限制道德风险的作用。
3.外部性的内在化
外部性的内在化的做法之一,是设法鼓励所有的债权人积极参加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活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许多评论家主张在短期国际借贷合同中加入某种条款,要求所有的债权人均参加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这有助于防止债权人超额贷款,并会鼓励债权人努力去寻求信息,以了解单个债务人或其所在国的信用状况。通过类似外部性的内在化措施,可以降低风险的积累。
4.提高透明度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掌握充分的信息。因此,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一个获得共识的看法是,在一切金融活动中,提供更多、更及时、更准确、更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以引导经济主体正确决策,使监管者进行有效决策至关重要。但是,研究者也普遍认识到,这种信息的收集、传播和使用,都要耗费大量资财,因此,在这方面,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也只能是尽量做到。
(二)选择合理的汇率制度,掌握合适的外汇储备
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各有利弊,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各国总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外汇体制。如果一国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则采取固定汇率制更有利于维持经济稳定。但是,对那些经济实力较弱、政府调控手段有限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要维持钉住汇率制,汇率就经常会失去调节本国经济的功能,出现与本国经济状况脱节的现象。如果允许汇率完全自由浮动,又会使汇率风险增大,这不利于吸引长期投资。此种情况下,维持一定幅度的浮动汇率体制也许更可取,而且基准汇率宜选取一篮子实际有效汇率。如果能确保经常项目的基本平衡,这样的汇率体制将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同时,政府干预外汇市场的压力要小得多。
一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大小不仅要考虑到对外贸易量、资本流出流入状况(特别是资本流入的期限结构),还要考虑到本国居民国内资产可转换成外币资产的可能情况。发展中国家在遭到金融冲击时,国内资产外逃通常是加剧其金融动荡的一个重要因素。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东南亚国家都发生了这种情况,因此,外汇储备量的确立需要考虑资产潜在外逃量的因素。
(三)加强金融监控与引导
国际资本流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任其自由地流出流入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国际资本流动予以适当监控和政策引导十分必要。
在监管资本流动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建议就是征收托宾税了。托宾(1978)认为,由于流动性不同,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依据国际价格信号作出反应的速度要比金融资产缓慢得多。国际资本市场上充满了投机,投机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震荡,这种震荡会传递到商品和劳务市场。由于商品和劳务市场的反应速度慢,来不及对这个震荡作出合适的反应,于是,金融市场动荡往往导致商品和劳务市场的扭曲,造成福利损失。为此,托宾建议,在快速运转的“国际金融飞轮”下面撒些沙子,让飞轮转得慢一点,放慢的金融市场反应速度对稳定经济是绝对必要的。这沙子就是著名的“托宾税”。托宾税能够适当限制短期资本流动,因为它将会大大减少从一种通货到另一种通货的短期金融循环中获得的收益,而且,它对贸易和长期投资不会有太大的冲击,因为贸易和长期投资的收益较大,且与此有关的金融循环过程相对要慢。
(四)突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督
衍生市场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形式类别进行的,衍生市场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因此,未来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有效监管的实施应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为了引导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国际组织及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提出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框架,主要包括: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制定衍生交易的总体战略,并使之与机构的总体经营战略相一致;明确衍生业务与风险监管的权限与责任范围,保证操作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对衍生业务的风险实施全面评估和控制,并进行压力测试,确定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最糟糕情形下机构可能出现的最大亏损,评估机构能够承担的最大风险;应保证有关衍生交易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等。
2.改善信息披露,增强衍生市场的透明度
由于衍生交易属于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难以分析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以把握衍生交易的发展现状,从而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监管当局作了不懈的努力。1994年10月,美国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发布的新的衍生产品会计准则,将包括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合约在内的所有衍生产品纳入统一的会计准则之中。1996年6月,该委员会发表了新的会计标准草案,要求所有衍生交易均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制定《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公开披露的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向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披露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的范围和性质,披露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办法。
3.加强衍生产品国际监管合作
国际社会对于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统一行动,应当说是从1994年开始的。1994年2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表了关于“衍生产品柜台交易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的文件,首次对衍生产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控制这些风险。同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监管的规定,提出了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指导方针。1995年5月, 16个国家负责期货和期权市场的监管机构代表聚集在英国温莎,研究对衍生交易实施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发表《温莎宣言》(Windsor Declaration),就市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保护客户的投资地位、资金和资产,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及突发事件的监管合作问题提出了基本架构,敦促各个监管机构建立双边和多边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和在紧急时刻进行信息交流。1997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等又发表《外汇交易衍生产品的清算安排》一文,进一步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问题作了全面分析,并建议各国通过加强交易清算系统以及加强各国清算系统之间的合作,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五)加强国际安全协作
1.加强政府间的国际合作
为应对金融冲击,各国需要在监管体制和措施上加强协作,如在资本流动的信息披露、会计制度等方面加强沟通,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方面加强协调,对投机性资本流动征税,等等。因此,将传统的金融监管从国家监管推展到国际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也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密切,出现了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七国首脑会议、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委员会等。而且,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人员之间的国际合作范围在不断扩大,信息交流日趋频繁,加速了全球金融体系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些国际组织的一些监管意见和建议,对国际金融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从长远看,国家监管政策应该以各国中央银行有效协作为基础,而各国中央银行的协调又应以统一的国际监管框架为基础。即使目前不能对资本流动实施全球监管,国家监管也应逐步向区域内中央银行协调一致的、尊重国家经济主权的资本流动监管框架发展,这样才能使独立的国家监管政策成为区域监管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爆发区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2.加强银行间的国际合作
目前,大部分国家要求其商业银行奉行审慎经营的原则,许多国家为此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如存款保险、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性要求、银行稽核制度、最后贷款人等。这些措施对一国中央银行管理其国内银行体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国际化和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上述管理措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作用非常有限。
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国际社会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关于银行业监管的准则。《巴塞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1997年通过的《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各国集团制定的,且这些协议都是非约束性的,各国往往是参考这些协议制定自己的准则,使得在监管标准上国与国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几个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国际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流,建立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磋商机制。加强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磋商与交流,有助于采取较统一的行动来强化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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