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包括因对变更估价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先按监理工程师单方面决定的单价或价格执行时,承包人提出的保留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这在司法活动中称为证据保全。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此时他所受到损害的补偿,将不超过监理工程师认为应主动给予的补偿额。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该及时分析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并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出疑问。在评审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程师提出的各种质疑作出完整的答复。工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处理索赔的工作经验可以就以下问题提出质疑:
(1)索赔事件不属于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责任,而是第三方的责任;
(2)事实和合同依据不足;
(3)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赔意向通知的要求;
(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免除了发包人补偿的责任;
(5)索赔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承包人没有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的大小;
(6)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7)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8)损失数额计算夸大;
(9)承包人以前已明示或暗示了放弃此次索赔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事件的责任有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
(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如某合同规定,在工程总价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发包人指令增加工程量在这个范围内,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
(4)实际损失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须索赔。损失调查的重点是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核算索赔值。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时,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否则索赔要求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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